罗马尼亚经济商务部的外经贸管理职能

发布日期:2003-09-12 19:39:00来源:作者:

6月下旬,罗马尼亚对政府机构进行大幅度改革,新机构的设置及职能划定工作7月中旬基本完成。新组建成立的经济商务部,在原工业资源部的基础上并入原外贸署,成为政府主管工业、能源、矿产资源、军工、对外经济贸易以及所属行业欧洲一体化及对外关系事务的超级职能部门。

根据政府“关于经济商务部组建决议”的规定,对外经贸关系主要职能如下:
管理使用促进对外经贸关系预算资金;
研究记帐贸易现存余额的利用并提出建议;
组织参加各种旨在促进罗工业产品出口的经贸活动;
根据政府批准的计划,参加在国内或国外举行的经济合作混合委员会会议;
在经贸合作及成套项目磋商谈判方面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及指导;
跟踪并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国际经济合作的协定;
牵头安排双边或第三国市场国际经济合作项目;
与罗驻外经济代表机构、外国驻罗相应机构进行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合作关系并寻求探讨具体合作项目;
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国内外投资商对实施与罗马尼亚利益有关的国家、地区或国际计划及项目的投资;
根据执政纲领以及多边和欧洲范围内国际协定的承诺,与政府其他专业机构合作,制定罗马尼亚贸易政策;
在与其他国家、全球性和地区性经济组织、经济集团的关系中,促进罗马尼亚贸易利益;
在与罗马尼亚已经或准备参加的世界贸易组织、欧盟以及其他经济协定规定的合作组织关系中,制定、执行并协调罗马尼亚相关的贸易政策和法规;
根据国际市场环境和趋势,制定并完善罗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的战略计划和条件;
研究外部市场竞争趋势和机遇,支持罗企业走向世界市场;
执行罗马尼亚参加的双、多边国际协定或协议规定的计划;
为罗马尼亚在WTO、欧洲协定等框架内承诺的义务提供执行保障;
通过罗马尼亚外交、领事机构协助罗马尼亚外资署做好吸引外资工作;
对本国和外国公司提供经济商务方面的帮助和指导;
为发展罗马尼亚对外贸易关系,依法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参与国际经济协定的谈判和签订或法律框架的制定;
制定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货物及服务出口的措施;
参与制定罗马尼亚海关政策;
就贸易和合作中产生的国家债权回收,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参加与债务国或专业中介公司的谈判和签约事项;
依法根据罗马尼亚利益和国际承诺发放进出口许可证;
依法发放外国公司驻罗代表处营业许可证;审批委托货物出口、临时出口和样品出口;按照政府1.114/2001号决议批准的海关法实施细则批准临时出口延期;
制定并协调罗马尼亚参加国际展览、组织经济代表团等国际促进活动的年度计划。

经济商务部设部长(内阁成员)一名、特命部长(正部级、内阁成员)一名、国务秘书(相当于副部长)六名、秘书长一名。
经济商务部对外经贸关系事务由特命部长专管,下设一名副国务秘书(相当于部长助理)协助部长工作。
经济商务部对外经贸关系事务工作机构设置为1个部长办公室和4个总局(相当于司):欧洲总局(包括欧洲一体化贸易事务)、双边关系总局、贸易政策总局、出口促进总局。
经济商务部人员编制(不含部长办公室编制)限定在691人以内,其中驻外机构编制为1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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