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欧盟委员会建议延长强制披露规则的部分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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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5月8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欧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建议将欧盟发布的第2011/16号指令中规定的跨境安排相关信息申报和交换期限,延长三个月。该提案也建议,某些特殊情况下,可将信息申报和交换期限进一步延长,最多再延长三个月。此外,目前提案文本所建议的推迟期限,仅是可选项,而非强制推迟,从而可能导致各会员国步调产生不一致,因此,需要更加注意确保能在所有相关会员国的申报期限内完成合规。
该提案一经颁布,将以指令(提议性指令)的法律形式呈现。鉴于此提议性指令中规定的措施,与第2011/16号指令中规定的即将到期的合规义务有关,委员会表示,当务之急是将提议性指令尽快予以生效。
提议性指令将在2020年5月11日举行的高层(税务)工作组成员会议上进行讨论。
详细讨论
背景
欧盟理事会于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第2018/822号指令(以下简称“DAC6”指令)于2018年6月25日生效,该指令对第2011/16/EU号指令关于强制自动交换税收领域情报的规定,作出了修订。1
DAC6指令要求中介机构(包括欧盟境内的税务顾问、银行和律师)和(在某些情况下的)纳税人向欧盟成员国有关税务机关报告某些跨境安排(即应报告安排)。该披露规则适用于绝大部分税种(增值税、关税、消费税和强制性社保除外)。2
如果跨境安排包含某些特点(即“特征”),则可能被视为应报告安排。如欲了解更多背景信息,请参阅2018年3月14日发布的安永税务简报,即:欧盟理事会就针对中介机构和纳税人的新的强制性透明度规则达成协议。
提议性指令对DAC6的修订
在《欧盟委员会关于修订第2011/16号指令的提案》中,欧盟委员会提议对DAC6指令作出修订,变更第2011/16号指令规定的,就应报告跨境安排进行信息申报和交换的期限。
提议的新规则如下:
• 将 “历史期间”跨境安排(即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应报告的安排)的申报日期,从2020年8月31日变更为2020年11月30日。
• 对于 DAC 6指令所针对的从2020年7月1日后安排,如果应报告跨境安排可供实施或已准备好实施,或者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已迈出实施的第一步,则应在2020年10月1日开始的30天之内进行信息申报。
• 将应报告跨境安排的首次信息交换日期从2020年10月31日变更为2021年1月31日。
该提案还规定,可以将信息申报和交换期限进一步延长(最多可再延长三个月),但仅限于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损害公众健康的风险持续存在,且成员国必须采取封锁措施的特殊情况。
委员会还指出,延长的期限不得干扰第2011/16号指令的既定结构和功能。如果以当前形式颁布提案,将仅是延长履行第2011/16号指令规定的信息申报和交换义务的期限,同时应确保全部信息最终均得以交换。而且,期限延长也是有限的,应该与因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临时封锁措施造成的实际困难相对应。此提案也已提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此外,根据直到上周末的发展,请注意,目前提案所建议的期限推迟,仅是可选项,而非强制各个会员国都必须推迟,因此有可能各会员国之间步调并不一致。举例来说,如果在2020年9月15日,A国中介机构,就一个纳税人涉及B国的项目提供了建议,而A国选择延期,那么从A国的角度来说,该中介机构暂时无需在9月15日开始的30天之内就进行申报,但另一方面,如果B国没有选择延期,那么这可能导致相关纳税人反而需要负担在B国的申报义务,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需要持续关注所有相关会员国所设定的申报期限。
委员会发布的其他提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委员会于2020年5月8日发布的提案也建议将施行欧盟增值税电商法案的起始日推迟6个月,并将应报告金融账目的信息交换期限,延迟三个月至 2020年12月31日。
注:
1.强制披露规则背景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欧盟发布针对中介机构和纳税人的新的强制性透明度规则的指令,2018年6月5日。
2.在DAC6指令规定的最低标准上,成员国可采取进一步措施,例如:(1)规定纯国内安排的报告义务;(2)扩大涵盖税种范围;(3)将报告起始日期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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