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快对接 CPTPP 数字贸易规则
2025年全球数字服务出口额不断增长。2026年第一季度,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为6184.6亿元,其中出口额4735.5亿元,贸易顺差继续扩大。数字贸易正改变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格局,成为各国经贸竞争的重要领域。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为代表的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已经成为我国推进制度型开放过程中绕不开的课题。
2025年12月,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新法”)第一次增加了“数字贸易”专章,弥补了这一领域我国长期缺少基础性法律的短板。我国从2021年正式申请加入CPTPP算起,已经和各成员方举行了20多轮磋商。数字贸易规则牵涉到数据主权、产业安全等核心利益,因此这部分内容在谈判中分歧较大。需要思考怎样在维护数据主权和扩大对外开放之间找到平衡,怎样帮助外贸企业摆脱“双重合规”的困境。
新法搭建数字贸易治理框架 对标国际规则彰显中国立场
新法第九章搭建了“发展促进—市场监管—国际合作”的框架。第60条明确支持电子单证跨境流通和数字证书互认,这回应了企业长期反映的电子单证境外效力不被认可的问题。2026年3月新法实施的第一个月,相关法律咨询量比上月下降了32%。第67条明确国家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这为CPTPP、DEPA等谈判提供了国内法层面的依据。总则第5条确立的“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原则,贯穿了整个数字贸易专章。
从立法特征来看,新法有三方面的价值取向。一是坚持数据主权,把数据看作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保留对跨境数据流动的必要监管权限。二是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吸收国际通行规则的同时给国内数字产业留出保护空间,改变以往“一刀切”的监管方式。三是立足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国情,不盲目追求高标准开放,也不故步自封,同时倡导建立更包容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数据主权是国家主权在数字空间的延伸,“国家主权本位”是我国数字贸易治理的核心法理基础。这一立场既体现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具体制度中,也为我国参与国际规则谈判提供了价值指引。
CPTPP第十四章一共18条,代表了目前全球最高水平的数字贸易规则。核心内容包括:电子传输不收关税,给予数字产品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上禁止数据本地化,要求保护个人信息,禁止以市场准入为条件强制公开源代码。这些规则主要反映了发达经济体的利益诉求。通过禁止数据本地化和禁止强制公开源代码等条款,发达国家的技术优势得到了巩固。值得注意的是,CPTPP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规则的偏向性比较明显。比如,它的数据跨境流动条款几乎没有考虑各国监管能力的差异,对发展中国家的数据主权构成了潜在压力。
明晰核心分歧 中外规则存在多维度差异
新法和CPTPP数字规则的分歧是两种发展理念、两种价值体系的碰撞,具体表现在四方面:一是在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我国实行分级分类监管,重要数据出境要先经过安全评估,特定领域还可以要求数据本地化存储。CPTPP原则上禁止数据本地化,只开了“合法公共政策目标”的窄口,而且这个口还得满足非歧视、非变相限制等严格条件。CPTPP讲的是比例原则,要求监管措施对贸易的损害越小越好;我国坚持的是安全例外原则,更注重风险的事前预防。双方的核心差别在于对数据属性的认识不同:我国把数据看作有主权属性的战略资源,CPTPP则把它当成普通商品。
二是在数字产品待遇方面。我国新法没有明确规定数字产品的全面非歧视待遇,而且出于文化安全的考虑保留了对文化产品的特殊审查权。CPTPP要求无条件给予数字产品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只对知识产权、政府补贴等极少数情况例外。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文化产品承载着民族精神和价值观,该不该享有和普通数字产品不同的待遇?我国坚持文化例外原则,而CPTPP把文化产品归入一般商品范畴,这个矛盾直接挑战了我国现行的文化安全审查制度。
三是在源代码保护方面。我国新法没有专门规定,但实践中可以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要求企业提交源代码进行审查。CPTPP绝对禁止强制公开大众市场软件的源代码,只允许对金融、政府采购等极少数领域例外。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自动驾驶测试的企业提交源代码进行安全审查,这一监管要求和CPTPP规则之间存在潜在冲突。这个分歧的实质是国家安全审查权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张力。
四是在监管权限和争端解决机制方面。我国新法强调国家的监管自主权,安全例外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宽。CPTPP则严格限制政府的监管权限,要求所有监管措施都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并且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直接起诉东道国政府。这意味着,如果我国加入CPTPP以后出台新的数据监管措施,可能会面临外国企业的国际仲裁,政策空间会受到较大压缩。
上述规则差异的本质是“国家主权本位”和“资本自由本位”两种法律价值体系的对立。我国坚持主权本位,主张数字贸易必须服务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CPTPP坚持资本自由本位,把消除贸易壁垒、保障跨国资本自由流动作为最高目标,这决定了我国对接CPTPP规则时必须分类施策、循序渐进。
坚持统筹发展安全 稳步推进国际规则适配升级
面对上述分歧,我国应采取“分类对接、逐步适配、安全兜底”的总体策略。与立法方向一致的规则应尽快落地,全面落实电子传输零关税,推进电子单证国际互认。对于存在冲突但利大于弊的规则,应在坚持核心利益的前提下改造后逐步对接。数据跨境方面,在分级分类监管基础上扩大一般商业数据自由流动,对非敏感数据实行备案制。2026年3月,北京发布数据跨境流动3.0版方案,在6个领域探索便利化措施。数字产品待遇方面,逐步扩大市场准入但保留文化产品特殊监管。源代码方面,原则上禁止强制公开,同时明确保留国家安全例外审查权。对于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的规则,必须坚守底线:核心数据坚持本地化,拒绝过度限制政府监管的条款,审慎对待ISDS机制,谈判中可参考加拿大“文化例外”做法。
此外,要加快完善国内配套制度。修订《数据安全法》实施细则,将安全评估时限从60个工作日压缩至30个工作日;建立商业数据跨境流动白名单,低风险数据实行备案制;建立商务部牵头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企业应构建全流程双重合规体系,开展数据资产分级,建立内部审批流程与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培训。有条件的企业可设首席合规官或数据保护官。最后,我国应主动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重构,通过RCEP、金砖国家论坛、上合组织等平台提出发展中国家方案,推动将“发展权”纳入规则体系。2026年1月,我国与上合组织建立了区域数据跨境合作机制,DEPA框架下的数字产品互认、电子发票跨境流通等实践均可转化为国际规则提案。
新法数字贸易专章的出台,为我国参与全球数字治理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CPTPP数字规则虽然代表了当前的高标准,但也存在明显的利益偏向和时代局限性。我国在推进加入CPTPP的过程中,应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采取灵活务实的调适策略,在保障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国内法治和国际规则的良性互动与有效衔接,分享中国数字治理的经验,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合理权益,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包容的全球数字贸易秩序。
(作者单位:中共涟源市委党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