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主动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经验,某种意义上说,改革开放史是不断与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和融合的历史,一方面主动对接国际经贸通行规则,促进国内体制机制改革;另一方面将大国发展形成的经贸制度红利主动与世界分享。
当下,国际劳动分工加速深化细化,新一轮科技产业革命深入推进,叠加大国博弈,新兴经济体力量不断提升,国际经济秩序深入调整,必然要求新的国际经贸制度供给。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是经济全球化新形势新需求下的制度供给,一般是相对于世贸组织规则而言,指的是规则标准高于WTO规则、规则领域宽于WTO规则、规则内容丰富于WTO规则,并且往往是在区域贸易协定中出现,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等。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WTO-+规则,在现有WTO规则基础上具有更高的标准,如更低的关税、更长的知识产权保护年限、更便利的通关等;一类是WTO-extra(WTO-x)规则,在现有WTO规则之外的新议题新规则,以应对新的问题,如数字贸易、环境问题、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
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要求我们在更高水平、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去扩大对外开放和开展新的制度供给。 2018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制度型开放,要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之后,制度型开放高频出现在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讲话以及中央重要文件中。当下,国际分工体系加速演变,全球价值链深度重塑,要求各国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兼容,实现各要素无缝衔接和深层融合发展。制度型开放是我国旨在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联动效应,强化制度中性,通过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一揽子工具箱N种组合式运用,促进深层次体制性变革与创新,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制度体系,促进要素便利流动和优化配置。
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和扩大制度型开放是一种契合相融的关系。中国改革开放史是一部不断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参与、融入国际经济,推进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的历史,也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迭代进程。
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和扩大制度型开放这二者都是全球化新形势新需求的制度供给。随着国际劳动分工及产品内分工的深化,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为核心的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迫切需求国际经贸的新制度供给,不仅要求消除关税壁垒及宽领域的自由化便利化边境措施,而且要求各国营造公平竞争、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尤其是市场准入、环境安全卫生标准、公平秩序、监管一致性、数字规则等融合。边境内规则、标准、规制等已成为国际经贸规则制度和我国制度型开放变迁的主要内容。
二者都强调“系统性集成性”。我国在商品、要素流动型开放阶段,主要是对接、遵从WTO规则等国际经贸多边规则,大幅度削减和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这更加注重边境贸易、货物贸易的开放措施,更好地满足了最终产品贸易和产业内贸易的需求,成就了“世界工厂”“中国制造”,使外资成为中国发展的重要一环,出口成为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制度型开放聚焦产品内国际分工、服务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进行制度供给,边境措施+边境内措施、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规则开放创新同步推进,强化制度供给的组合性和协同效应。
二者均强调“规则高标准”。当下,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有“去主权化”的趋势,强调“规则导向”的治理特点更加明显和突出、要求更加严格,规则调整涉及成员国内部的政府职能转换、市场监管和经济规制、标准等制度变革,这也是WTO改革的焦点难点。制度型开放规则顺应措施由“边境”向“边境内”转移的趋势,强调打破“边境内壁垒”,不但强调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而且强调竞争中性、劳工、环境、数字贸易和透明度等的规制、管理、规则、标准等,推进产业政策、社会经济政策、环境政策、监管框架等“边境内措施”的制度变迁。
二者协同推进国内外经贸制度的融合。当下,国际劳动分工要求规则的“跨边境互通互联”,以降低交易成本。因此,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有了更多的“边境内”“去主权化”措施。我国制度型开放就与之形成互为参照、互为融合。一方面对标最高最优最好国际经贸规则,通过“引进来”的“制度进口”对接衔接、转化融合,促进国内深层次改革,求同存异;另一方面,通过 “走出去”,分享制度成果,为新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构建作出更大的“制度贡献”,进而推进公平规范、兼容及统一融合的“规则导向”开放型世界经济建设。(作者系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自贸创新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