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内经营者遭遇恶意投诉的应对方法

发布日期:2022-09-02 11:25:45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施扬
通知—删除”规则又被称为避风港”规则,最初起源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

“通知—删除”规则又被称为“避风港”规则,最初起源于美国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我国最早在著作权领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通知—删除”规则。《侵权责任法》将“通知—删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扩大至一般的网络侵权案件。随着《电子商务法》及《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进一步颁布实施,“通知—删除”规则逐渐在电子商务领域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予以适用。在规则下,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正当的权利在电子商务平台不受侵害,可以通过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送合格的通知以及时制止平台内的侵权行为。但近年来,随着电商产业蓬勃发展,平台交易规模逐年快速攀升,恶意利用通知删除机制发送侵权通知的现象泛滥,导致平台内经营者遭受严重损失。同时,恶意通知行为的增加破坏了电商平台内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竞争生态,使得电商平台增加审查的负担或遭受诉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在平台内积极申诉举证不侵权的同时,一些经营者和电商平台采取主动出击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等侵权之诉,达到了比较好的效果。

随着电商平台实力的增强、各项技术的完善,各大电商平台经营者都已在自身平台框架下建立起了具备平台特点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和机制。如阿里巴巴、拼多多平台,除了为投诉人提供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通知—删除”规则设定的法律程序,还提供了更加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即投诉人可以通过阿里巴巴、拼多多的知识产权投诉平台进行快速投诉,同时平台内经营者可以通过提交申诉材料等,方便平台快速判断是否恢复被投诉的商品链接。这一机制方便投诉人的同时,亦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了快捷申诉渠道。

实践中,一些恶意投诉中的侵权证明材料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或蒙蔽性,而平台内经营者又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其未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时,电商平台无法对是否构成侵权这一专业问题作出判断,若此时不主动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寻求公力救济,可能使得平台内经营者继续遭受恶意投诉、无法及时恢复正常的经营活动而遭致经济损失。

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需要符合一定的起诉条件,且法院审理需要较长时间。相较上述行为保全申请而言,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时效性较弱,但仍不失为积极维权的手段。如在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诉李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中,李庆利用淘宝平台的投诉机制大量、多次针对涉案两款产品发起投诉,李庆的投诉警告不仅影响了涉案产品销售商的权益,同时影响了生产商的正常经营活动。两原告针对李庆的投诉多次发送律师函以及确认不侵权律师函,并未得到回应且李庆未采取诉讼等方式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了消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的不明确状态,两原告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得到了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的支持。在该确认不侵权之诉中,两原告主张为应对投诉支出了大量的费用,要求李庆承担相应费用50万元,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正如法院在多个案件中所述“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但是如果恶意利用投诉机制发起投诉,违反竞争原则、破坏竞争秩序,损害他人权益,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意投诉属于滥用权利的情形之一,受到恶意投诉的经营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恶意投诉,通过利用电商平台内的机制,或者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随着更多的司法裁定和判决,恶意投诉行为将被进一步抑制,从而更好地维护电商平台内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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