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企出海如何预防商业欺诈
随着世界多极化与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增强,国际商业空前繁荣,为国际贸易投资者带来丰厚机会与利润。但国际商业社会也充满尔虞我诈,稍有不慎,会让交易者满盘皆输。“走出去的企业如果不了解国际商业规则与制度,就无法做到很好的预防与应对。”在4月1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办的国际商业欺诈/欺骗的预防、应对与补救系列直播讲座上,贸仲资深仲裁员、亚太区域仲裁组织原主席杨良宜表示。
杨良宜介绍说,假提单、假信用证、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股票造市、贪污受贿、应付账款欺诈、财务报表欺诈、预付款欺诈、中间人挪用、侵占财产、数据盗窃等都是常见的国际商业欺诈行为。有数据显示,跨国公司每年因为各种类型欺诈损失5%年收入。
“普通法下的虚假陈述和道德无关,只说明陈述的内容不正确这一事实。”杨良宜表示,造成陈述方陈述内容不正确的原因多种多样:有故意骗人,因疏忽不小心造成,还有完全无辜下造成。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误述,法律也会予以不同的对待。其中故意骗人的欺诈性误述性质最为恶劣,等同于欺诈、侵权。
在杨良宜看来,虚假陈述中误述是否有诱导或者被依赖,并基于此产生合约或者造成损失需承担举证责任。即使在无辜或疏忽误述下,原告仍需满足严格的“要不是测试”——是否知晓真相。而在欺诈性误述中撤销合约在法律推定下对“要不是测试”举证责任的转移,关键就在于被陈述方有依赖不正确的陈述,受到了不正确陈述的实质性或重大的影响。
面对国际欺诈案件,企业通常有两种应对方式。一种是刑事诉讼。这种方式可以帮助受害企业节约成本,可能罚没骗子资产并拿到补偿。但这类案件通常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且即便展开调查也侧重于惩奸除恶,而非找回财产。另一种是民事诉讼。这种方式需要公司董事、高管参与其中,对公司负责,对股东和投资人负责,但也面临着公众将知晓欺诈事件发生的风险,影响公司声誉。优点在于企业可以直接联系律师,掌握主动,以拿回财产为重,必要时和欺诈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问题。
“在复杂变幻的国际形势下,国际商业纠纷不可避免。”杨良宜表示,积极走出去的中国公司应该了解相关游戏规则与制度,学习实战经验。在国际商业纠纷中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面对他国霸权炮制的陷阱也能沉着应对、保护民族品牌。
杨良宜建议,遇到国际欺诈事件,企业应先确认自己对资产的产权,根据产权同时直接申请多种命令,追踪资产去向。及时冻结资产后,罪犯可能因此被迫现身、投降、寻求和解,从而速战速决甚至不战而胜。如果诈骗犯没有现身,企业需要先保全资产,再收集证据,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赢得官司,拿回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