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项目变更累积影响索赔
摘要:变更的累积影响是由于多个变更间的“协同效应”和变更部分对未变更部分的“涟漪效应”所产生的,实质上是由于变更导致生产率下降从而带来的损失。本文分析了变更累积影响的成因和为了成功的进行累积影响索赔应采取的措施和策略。
工程变更往往是工程项目投资失控和工期延误的主要原因,其中成本的增加除了变更的直接成本开支外,多变更的累积影响会降低生产率,增加工程变更成本。
一、变更累积影响的成因工程变更往往会打断承包商正常的施工节奏。
正在进行的工序可能停下来,在同一工作层面上可能有多个工种在施工,现场各工种搭接交叉施工增多、协调监督量增加,发生拥挤和中断怠工现象。如果是新增工程,现场有限的设施、施工设备和工器具可能无法满足扩大工作面后的施工要求。同时由于工程资源投入的强度突然增加,有可能导致现场材料供应不足。另外随着现场协调、参与人员的增加和正常的施工流中断,项目各管理层间的信息流增加,信息处理量增加。这些施工干扰会造成现场的生产率降低,并对工期和费用产生不利影响。
工程变更引起了变更干扰,而工程变更和变更干扰又是导致生产率下降的原因,变更成本除了考虑直接成本外,还需考虑由于生产率下降所导致的间接成本。
变更所造成的干扰有些是可预见的,有些是不可预见的,可预见的干扰只发生在变更工作的部分,而不可预见的干扰还可能对其他未变更的部分造成影响,因此可以把变更成本分为两类,单一变更成本和变更的累积影响。如图1所示。
图1 两类变更成本的构成
单一变更成本是只考虑单个变更干扰对变更工作本身所带来的可预见的影响,即变更时在计划生产率下完成变更部分的工作所需要支付的成本。单一变更成本没有考虑变更对项目变更部分和未变更部分所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干扰,即不考虑由于变更对承包商的劳动生产率所造成的影响。由于造成单一变更成本的干扰是可预见的,因此往往是在变更以前定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变更的价格。
变更的累积影响是指发生多个变更时,这些变更的总影响超过了单个变更产生的影响(一般为破坏性影响)的简单累加。累积影响来源于变更的“涟漪效应”和多个变更的“协同效应”。当同时实施多个变更时,变更间的交互作用,破坏了工程项目的原有协同秩序,这些变更产生的总影响超过了由单个变更产生的破坏性影响的简单累加,这种不相关的变更的“协同效应”对生产率将会产生不可预见的干扰。某些变更工作的实施可能只影响项目的某些特定活动,但显然这种情况是很少发生的。变更能够干扰未变更部分的工作,换而言之,特定的变更能够对整个项目的生产率都产生影响,这常被称为变更的“涟漪效应”。
因此,工程项目的总变更费用为工程项目所有单一变更成本之和加上变更累积影响成本。
累积影响由于其不可预见性,往往是变更发生后定价,一般在项目完工后由遭受变更的累积影响损失的一方以索赔的形式要求业主进行补偿。
二、变更累积影响索赔
国际工程中,变更的累积影响已经被法庭所承认,但是要成功的进行累积影响索赔,承包商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补偿的权利、累积影响的原因以及变更所导致的损失。实施多个变更并不能说明一定导致了累积影响,因此承包商需要找出遭受变更累积影响损失的证据,才有可能索赔成功。
承包商证明累积影响索赔一般包括五个基本要素:发生了多个变更;承包商的生产率受到了影响;对生产率的影响来自于这些变更的实施;承包商在变更实施前的定价阶段无法预见累积影响;在协商进行变更时,承包商没有放弃累积影响索赔的权力。
多个变更的发生是容易被证实的,而判断多个变更是否影响了承包商的生产率一般通过Δ方法来界定。Δ被定义为完成项目所需的总的实际劳动时间与预算的基本时间加上批准的变更时间之和之间的差异,如图2所示。
图2 Δ的定义
Δ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正值表明完成工程比计划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即实际生产率低于计划生产率;负值表明实际生产率比计划生产率要高,即将花费比计划更少的时间。要保证Δ只是项目变更影响的结果,必须建立并统一使用Δ方法评价累积影响的标准。因此,为了在不同规模的项目之间进行对比而提出了%Δ(百分比Δ)的概念。%Δ定义为Δ除以完成项目花费的总实际工作时间。
%Δ=[总实际工作时间-(预算时间+变更时间)]/总实际工作时间×100%
在确定项目是否受影响时,在预算工作时间的基础上将项目分为“预算内”和“超预算”项目。是否超预算与项目是否受影响属于同一范畴。项目分为受影响的(超预算的)和未受影响的(预算内的),是通过是否超出±5%Δ进行划分。此划分标准的提出是按照一般保守认为承包商的估计能力为±5%Δ,因此以此为工程是否受影响的划分标准。
一般而言,如果变更对未变更的部分的影响是可预见的,在变更定价过程中,这种影响就应该包含在变更价格内,之后这部分就不能够进行补偿。在分别对单个变更进行定价时,承包商一般不会考虑变更之间的协同效应及对未变更部分的影响。如果在实施变更前就已经预计到变更可能会导致生产率下降,变更价格已经包含由于生产率下降可能给承包商带来的损失,则承包商不能得到补偿。
三、变更累积影响的原因
证明业主的变更是累积影响发生的原因是很困难的。只证明发生了多个变更及费用超支不足以证明变更是累积影响损失的原因,承包商必须把变更与费用超支之间的因果关系联系起来。因为,导致工期延误和生产率降低的原因可能并不是由业主主导的变更所引起的。而承包商却可能将此损失归咎于业主并要求业主进行补偿。同样,业主可能认为是承包商的低价中标导致变更费用不合理或者认为承包商项目管理不善,并以此为理由拒绝对生产率损失的补偿。因此,为了对承包商遭受的变更累积影响损失进行补偿,必须识别与变更相关的因素与累积影响结果之间的关系。变更可能造成干扰的相关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变更强度
变更强度包括:变更的数量;变更发生的频率;批准的变更工期与总合同工期的比率。
2. 变更时机
变更越早做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越小;变更在整个项目阶段中所处的时间越晚,对未变更工作产生的涟漪效应的影响越大,生产率损失越大;从决定进行变更到业主指示变更的处理时间越长,越容易产生累积影响。
3. 变更工作的类型
不同类型的变更工作因所需的工艺水平和复杂程度不同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程度也会不同。
4. 现场管理承包商项目经理的项目管理经验、承包商对生产率的关注程度及现场的人员配置也关系着变更对生产率的影响。
5. 建筑师/工程师的协调无论变更前还是变更实施期间,建筑师/工程师对各方的协调越充分,越容易促进各参与方的协作,从而降低累积影响。
以%表示劳动生产率降低的程度,用来衡量变更的累积影响,如表1所示。
表1 影响因素与%Δ之间的关系
四、变更累积影响损失额度的确定
多变更的累积影响所带来的损失,目前还没有很精确的量化方法。常用的方法主要是总费用方法、测量时段分析方法、基准生产率方法等,但这些方法都无法区分业主和承包商对累积影响的责任。因此,承包商通常需要从更专业的视角分析与变更累积影响相关的各类文件,从而判断变更累积影响损失的额度。按照国外此类索赔案例的法庭经验来看,原则上并不需要承包商明确提出每项变更如何影响各部分工程实施的证据,承包商只需要关注多个变更如何导致工作环境的变化,从而导致生产率下降。例如在美国的一例累积影响索赔的案例中,法庭同意补偿承包商的累积影响损失,法庭认为:业主对原合同的众多变更影响了承包商按照计划生产率完成项目,实质上增加了工程费用,损害了承包商的预期利润。虽然承包商不能明确指出日常工作中每个变更对项目具体工作的影响,但这些变更的确对项目的整体进度产生了累积影响,因此承包商有权得到补偿。
五、变更累积影响索赔的策略
由于目前的法律体系还没有清晰的定义变更的累积影响,为了增加索赔成功的可能性,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在变更开始实施前,承包商应保留其在变更开始实施后进行累积影响索赔的权利,并清晰记录此时已知或可获得的信息,以便在以后索赔时证明累积影响的不可预见性;(2)应注意记录与变更相关的各项因素所造成的干扰及如何导致生产率下降;(3)如果累积影响已经发生,承包商应记录这种影响所带来的损失,并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发出要求补偿的通知。
事实上,如果承包商能够证明某项变更与造成的特定影响之间的关系,承包商可以直接进行索赔,而不是以累积影响的形式进行索赔,这类索赔成功的可能性远远高于累积影响索赔。同样的,为了进行变更的累积影响索赔,承包商应多准备一些索赔途径以提高成功索赔的机会。
作者:杨倩 吕文学
单位: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
联系方式:luwenxue63@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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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GLOBAL-079
本文修订自:《国际经济合作》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