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汇局八条举措助力跨境贸易投资

发布日期:2020-04-20 10:02:16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作者:原挺 唱毅 钟铎
我们可以看出主管机关落实便利政策的力度,以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冠肺炎疫情下中国企业涉外贸易业务的决心,但《八条举措》中的有关措施还处于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实践操作的措施还待外汇局进一步的解答。

2020年4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以下简称“《八条举措》”)。这是外汇局继2019年10月25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十二项措施》”)以来,再次颁发完善外汇服务、提高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重磅新规,该新规也是外汇局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支持中国企业涉外贸易的最新举措。

总体而言,《八条举措》集中体现在两大方面:(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两大方面又细分为八个具体举措。我们将《八条举措》的内容与其出台前的对应领域最新的法规进行了对比,整理了如下表单(为方便阅读,我们已将本次重点改动的部分标红):

主题

《八条举措》出台前相关规定

《八条举措》 具体内容

1.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根据外汇局2016年6月9日颁布的《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 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 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2.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对于退汇业务登记,早在外汇局去年颁布的《十二项措施》中就有提及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但没有细化具体操作。

  •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3.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外汇局2014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

外汇局2014年05月12日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非银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申请注销相关登记

  •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4.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外汇局2017年01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此后,外汇局在2017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上述通知的的政策问答中,也进一步明确:国内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 出口押汇等国内外汇贷款按规定进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并办理结汇的,企业原则上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

  • 在企业出口确实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可用于偿还上述国内外汇贷款时,贷款银行可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为企业办理购汇偿还手续,并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有关情况。

5.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

外汇局2016年09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的附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中第五条规定:企业以提交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且取得营业执照满 2年。

  • 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取消企业分类为A类以及成立满2年的条件。

  • 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

  • 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可不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

  • 银行办理上述业务,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6.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

外汇局2019年04月29日发布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中已经体现了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的目的。

进一步明确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外汇局《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7.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

外汇局2012年0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8.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多年来有关部门一直鼓励银行金融创新、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

  • 鼓励银行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企业资信状况,对客观不可控因素造成涉外收付困难的企业区别分类,对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涉外企业在外汇贷款方面给予贷款延期、手续简化等倾斜。

  • 支持银行利用数字外管平台开放的企业资信、收付汇率等信息,开展合规经营和业务创新,做好对中小微涉外企业的金融服务。

上述述举措中,除第1条第三款尚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各条款均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从上述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主管机关落实便利政策的力度,以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冠肺炎疫情下中国企业涉外贸易业务的决心,但《八条举措》中的有关措施还处于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实践操作的措施还待外汇局进一步的解答。例如,《八条举措》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但相关具体条件还有待外汇局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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