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汇局八条举措助力跨境贸易投资
2020年4月1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正式对外发布了《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以下简称“《八条举措》”)。这是外汇局继2019年10月25日正式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以下简称“《十二项措施》”)以来,再次颁发完善外汇服务、提高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重磅新规,该新规也是外汇局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支持中国企业涉外贸易的最新举措。
总体而言,《八条举措》集中体现在两大方面:(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两大方面又细分为八个具体举措。我们将《八条举措》的内容与其出台前的对应领域最新的法规进行了对比,整理了如下表单(为方便阅读,我们已将本次重点改动的部分标红):
主题 | 《八条举措》出台前相关规定 | 《八条举措》 具体内容 |
1.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 根据外汇局2016年6月9日颁布的《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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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 对于退汇业务登记,早在外汇局去年颁布的《十二项措施》中就有提及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但没有细化具体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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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 外汇局2014年1月1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境内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注销该笔境外放款。 外汇局2014年05月12日发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及第十三条规定及《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内保外贷项下担保人付款责任到期、债务人清偿担保项下债务或发生担保履约后,担保人应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注销手续,非银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申请注销相关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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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 | 外汇局2017年01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允许具有货物贸易出口背景的境内外汇贷款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应以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此后,外汇局在2017年5月2日发布的关于上述通知的的政策问答中,也进一步明确:国内外汇贷款,境内机构应以自有外汇或货物贸易出口收汇资金偿还,原则上不允许购汇偿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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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便利外汇业务使用电子单证 | 外汇局2016年09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的附件《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中第五条规定:企业以提交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且取得营业执照满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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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 | 外汇局2019年04月29日发布的《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中已经体现了便利跨境电子商务结算的目的。 | 进一步明确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外汇局《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
7.放宽业务审核签注手续 | 外汇局2012年06月2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 | 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时,可根据内控要求和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实质合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但需按现行规定留存审核材料备查。 |
8.支持银行创新金融服务 | 多年来有关部门一直鼓励银行金融创新、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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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述举措中,除第1条第三款尚需升级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各条款均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从上述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主管机关落实便利政策的力度,以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新冠肺炎疫情下中国企业涉外贸易业务的决心,但《八条举措》中的有关措施还处于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实践操作的措施还待外汇局进一步的解答。例如,《八条举措》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但相关具体条件还有待外汇局的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