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IASB权益法研究项目更新

发布日期:2023-02-17 10:18:26来源:安永作者:
安永《IFRS风向标》介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最新进展,助您掌握IFRS的未来风向。

安永《IFRS风向标》介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最新进展,包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或“理事会”)准则制定项目状态更新、IASB讨论重点、拟议中的准则或修订的潜在影响等,助您掌握IFRS的未来风向。

本期主题:权益法项目更新

01

项目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IAS 28)要求主体用权益法核算其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在2020年10月的会议上,理事会同意权益法项目的目标是通过运用在现有准则中能够识别并解释的原则,评估能否解决权益法在应用中的实务问题。权益法项目目前处于研究阶段,即尚未进入后续的准则制定阶段。

02

理事会讨论

2022年6月的会议上,IASB针对权益法项目在应用中的实务问题之一,即当主体收购原持有联营公司的额外股份并且能够继续实施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同以往的讨论一致,2022年6月的会议上理事们仍然普遍支持使用优先方法,可参阅【IFRS风向标】IASB权益法研究项目更新。

2022年12月的会议上,IASB继续对权益法项目下应用中的其他部分实务问题做出决议1:

Q

一、采用优先方法后,当主体处置联营企业部分股权但能够继续实施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应该如何确定处置部分的成本?

A

理事会认为主体对联营企业采用优先方法进行计量后处置部分股权,在处置日应该根据所处置股权占处置前股权的比例确定所处置股权的账面价值。此做法不同于理事会在2022年6月份会议上所提出的单独识别法或后进先出法。

举例说明

假设主体原持有被投资方20%的股份,后新收购同一被投资方5%的股份,交易完成后合并持有25%的该被投资方股份,收购前后都能够实施重大影响并按权益法核算,主体采用优先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后续部分处置联营企业(此处举例为处置3%股份)但继续实施重大影响时,应该按照账面价值(该账面价值为原持有20%部分和后收购的5%部分之和)的比例(3/25)确定处置部分的成本。

Q

二、当主体享有联营企业的损失超过主体在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主体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降至零,后续主体又购买了联营企业额外的股份,在额外股份的购买日,主体是否需要从新购买股份的成本中补确认前期未确认的联营企业的损失?

A

理事会初步决定,当主体享有的联营企业的损失的份额超过主体在联营企业中的权益,主体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降至零,主体停止继续确认损失后,主体继续购买联营企业额外股份时不需要确认前期未确认的损失。

举例说明

a) 假设主体持有联营企业(被投资方)的权益期初为100,当期主体享有的联营企业的损失的份额为150,主体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降至零且需记录未确认损失50。后续主体又支付了200购买了同一被投资方10%的股权,在新的购买日,被投资方1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

b) 采用优先方法后,主体按照收购对价200与新收购日联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0%)100的差异确认内含商誉100。

c) 在新的购买日,主体对于被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不需要考虑前期未确认损失50而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Q

三、在主体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降至零的后续期间,联营企业实现了损益表的收益(损失)和其他综合收益表相反方向的变化,主体是否需要继续分别确认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A

►理事会初步决定在主体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降至零的后续期间,主体仍应继续分别确认综合收益各部分的影响(即账面价值维持零的情况下,列示为一正一负两个相同金额的项目)。

举例说明

假设主体享有联营企业的损失超过了联营企业的账面价值,主体对联营企业投资的账面价值降至零,假设后续期间主体享有被投资单位损失(损益表)的份额为150,同时主体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收益)的份额为100(即主体享有被投资单位综合收益的亏损份额为50),此时主体对该被投资范围的联营企业投资账面价值将维持零,仍需要确认亏损100和其他综合收益100,但并不影响主体对被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如果主体对联营企业综合收益享有的份额是亏损且大于对联营企业的账面价值,理事会初步决定主体应该按照下列顺序依次确认:

1.主体享有联营企业损益的份额;

2.主体享有联营企业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

理事会上述决议的主要依据是损益表项目相关的信息对报表使用者更为重要。

举例说明

假设主体期初持有联营企业(被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为100,在报告期末,主体享有被投资单位亏损的份额为80,享有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亏损)的份额为40(即主体享有被投资单位综合收益的亏损份额为120,超过该联营企业期初账面价值),主体应该确认享有被投资单位的亏损80,其他综合收益(亏损)20,记录未确认损失20。理事会将在后续会议中对权益法项目在应用中的其他实务问题进行讨论。

注:

1.权益法项目目前尚未进入准则制定阶段,本篇展示的仅为ASB对于权益法项目研究阶段的初步决议,本篇讨论的内容是否会反映到后续的准则修订中尚待IASB后续讨论与外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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