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中国与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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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中国与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3号)
内容提要
2022年6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3号,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刚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安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卢协定》”)及相关议定书正式生效。
上述三个税收协定的要点汇总如下:
相关投资人和企业可参阅上述双边税收协定以了解更多详情。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寻求咨询。
注:
1. 工程型常设机构包括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但仅以该工地或工程连续达到规定期限为限。
2. 为探测或勘探自然资源在缔约国一方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仅以该装置或设施使用期不少于规定期限的为限。
3. 根据《中刚协定》,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等机构,则应在缔约国一方免税。
4. 根据《中安协定》,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支付股息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10%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8%。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等机构,则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5. 根据《中刚协定》,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等机构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6. 根据《中安协定》和《中卢协定》,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8%。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等机构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
7. 《中安协定》和《中卢协定》还提及了关于技术服务费的特别条款,明确了对技术服务费(即对任何管理、技术或咨询性质的服务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任何款项,特别规定除外)的征税权归属于收入来源国。技术服务费条款仅在中国与少数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被提及,如中国和印度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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