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新修订能矿领域三部法律:调整能矿资源开发和利益分享模式
综合巴新主流媒体报道,巴新国民议会6月9日至10日全票通过政府提交的《1996年矿产资源开发公司(私有化)法》修正案、《1998年石油和天然气法》修正案和《1992年矿业法》修正案,调整巴新能矿资源开发和利益分享模式。
一、《1996年矿产资源开发公司(私有化)法》修正案
修正案重新界定巴新矿产资源开发公司(Mineral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mpany, MRDC)职责、业务范围和治理结构,确定将巴新石油、矿产和非常规烃类资源项目及其收益作为信托财产;由MRDC公司作为受托人股东管理上述财产;资源所在地土地主、省政府和地方政府作为信托受益人。修正案为维持公司独立性,解除了MRDC公司管理的资产的国有性质,从而切断了国内政治变动对公司的影响,但规定MRDC国有股份由在任总理代持。(MRDC公司于1975年成立,职责是管理国家参与资源项目的利益,包括土地主和省政府的利益分配。)
马拉佩总理表示,修订该法有助于保护土地主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帮助巴新人民在能矿资源开发中扮演更加积极主动的角色。
二、《1998年石油和天然气法》修正案和《1992年矿业法》修正案
两个修正案废除了两部法律部分过时规定,赋予巴新政府在能矿资源开发合作中更强的谈判能力。今后,巴新政府将得以更有效地与国内外资本共同参与能矿领域资源开发,并获取更多收益。
矿业部长约翰逊·图克(Johnson Tuke)表示,《1992年矿业法》修正案涉及10处变动。原法仅为允许外国资本在巴新勘探和开发矿产资源而设计,未考虑巴新政府参与。修正案授权政府通过控制土地权属状况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为巴新政府参与矿产资源开发提供法律依据。
石油和能源部长科伦加·库阿(Kerenga Kua)议会表示,长期以来,巴新饱受原有《1998年石油和天然气法》缺陷的困扰,导致《宪法》第25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公共利益不敌外资商业利益:政府在对外资源项目谈判中屡陷被动,外国资本在巴新开发资源却近乎获得“治外法权”。库阿表示,修正案通过后,政府还将引入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在能矿资源开发领域建立类似其他国家的“资源产出-收益共享”开发模式,全面取代现行开发许可制度。
马拉佩总理表示,对能矿领域三部法律进行修订是政府“夺回巴新”行动的一部分,旨在为巴新人民争取更多资源利益。这次修订走出了巴新改革自然资源领域管理架构的第一步,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百姓利益将得到保护。而原有法律为外国资本在巴新攫取资源利益提供了便利,国家和百姓为此付出了沉重代价。马拉佩总理表示,外资对巴新至关重要,但进入巴新的外国投资者和资本必须首先适应巴新的法律和政治制度。
前石油部长山姆·阿科伊泰(Sam Akoitai)对两个修正案表示反对。他表示,修正案将提升投资巴新的风险,让潜在外国投资者“知难而退”。公众和决策者应认识到能矿资源开发需要付出巨大成本,不能一时想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