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IUS新规则——扩大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和CFIUS强制申报交易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9-09-29 09:39:47来源: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作者:W.Clark McFadden II律师,Harry L. Clark律师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新提案新增了规定,要求由外国政府(豁免的外国政府除外)持有的投资者在进行对美非控制性投资时,必须进行强制申报以接受国家安全审查。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新提案新增了规定,要求由外国政府(豁免的外国政府除外)持有的投资者在进行对美非控制性投资时,必须进行强制申报以接受国家安全审查。从2018年10月开始实行的《 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试点中,CFIUS新增的审查范围仅涵盖了涉及特定行业关键技术的非控制性投资,而在新提案中,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涉及关键技术(不再要求属于特定行业)、关键基础设施、敏感个人数据和特定房地产的非控制性投资。在新提案中扩大的非控制性投资审查范围内,除FIRRMA试点中已经规定涉及特定行业关键技术的交易需要强制申报外,还新增了一类交易的强制申报义务──非美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49%以上股权的投资者,如果获得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不包含特定房地产)的美国企业超过25%的投票权,则该交易需要向CFIUS进行强制申报。

CFIUS于9月17日发布了新规则,在确定实施后将:

1、扩大CFIUS对外国投资审查的管辖权,以覆盖涉及美国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敏感个人数据或房地产的非控制性投资;

2、如果非美国政府在投资者中持有重大利益,则该等投资者在进行涉及此类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数据(但不包括房地产)的交易时,必须向CFIUS申报;

3、实施FIRRMA授权的其他变更,例如“指定国家”制度,以放宽对指定国家/地区某些类型投资者的待遇。

这项全面的监管提案标志着美国政府正式加强对涉及美国的外国投资和交易进行审查的力度、范围和复杂程度。

任何对该监管提案的反馈意见应在2019年10月17日之前提交。CFIUS将在2020年2月13日之前确定该法规的最终版本。

扩大CFIUS的管辖权

传统上,根据《埃克森-弗洛里奥法》(Exon-Florio Law),美国总统和CFIUS拥有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干涉外国投资的权力,而该权力仅限于外国人可能获得美国企业控制权的情形。2018年,FIRRMA“试点计划”规定,总统和CFIUS对某些涉及关键技术的外国投资也拥有管辖权,即使该外国投资者不会因此获得美国企业的控制权。

CFIUS现在提议永久行使该FIRRMA下的权力,扩大其管辖权,以涵盖某些情况下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敏感个人数据或房地产的“非控制性”交易。

关键技术:关键技术包括通常需要出口许可的或具特定用途的商品、服务、软件和技术信息。2018年试点计划规定,当交易中涉及的美国企业使用的关键技术与27个相关指定行业有关时,CFIUS对其则具有管辖权,而相关交易亦具有强制申报义务。在本提案中,即使该等交易与特定的敏感行业无关,CFIUS也对其拥有管辖权,但并未要求交易进行强制申报。

关键基础设施:该提案中列明,总统和CFIUS对某些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美国企业进行的非控制性外国投资具有管辖权。扩大的管辖权将涵盖美国企业拥有、运营、制造、供应或服务特定类型的关键基础设施的情况,其中包括:

1、向军事设施提供电力或位于军事设施附近的某些电力能源系统或设施;

2、某些石油设施、液化天然气站或存储设施以及州际石油和液化天然气管道;

3、某些直接为军事设施提供服务的电信和信息服务或光缆。

CFIUS对非控制性投资的管辖权,仅限于涉及特定类型的关键基础设施,并执行某些特定类型功能的美国企业的交易。

敏感个人数据:该提案将使总统和CFIUS对某些在特定情况下管有或收集美国公民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企业进行的非控制性外国投资具有管辖权。一般而言,美国企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将被视为管有或收集敏感个人数据:(a)针对或为敏感团体(例如军事人员)量身打造的产品或服务;(b)收集或管有至少一百万人的敏感个人数据;(c)存在明确要管有或收集超过一百万人的个人敏感数据的商业目标,且此等敏感个人数据是该美国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组成部分。

房地产:该提案将使总统和CFIUS在外国个人对美国房地产的某些购买或租赁交易中拥有管辖权。提案主要涵盖为外国人提供某些特定权利的交易,并涉及:

1、位于或功能属于机场或海港,或作为机场或海港一部分的房地产;

2、位于美国军事设施和其他因国家安全原因而敏感的美国政府财产的指定距离内的房地产。

扩大的CFIUS申报要求

现时,根据2018年试点计划的规定,只有与涉及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进行涉及27个特定行业之一的特定交易才有强制申报义务。

CFIUS现提议在试点计划中增加另一类必须强制申报的外国投资交易:主要所有者为非美国政府的投资者,对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的企业进行的某些投资。如果外国人对此类企业的投资使其对该企业拥有25%或更高的直接或间接投票权,而外国政府对进行该项投资的外国人拥有超过49%的直接或间接权益,该类交易一般须向CFIUS进行申报。

其他FIRRMA实施措施

该提案还将以多种其他方式实施FIRRMA。例如,提案列明了根据《埃克森-弗洛里奥法》将获得优惠待遇的指定国家,尤其当投资方来自指定国家且满足某些条件时,其投资通常会获《埃克森-弗洛里奥法》下对非控制性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敏感个人数据和房地产交易的管辖权扩大的豁免。

免责声明: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10-67800234)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分享到

公告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