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进口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突尼斯实行自由进口制度,进口商品分为3类:
(1)自由进口类商品,占进口商品总数的90%以上;
(2)一般禁止进口类商品。这类商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口,但必须获得贸易管理部门的许可。主要涉及包括卫生及健康(动物内脏、某些化学产品)、安全(武器)或是与本地生产相关(如传统地毯、工艺品)的敏感商品;
(3)进口废品、翻新产品和旧货,以及暂时被限制在自由进口类商品以外的商品。进口这些商品同样也需要获得进口许可。
总体来说,除影响公共秩序、卫生、健康、道德、动植物保护和文化遗产的产品外,其他所有产品可自由进口。突尼斯政府为了保护国内企业,对一些进口产品实行配额制度。大约3%的进口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如农业产品、汽车、纺织),对与本地工业形成竞争的消费品限制尤为严格。
非自由进口类商品包括活猪、硫酸、亚硝酸盐、抗菌素、放射性元素和同位素、金、银、铜、镍、铝、铅、锌、锡等金属废料和残渣,刀具、眼镜架、钟表、武器、打火机、航空器等。此外进口旅游车和个人轿车需申请进口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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