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核心内容

发布日期:2014-11-28 17:47:28来源:驻立陶宛经商参处作者:

立陶宛《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时长、工时、加班、工资、休假等均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确定的格式,且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必须包括合同有关方必须遵守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合同时限,固定工作内容的合同不得确定雇佣时间。此外,雇佣双方必须在合同内明确工作报酬。

【终止合同】立陶宛《劳动法》规定,只有在如下情况下方可终止劳动合同:

1)雇佣方破产且不再继续经营;

2)被雇佣方死亡;

3)雇佣双方就解除雇佣合同达成协议;

4)雇佣合同到期;

5)雇佣方提前通知;

6)被雇佣方提前通知等。

在被雇佣方无过错的情况下,雇佣方也可出于善意终止雇佣合同。但雇佣方必须在终止雇佣关系前2个月书面通知被雇佣方。

【工作时间】普通工种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周40个小时,每天不超过8个小时。标准的每周工作时间为5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6天。

【加班】雇佣方可要求被雇佣方加班工作,但加班时间不得超过连续两天总计4个小时,或每年不得超过120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年180个小时。

【工资】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立特(约合306美元)。加班工资至少应为正常工资的1.5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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