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法规和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
立陶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主要是经济部和外交部。其中经济部主要负责改善国内商业和投资环境、促进立陶宛企业出口、促进企业创新、监管国有企业、利用欧盟结构基金援助、监管政府采购、发展旅游业;负责纺织品双边监管体制、进口配额和第三国纺织品及钢铁产品进口申请的管理;确保立陶宛本国外贸、关税等相关法规与欧盟有关规定相符;负责两用物资进出口的监管及相关出口许可的颁发。外交部主要负责会同经济部制订本国对外贸易政策;参与欧盟针对第三国贸易保护措施案件的调查和决策,就有关案件起草立陶宛本国立场报告,协助涉案企业维护自身利益。
立陶宛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以后,执行欧盟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包括统一的关税、进口禁令、进口许可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和检验检疫措施。立陶宛本国生产的产品属于欧盟原产地产品,对于第三国与欧盟其他国家适用相同的出口关税。
立陶宛执行欧盟统一的进出口政策,鼓励出口,遵循欧盟在安全和技术标准方面对进出口产品的规定。目前,立陶宛执行欧盟与马其顿、阿尔及利亚、埃及、以色列、黎巴嫩、摩洛哥、巴勒斯坦、叙利亚、突尼斯、约旦、南非、墨西哥、智利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作为WTO的成员国,立陶宛享有利用WTO相关规定保护本国产业的权利。此外,立陶宛制订的有关贸易管理规定也必须符合其加入WTO时的承诺以及WTO的相关规定。
立陶宛执行欧盟统一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此外,立陶宛有关法律法规还有《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烟草管理法》、《生物燃料法》和《建筑法》等。
立陶宛设有非食品检验检疫局,该局由原来的立陶宛国家质量检验局、国家卫生局和国家兽医局重新整合而成。该局职责主要包括:对进入立陶宛市场的消费类产品的强制安全标准和商标规范进行监管;禁止危险的非食品产品进入立陶宛市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调查并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该局在立陶宛11个主要城市均设有分支机构。
此外,立陶宛还设有国家食品检验与兽疫局,该部门职能主要包括:执行国家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政策,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福利;确保进入立陶宛市场的食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商标规范和强制性要求。该局在立陶宛10个县、5个主要城市和34个区设有分支机构。
立陶宛海关总署隶属于立陶宛财政部,下属机构有海关犯罪局、海关信息中心、海关实验室、海关培训中心、3个地区海关(维尔纽斯、考纳斯、克莱佩达)。其中,各地区海关下辖本地区邮局海关、机场海关、货运海关、铁路海关、公路海关和港口海关等。立陶宛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包括:通过有效的海关监管措施确保国内市场和社会的安全;确保海关税收的正常征收;通过实施现代化和电子化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流程,促进商业环境的良好发展。立海关总署执行欧盟统一的关税政策,对盟内商品免征关税,对盟外商品征收关税,关税税种、税率等执行欧盟统一标准。如查询具体进出口商品税率,请登录立陶宛海关官方网站,并进入LITAR数据库。在点击“browse tariff”按钮后,可选择商品来源国(如,中国)、具体的10位数海关HS编码,即可得到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相关税率信息。
LITAR数据库:http://litarweb.cust.lt/taric/web/main_EN
如需模拟计算进口税费,还可使用立陶宛海关提供的“税费计算器”,输入具体数据后,即可得到初步的进口税费情况。
税费计算器:http://litarweb.cust.lt/taric/web/calc_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