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劳动法简介

发布日期:2015-06-09 18:44:32来源:汉堡经商室作者:

 

近年来,我企业在德投资日益活跃,众多中资公司除从国内派遣人员外,雇用德籍雇员数量也大幅增加,有必要了解德国的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历史沿革及主要特点

早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中便规定了雇员在雇佣关系中应享受的一些权益。一战后,八小时工作制正式确立,第一个劳资协议条例得以颁布实施。二战后,德国致力于战后重建,完善外籍劳工等相关政策,陆续颁布了工资给付法、工作时间法、休假法、解雇保护法等一系列的专门法。两德统一后,劳动法体系更加健全,对特殊工作岗位及就业群体的保护更加完善,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判例体系。

德国劳动法具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法律体系较为完善,除民法典外,还制定了几十部专门法规,包括工资待遇类、劳动保护类、雇员参与企业管理类、外籍雇员类等多个领域。二是法律规定、劳资协议、单独约定三者结合。既保证了雇员的基本利益和最低保障标准,又允许通过劳资谈判、单独约定等实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三是适用范围为占总就业人口一半以上的非独立就业人员,不包括企业法人、公务员、自由职业者。劳资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调动了双方积极性。

 

     二、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涵盖基本权利、就业政策、工作条件、社会保障、工资制度以及劳动关系、劳动监督等方面。

首先是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解除。德联邦劳动局及其分支机构和下设的就业信息中心(BIZ)提供各类就业信息,雇主和雇员也可通过媒体或其他渠道获得相关信息。劳资双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种类及地点、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带薪假天数、解雇通知期限等。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终止、期满终止、解雇终止、判决终止,企业转产、停产倒闭或雇员意外死亡时,也可终止劳动合同。

其次是劳资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有效期较长、不经常改变的法律内容,如工作时间、解雇条件、休假权、调解事宜等。劳资协议往往会规定一系列开放条款,涉及工作时间安排、加班、起步工资、缩减年度特殊津贴、降低基础工资等方面。

三是工作时间、休假权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义务。为保护雇员安全与身体健康,德国制定了工作时间法,对工作、休息时间作出强制规定,同时在工作时间的具体安排上给予灵活性。

四是解雇保护。为防止企业随意解雇职员,解雇保护法规定,10名雇员以上的企业适用解雇保护。除因雇员个人原因(如工作态度差、泄露公司机密等)可立即辞退外,雇员依法享受解雇保护。怀孕、生育、服兵役雇员、残疾职工不得解雇。正常辞退必须符合社会公正原则,并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因企业经营问题解雇员工,雇员可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

五是职工共决权。企业应根据雇员人数,建立职工委员会等相应机构,代表雇员参与管理与决策。

六是劳动保护。劳动法规定雇主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保护雇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包括定期评估工作条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针对技术性工作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针对孕妇、青少年等弱势群体及服役人员提供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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