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2015-11-12 01:43:02来源:驻几内亚使馆经商处作者:

几内亚共和国投资法实施条例

       (1997年)

 

本条例由N0 001PRG87法令颁布

  由D097208PRGSGG法令修改。 

 

                 

第一章 机构 

 

              

1条:国家投资委员会 

  设立国家投资委员会,由工商私营企业促进部部长担任主席。 

  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国家海关关长或其助理 

  ──国家税务局长或其助理 

  ──国家公共投资局长或其助理 

  ──国家工业发展局长或其助理 

  ──私人投资促进局局长或其助理 

  ──几内亚工商和手工业商会代表 

  ──农业商会代表 

  ──国家投资委员会秘书长 

  在审查有关部委的投资项目时,如国家投资委员会中没有该部门代表,该部门可派代表参加审议,并拥有表决权。 

 

              

2条:国家投资委员会会议 

  国家投资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议,需要时,委员会主席可随时召集会议。 

 

              

3条:国家投资委员会的职权 

  国家投资委员会负责: 

  ──实施本法的条款。 

  ──对要求享受投资法优惠条款的申请予以审议,并决定批准或拒绝。 

  ──因企业未按委员会批准的计划实现投资,撤消全部或部分企业享受的优惠。 

  ──研究几内亚或外国的国家或私营企业就几内亚投资条件或投资呈报的行政程序所做的申诉,并向有关行政部门和政府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 

  ──对有关国家或私人投资的法律、法令、政令方案及有利于促进在几内亚投资的措施,提出意见。 

  ──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阐述在几内亚的投资情况,实施本法的情况和过去一年中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 

  ──与各部门配合,定期跟踪投资企业,保证企业活动符合批准的申报条件。 

  ──按解决纠纷规定的条款,保证事先调解程序。 

 

            

4条:国家投资委员会技术秘书处 

  国家投资委员会技术秘书处设在私人投资局,秘书长由工商私营企业促进部长任命。 

 

           

5条:国家投资委员会技术秘书处的职权 

  国家投资委员会技术秘书处负责: 

  ──接收和整理申请批准的文件,并向委员会提出同意或拒绝申请的理由。 

  ──筹备委员会会议,将会议日程呈报主席批准,准备委员会审议文件,并在每次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周分发至各成员。 

  ──向有关方面通告委员会决议并注意落实。 

  ──按照国家投资委员会的意见,向技术部门调查被批准的企业在履行其义务中的不当之处。 

  ──承办委员会主席委托的所有任务。 

  ──向委员会提交关于秘书处工作,鼓励投资政策中可能出现的不足及其修改意见的年度报告。 

 

                

6条:批准决定 

  根据部级会议意见,工商私营企业促进部部长、国家投资委员会主席最终签署享受有关优惠条款的法令。 

 

                 

第二章 申请书 

 

                

7条:申请书内容 

  7-1.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条款的企业须随申请书附下列材料: 

  a)公司注册证明文件,必要时附公司章程复印件。 

  b)列明用于投资项目的设备、设施及其价格。 

  c)投资资金的来源。 

  d)预测至少两年内的生产情况和营业额。 

  e)生产所需原料或附料清单及其价格与来源。 

  f)企业人员和年工资额。 

  g)企业合作人或合股人名单及其各占的份额或股份,并附国籍证明。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条款和其它优惠条款的企业须提供除上述的材料外,可证明其能享受其它优惠条款的一切必要的材料。 

  如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条款被拒绝,企业应提供第7-2条款要求的材料,以便申请享受其它优惠条款得予考虑。 

  7-2.除以上7-1条款外,申请享受一项或多项投资法第二章的优惠条款的企业须提交含下述内容的申请书: 

  a)技术部分包括: 

  ──列明项目必需的主要设备和设施。 

  ──列明所需的生产资料和服务材料,必要时,详列预计出口数量。 

  b)投资部分包括: 

  ──预计投资金额,包括必要的流动资金。 

  ──按外汇和当地币分摊比例,实现投资的期限和计划。 

  c)财务部分包括预计财政费用和出资办法,必要时详细列明资金额、来源和条件。 

  d)经营部分包括: 

  ──调查有关目前产品价格构成。 

  ──研究流动资产,和至少5年内生产必需的原料和附料费用;并详细说明使用进口材料和当地材料的比例。 

  ──预测至少5年生产计划和营业额。 

  ──制造成本的详细核算(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及: 

  ──这些成本外汇和当地币的比例。 

  ──预测至少5年的财政情况。 

  ──项目汇报率分析。 

  e)公司部分说明: 

  ──岗位结构及其变化(创造的就业,按资格水平和国籍支付的工资)以及就业的地理位置。 

  ──最低人员编制和对几内亚国民直接规定的领导岗位。 

  ──几内亚工人和干部培训计划和几内亚人逐渐走上领导岗位计划。 

  g)法律部分说明创建企业的法律形式,入股者的身份,必要时包括公司章程复印件。 

另外,申请批准扩大现有业务或对现有项目增加新的生产线的企业,须出具最近5年或自创建以来(如企业创建不足5年)由几内亚注册会计师认证的公司帐目复印件。 

 

          

8条:向国家投资委员会提交年度情况通报 

 

  在本投资法第二章规定的优惠期间,被批准的企业应在每个税收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国家投资委员会技术秘书处提交下列材料和文件

  ──几内亚注册会计师认证的年度帐目复印件。 

  ──专业类级雇员数量和每一类级的工资额。 

  ──正在使用的主要设备清单及其折旧后的帐面价值。 

  ──有助于委员会检查企业在相应的财政年度内,是否满足了其所享有的优惠条款条件的所有必要的资料和文件。 

 

                

9条:其它条款 

 

  9-1.必要时,将另法说明本法令实施办法。 

  9-2.废止与本法令有冲突的原有条款。 

  9-3.工商私营企业促进部部长作为国家投资委员会主席负责实施本法令,本法令发表在几内亚共和国官方报刊上。 

 

  附件一 

 

  关于从事新闻业规定的法令N0 002PRG187 

 

                  

1条 

 

  外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得直接从事下列活动或通过几内亚籍公司持有从事下列活动的几内亚企业40%以上的公司证券或股份: 

  a)出版一般或政治新闻的日刊或期刊。 

  b) 播放电视或电台节目。 

 

                  

2条 

 

  这类企业的实际领导须由居住在几内亚的几内亚籍自然人担任。 

 

                  

3条 

 

  本法令作为国家法律实施,并将发表在几内亚共和国的官方报刊上。 

 

  附件二 

 

  关于有限经营范围条款N003PRG187的法令 

 

                  

1条 

 

  拥有私有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均不得在几内亚共和国领土上从事下列部门的活动: 

  1)生产和供电,除非为满足其个自需要。 

  2)供水,除非为满足其个自需要。 

  3)邮局和电信。 

  4)制造、买卖武器和弹药。 

  为实施本法令,混合公司被视为拥有私有权。 

 

                  

2条 

     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投资委员会的一致意见,政府可允许其从事上述活动。 

                   

3条 

    本法令作为国家法律实施,发表在几内亚共和国的官方报刊上。


驻几内亚使馆经商处

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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