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特殊规定(第十七期)

发布日期:2014-08-18 20:18:21来源:驻肯尼亚经商参处作者:

    根据肯尼亚《所得税法》,在肯尼亚从事制造业、农业、矿业等行业的外国企业,无论其产品是原材料还是制成品,该产品在肯尼亚境外销售或使用给该企业带来的利润均应缴税。
    在肯尼亚境外银行的存款或资产投资收益,如果该收益的源头来自肯尼亚,将被视作在肯尼亚产生的收益。
为了准确确定外国企业的应税利润,外国企业在上报利润时,不应扣减其在肯尼亚境外的费用支出,除非政府主管部门对该笔费用支出进行预先认可。
    此外,如果政府主管部门认为企业在一个财务周期内没有给股东分红(上一个财务周期结束后不超过12个月),而企业的部分收入已经以某种形式进行了分配,政府主管部门可视为企业已向股东进行了分红,并加以征税。

    (声明:本栏目交流内容为中国银行内罗毕代表处学习心得,涉及具体操作问题,请向专业法律顾问和会计顾问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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