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海关监管制度
2004-01-08 15:17 海关监管由俄海关官员实施,具体做法是:查验通关所必需的单证和信息;查验货物和交通工具;实施特殊的海关监管方式—个人查验;对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登记;对自然人和负责人进行口头询问;对登记报表制度进行检查;对海关临时保管仓库、保税仓库、自由仓库、保税区、免税店以及其它可存放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和交通工具或从事应受海关监督的活动的处所进行检查;根据俄《海关法典》及其它有关海关事务的法律文件实施与俄联邦法律不相抵触的其它监管活动。 在实施海关监管时,可使用对人、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无危险的,对货物、交通工具和个人无损害的技术手段。 海关监管的实施办法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依照俄《海关法典》予以确定。 为实施海关监管,应在俄联邦关境沿线、办理海关手续的地点、海关机关所在地及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的其它地点设立海关监管区。其设立和加以标志的程序由国家海关委员会确定。 货物、交通工具、人员通过海关监管区境界或在其境内从事生产活动及其它商业活动,须得到俄海关机关允许并在其监督下方可进行,但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除外。遇后者情况时,须提前通知海关机关。 将货物和交通工具运送通过俄联邦关境或从事应受海关机关监督活动的人员,必须向海关机关提交海关监管所必需的单证和信息。这些单证和信息的清单及其提交程序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依照俄《海关法典》及其它法律予以确定。 为实施海关监管,俄海关机关有权向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了解将货物和交通工具运送通过俄联邦关境的人员、报关员或其他从事应受海关机关监督活动的人员的业务活动和帐目情况。 俄联邦其它护法机关、税务机关和其它监督机关可主动或按照俄联邦海关机关的要求通报海关监管所必需的现有信息。 有关人员应将海关监管所必需的单证至少保存三年。 俄联邦海关机关有权依照俄联邦法律聘请其它护法和监督机关、企业、机关和组织的专家,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如何,前来协助实施海关监管。 为实施海关监管,俄联邦海关官员有权持公务证件进入可存放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和交通工具、海关监管必需的单证或从事应受海关监督的活动的任何人员的处所和场地,但 俄联邦法律或俄联邦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其它情况除外。 俄海关机关可对应受海关监管的货物、交通工具、处所等进行核查,其手段是:打上铅封、印章、数字、字母等标记及核查符号,盖戳,提取样品,对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描述,绘制图纸,照相,使用随货单证或其它资料等。 上述核查手段只有俄海关机关或经其同意方可变更或取消,但货物和交通工具已存在实际灭失或严重损坏威胁的情况除外。有关变更、排除或取消核查手段事项应及时通报俄海关机关并提出存在上述威胁的证据。 为确保应受俄联邦海关机关监督执行的俄联邦法律及国际条约得以遵照执行,如已有理由认为上述法律或国际条约未能遵照执行或未能完全遵照执行,俄海关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定检查将货物和交通工具运送通过俄联邦关境的人员、报关员或其他从事应受俄联邦海关机关监督活动的人员的财务经营活动。 在进行上述检查时,俄海关官员有权: 要求无偿提供与海关事务和海关职能有关的单证(包括银行单证)和经贸活动信息; 向负责人员及其他人员了解情况并获得书面和口头解释; 将处所启封; 如有关单证须在异地查验,可按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格式出具收据将单证调走。调走的单证应在最短期限内归还原处。必要时俄海关官员可规定检查单证和信息的时间和地点。 俄海关官员检查时不得对被检查人员造成不合法的损失,检查结果应立即通知对方。 检查过程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均属机密,海关官员不得泄漏、用于私人目的、向第三者及国家机关转移,但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除外。 俄联邦海关机关通常实施的海关监管方式应当确保受俄联邦海关机关监督执行的俄联邦海关事务有关法律、其它法律以及俄联邦国际条约得以遵照执行。不实施或免予实施其它海关监管方式并不等于被海关监管人员已被免除遵守俄《海关法典》、海关事务有关法律、其它法律及俄联邦国际条约的义务。 必要时俄海关机关可实施俄《海关法典》所列的各种监管方式,但下列第9点所列情况除外。 只有俄《海关法典》能对免予实施一定形式的海关监管事项作出规定。 俄联邦总统、副总统及其随行家庭成员的个人行李免验。 俄联邦议会议员、政府成员因执行公务通过俄联邦关境时个人行李免验。 外国战舰(艇)、战斗机和军用运输机及自动行进的军事装备免验。 如果符合俄联邦的切身利益,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主席及其代理人有权对某些个别人员、个别货物和交通工具免予实施一定形式的海关监管。 按照俄联邦国际条约免予实施一定形式的海关监管须在该条约被正式批准后实行。 如有充分理由认为,通过俄联邦关境或来到俄海关监管区或国际航空港过境区的自然人私自隐瞒和不交出应受俄联邦海关机关监督执行的俄联邦法律或俄联邦国际条约所违禁的货物时,根据俄联邦海关机关关长或其代理人的决定,可实施特殊的海关监管方式-个人查验。 在个人查验开始之前,俄海关官员应向该自然人宣布俄联邦海关机关关长或其代理人关于实施个人查验的决定,向其介绍在实施此种查验时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建议其自动交出所隐瞒的货物。 个人查验应由与被查验人同一性别的俄海关官员在符合卫生要求的隔离室内实施,应有两名同性别证人在场。不得允许其他人进入隔离室并对查验现场进行窥察。查验人体应由医务人员进行。 有关个人查验实施情况应按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规定格式填写书面报告。该报告应由实施查验的海关官员、被查验人及两名证人签字,如对人体进行查验时则还应有医务人员签字。被查验人有权在报告书上进行声明。 在实施海关监管时,不允许对被查验的人员及其货物和交通工具造成不合法的损失。 俄联邦海关机关及其官员应按照俄联邦法律对造成的不合法损失承担责任。 俄海关官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除俄《海关法典》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凡是通过俄联邦关境的货物和交通工具均需实施海关监管。 俄联邦海关机关有权强制阻留未经其许可而离开俄联邦关境的交通工具(包括河海舰船及飞机)并让其返回,但已处于其他国家境内的外国舰船、飞机除外。 海关对进口货物和交通工具的监管自其越过俄联邦关境时起开始实施,而对出口的海关监管则自接受报关单时起开始实施。 如俄《海关法典》未作其他规定,则海关监管在货物和交通工具放行时结束。 如放行的货物和交通工具系运出俄联邦关境的,海关监管在其越过俄联邦关境时结束。 有关人员应遵守在最短期限内实施海关监管的要求。该要求由俄联邦国家海关委员会制定。因某人员未遵守该要求而给其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 不论货物和交通工具是否放行,如有充分理由认为,应受俄联邦海关机关监督执行的俄联邦法律或俄联邦国际条约已遭违反,即可随时对上述货物和交通工具实施海关监管。 在上述情况下,俄联邦海关机关有权对货物和交通工具进行二次检查,复查报关单所填信息并检查有关该货物经贸商业业务的商业单证及其它信息。上述检查可在报关人或与 上述业务有关或持有必要单证的人员所在地进行。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行为,该人员应按照俄《海关法典》承担责任。 俄联邦海关机关应在接受报关单及报关人提交所有通关必需的单证和信息时起不迟于10天内检查报关单、其它单证并查验货物和交通工具。对救灾物资、活动物、易腐货物、放射性物质、新闻媒体所需信息资料、发往俄联邦立法、执行、司法等最高权力机关的货物及其它类似货物应在接受报关单及报关人提交所有通关必需的单证和信息时起不迟于3天内进行上述检查和查验。 应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和交通工具,其运输、装卸、转载、计量、包装及其存放处所和容器的开放等事项,按俄《海关法典》第134条规定办理。 为实施海关监管提取样品,按俄《海关法典》第135条规定办理。 在海关对货物和交通工具实施查验时,报关人和其他对货物和交通工具拥有全权的人员及其代表根据本人动议有权亲临现场。具体事项按俄《海关法典》第196条办理。 俄联邦海关机关有权对其监管的货物和交通工具以及未缴纳海关税费或提供海关税费优惠的货物随时进行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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