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麦隆SGS商检-进口程序须知

发布日期:2008-11-04 04:05:30来源:驻喀麦隆经商参处作者:
  喀麦隆海关有关SGS检验方面的法令和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1)除喀工商发展部特别批准的或喀政府第94/1244号通知所明确列出的免检商品外,其他商品必须进行装船前的检验。以前给予各公司的各种免检待遇现在一律取消。   2)凡进口的并应按规定接受检验的货物,必须委托总部设在日内瓦的瑞士SGS公司或其子公司和代表处进行装船前的检验。检验的范围包括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和税则类别。   3)进口商品检验税费由进口商自己承担。   4)进口商品检验税税率按有关商品的FOB价值的0.95%计征,每份提单或每次装船至少征收11万非郎。该税费可用保兑的支票在银行支付。   5)如进口合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已交纳的进口检验税费不予退还。   6)如进口商品的FOB价值总额等于或超过200万非郎(约折USD4000)时,那么分批发运的货物也应该接受SGS检验。   7)SGS商检证书是进口商报关纳税的主要法律文件之一。进口商必须在出示经杜阿拉SGS联络处复审签发的合格商检证书后方能办理报关手续。   8)凡不属于免检范围内的、或已接到检验拒绝通知书的、或未发给SGS商检证书的货物,一律不准进口或在喀麦隆报关。   9)凡应按规定接受SGS检验的货物,对外付款必须通过银行进行。   10)在买方信贷的情况下,付款机构必须在收到卖方提供的SGS商检证书后方可付款。此条规定应在付款或合同中加以注明,否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付款。   11)进口商应通知卖方,要求其为SGS进行的各项检验工作提供方便,并确保受检商品的合理推荐和充足的样品供应。   12)进口商应通知卖方,凡应按规定按受检验而未经SGS检验或未得到全权商检证书的货物,一律不准装船,否则,买方可拒付货款。   喀麦隆财政部于1994年6月14日发布第1244号通告,规定下列情况可免除SGS检验:   1)由公共行政部门、公共机构、非赢利性研究院进口的供其使用的物品。   2)进口申报单FOB价值金额低于200万非郎的货物。但是,交易总金额等于或高于200万非郎,即使分批发运的货物也要接受检验。   所有其他进口货物,包括石油和副产品以及价值高于200万非郎的商用样品,均需接受SGS检验。   已给予各公司的各种免检待遇现一律取消。   第1244号通告还附有可免除SGS检验的商品,其名单如下:   1)宝石和贵重属(税则号第71章):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类仿的宝石、贵金属、用贵金属包嵌的制品、用贵金属制成的制品、仿首饰、货币;   2)工艺品(税则号第97章):工艺品、收集品或古物;   3)炸药或火药制品(税则号第36章):炸药、焰火制品、火柴、打火石(引火合金)、易燃制品;   4)活牲畜(税则号第1章):活动物;   5)报刊和期刊(税则号4902):各类报刊和定期刊物;   6)个人用品和旧的家庭用品,包括旧汽车(税则号63099000)、旧衣服;   7)回收金属;   8)邮包;   9)由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基金会、慈善机构和公认的公益慈善机构捐赠的物资;   10)外交和领事机构或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为其需要进口的捐赠品或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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