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修订外国公民出入境签证收费标准

发布日期:2008-02-04 15:09:11来源:驻乌兹别克经商参处作者:

2008124,乌兹别克斯坦总理签署第13号内阁令,决定对1993819《关于以外汇计收的国税、收费的其他规费标准》的第423号命令进行修订,对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申领出入境签证和办理延期规定了新的收费标准:

 

一、申请出入境和延期签证期

序号

 

收费标准(美元)

1

7

40

2

15

50

3

30

60

4

3个月

80

5

6个月

120

6

1

160

注:办理期限加倍每项手续增收10美元。

 

二、办理多次往返签证

序号

 

收费标准(美元)

1

6个月

150

2

1

250

 

三、办理临时居留和在为签证有效期延长期间办理临时居留延期

序号

 

收费标准(美元)

1

1个月

20

2

2个月

40

3

3个月

60

4

6个月

100

5

1

200

 

四、独联体国家公民和持前苏联护照、其护照未注明国籍的公民办理临时居留

序号

 

收费标准(美元)

1

3-6个月

5

2

6个月以上

10

 

五、受理包括独联体国家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内的外国人在乌长期居留,收费标准为50美元。

六、为外国或无国籍人士出具丢失或更换护照证明,收费标准为10美元。

 

:1、如乌国际条约无另行规定,税费以为美元或其他由美元折算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收取;

  2、如乌国际条约无另行规定,16岁以下儿童免缴税费;

  3、按照对等原则,乌允许乌内务部按外国公民国籍所属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办理同等手续的收费数额改变(提高)对外国公民征收国税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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