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克外国投资法规
多米尼克外资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多米尼克投资管理局法》(2007 年)、《旅游法》(2005 年)和《财政激励法》。对《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所有权登记法》、《外籍土地持有管理法》和《住宅征费法》等。
多米尼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宽松的免税期、免税进口设备和材料、免除部分资本投资的增值税、免除股息、利息支付以及部分对外付款和收入的预提税。主要支持但不限于有机农业和水产养殖业、旅游业、知识行业、可再生行业等。
《财政激励法》(第84:51章)和《财政激励法(修正案)》(2019年第3号)规定,四种类型的企业有资格享受免税期。前三类免税期的长度取决于多米尼克的增加值金额。第四类被称为飞地工业,必须生产专门用于加勒比共同体地区以外出口的产品。
表5-2 多米尼克企业免税明细表
企业类型 | 增 值 | 最长免税期 |
第一类 | 50%或更多 | 15年 |
第二类 | 25% 至 50% | 12年 |
第三类 | 10% 至 25% | 10年 |
飞地 | 飞地 | 15年 |
《所得税法》(第67.01章)和《酒店援助法》(第85:04章)对进入该国用于建造、扩建和装备不少于五间卧室的酒店的物品免除关税。此外,《所得税法》还为经批准的酒店和别墅开发提供特殊税收减免优惠。经批准的酒店和度假村开发项目可享受长达 20 年的免税期,而经批准的别墅开发项目中出租别墅所产生的收入则可享受长达 10 年的免税期。
2006年第4号《增值税修正法案》规定,经批准的实体在开始应税活动之前,免征资本进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