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米尼克外国投资法规

发布日期:2025-03-28 15:00:47来源:驻多米尼克国大使馆经贸之窗作者:
多米尼克外资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多米尼克投资管理局法》(2007 年)、《旅游法》(2005 年)和《财政激励法》。《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所有权登记法》、《外籍土地持有管理法》和《住宅征费法》等。

多米尼克外资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多米尼克投资管理局法》(2007 年)、《旅游法》(2005 年)和《财政激励法》。对《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所有权登记法》、《外籍土地持有管理法》和《住宅征费法》等。

多米尼克政府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宽松的免税期、免税进口设备和材料、免除部分资本投资的增值税、免除股息、利息支付以及部分对外付款和收入的预提税。主要支持但不限于有机农业和水产养殖业、旅游业、知识行业、可再生行业等。

《财政激励法》(第84:51章)和《财政激励法(修正案)》(2019年第3号)规定,四种类型的企业有资格享受免税期。前三类免税期的长度取决于多米尼克的增加值金额。第四类被称为飞地工业,必须生产专门用于加勒比共同体地区以外出口的产品。

表5-2  多米尼克企业免税明细表

企业类型

增  值

最长免税期

第一类

50%或更多

15年

第二类

25% 至 50%

12年

第三类

10% 至 25%

10年

飞地

飞地

15年

《所得税法》(第67.01章)和《酒店援助法》(第85:04章)对进入该国用于建造、扩建和装备不少于五间卧室的酒店的物品免除关税。此外,《所得税法》还为经批准的酒店和别墅开发提供特殊税收减免优惠。经批准的酒店和度假村开发项目可享受长达 20 年的免税期,而经批准的别墅开发项目中出租别墅所产生的收入则可享受长达 10 年的免税期。

2006年第4号《增值税修正法案》规定,经批准的实体在开始应税活动之前,免征资本进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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