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认可法》

发布日期:2025-06-25 13:25:29来源:驻黑山大使馆商务人员作者:
本法规范黑山认可机构的设立和活动、认可的方式和程序,以及与认可相关的其他事项。

认可法

(2015年7月31日)

(根据黑山语版本软件翻译)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立法宗旨

本法规范黑山认可机构的设立和活动、认可的方式和程序,以及与认可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定义   

在本法中:

认可指黑山认可机构证明合格评定机构满足特定要求,并有能力进行特定合格评定活动的程序;

合格评定是指判定从事与产品、流通、服务、系统、法律相关的自然人或组织的条件是否满足国家规定标准的过程。

能力指经证实的进行特定合格评定活动的能力;

认可证书指证明合格评定机构在特定领域和范围内获得认可的文件;

合格评定机构指进行包括检测、校准、认证和检验在内的合格评定的法人或法人的一部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认可应用于确定合格评定机构在以下相关领域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能力:

检测;

校准;

检验;

产品和过程认证;

管理体系认证;

人员认证。

第二章  组织和活动

第四条 黑山认可机构  

黑山的认可活动应由黑山认可机构(以下简称“该机构”)执行,该机构是由黑山政府(以下简称“政府”)设立的自主非营利机构。该机构通过在波德戈里察商业法院中央登记处注册获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活动

该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

认可;

在技术法规未规定认可作为能力证明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技术法规,通过其他确定进行合格评定过程能力的方式。

除本条第1款所述活动外,该机构还应执行以下活动:

根据国际协议规定的义务,参与国际和欧洲认可机构的工作;

保存获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的注册簿;

根据本法、其设立文件及其章程,在认可领域执行其他活动;

制定认可规则。

本条第2款第2项所述注册簿的详细内容和保存方法应由该机构制定。

第六条 禁止执行特定活动  

该机构仅可执行本法第五条和第九条第3款所述的活动,且不得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任何服务,包括咨询服务。

该机构不得在合格评定机构中持有任何所有权和管理权,或以其他方式拥有经济利益。

第七条 认可机构的组织  

该机构的组织和工作方法应依据其设立文件、章程和其他一般性文件制定,这些文件应基于相关国际、欧洲和黑山标准以及国际和欧洲认可机构的文件。

本条第1款所述一般性文件应在该机构网页上公布,并可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认可程序  

认可程序应由合格评定机构通过提交认可申请启动。

除认可申请外,合格评定机构应根据认可规则提交相关文件。

该机构应根据所提交文件并通过直接审查是否符合要求,确定是否满足相关国际、欧洲和黑山标准和/或国际及欧洲认可机构文件的要求。

该机构和合格评定机构的义务应按照认可规则通过协议进行规范。

本条第4款所述协议应规范在认可授予、维持、扩大、限制、暂停及费用相关程序中的相互权利和义务,以及保密信息及其依法使用。

第九条 另一国家的认可机构  

对于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该机构可将合格评定转介给有资格进行认可的另一国家的国家认可机构。

该机构的代表可作为观察员参与本条第1款所述的认可程序。

该机构可要求另一国家的国家认可机构执行认可程序中的部分活动。

由另一国家的国家认可机构根据本条第1款颁发的认可证书应在获认可合格评定机构注册簿中登记。

本条第1款所述的获认可合格评定机构注册簿中的登记应缴纳费用。

第十条 认可证书

当该机构发现合格评定机构满足本法第八条第3款和第九条第3款所述的要求时,该机构应颁发认可证书。

认可证书应根据认可规则在特定期限内颁发。

如果合格评定机构不满足本法第八条第3款所述的要求,该机构应拒绝认可申请。

本条第1款和第3款所述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撤销认可证书

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有义务在认可有效期内遵守认可要求。

对本条第1款要求,合规性检查应由该机构依据认可规则进行定期检查或特别监督。

如果在执行本条第2款程序时,该机构发现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未满足认可要求,应撤销其认可证书。

如果在执行本条第2款所述程序时,该机构发现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部分满足认可要求,应根据认可规则限制其认可范围。

本条第3款和第4款所述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可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认可机构的机构

认可机构的机构如下:

管理委员会;

主任;

监事会。

本条第1款所述机构的设立方式、其工作和决策方法,以及与认可机构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应由该机构的设立文件和章程规定。

认可机构的章程应由管理委员会通过。

政府应对认可机构的章程表示同意。

第十三条 认可机构的经费

该机构工作的经费来源如下:

认可费;

黑山预算;

其他来源。

本条第1款第1项所述的认可费,应针对认可以及本法第九条第5款所述的登记收取。

本法第九条第5款所述的认可费用和登记费用的金额,应由该机构管理委员会在事先获得政府同意后确定。

本条第1款第2项所述的资金应用于:

执行该机构年度计划和工作计划规定的活动;

支付该机构在欧洲及其他国际认可机构的会费及参与费用。

该机构工作所需、来自黑山预算的资金金额,应基于该机构计划及年度工作计划规定的活动确定,并须事先获得政府同意。

本条第3款所述认可费用金额的决定应在《黑山政府公报》上公布。

第十四条 赠款(捐赠)

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3项所述的其他来源资金,应视为依法获得的赠款(捐赠)和其他收入。

该机构不得接受服务使用者的赠款(捐赠)。

第三章 认可与参考技术法规

第十五条 认可证书

在规范合格评定领域的技术法规中,可规定:

认可证书是在合格评定机构指定和授权程序中符合法规要求的先决条件;

认可证书是合格评定机构获得指定或授权的先决条件。

第四章 对认可机构工作的监督

第十六条 监督

对认可机构执行法律所规定活动的监督,应由负责质量基础设施活动的部委执行;对于该机构工作中来自黑山预算资金的使用合理性监督,应由负责财政和质量基础设施活动的部委执行。

第五章 过渡与最终条款

第十七条 运作的延续

根据《关于设立黑山认可机构的决定》(《黑山共和国政府公报》21/07)设立的认可机构,应根据本法及其设立文件继续运作。

本法生效前任命之认可机构的机构,应继续工作至其任期届满。

第十八条  法律的废止

《认可法》(《塞尔维亚和黑山政府公报》44/05)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九条 最终条款

本法在《黑山政府公报》公布后第八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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