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标准化法》
标准化法
(2021年12月31日)
(根据黑山语版本软件翻译,供参考)
第一章 基本条款
第一条 法律主旨
本法规范黑山国家标准机构的组织和活动,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发布、撤销和实施,以及其他对标准化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
第二条 标准化、标准及相关文件
标准化是指旨在制定标准和相关文件的协调活动集合。
标准是指公认的标准化机构为重复或通用目的而采用的技术规范,产品、过程和服务符合该规范不是强制性的。 黑山国家标准是指由黑山国家标准机构采用的标准。相关文件是指不符合被采用为标准的技术规范,由欧洲或国际标准化组织为重复或通用目的而采用,产品、过程和服务符合相关文件不是强制性的。
技术规范是指规定产品、过程、服务或系统必须满足的技术要求,并至少规定以下要素之一的文件:产品在质量、性能、互操作性、环境保护、健康保护和安全方面的必要特性,以及尺寸,包括与产品销售名称、术语、符号、测试和测试方法、包装、标记或标签、合格评定程序相关的要求;用于农产品、供人类或动物食用的产品以及医药产品的生产方法和工艺,以及与影响产品特性的其他产品相关的生产方法和工艺;服务不可或缺的特性,如质量水平、性能、互操作性、环境保护、健康和安全保护,包括适用于服务提供者的、与应向接受者提供数据相关的要求;以及评估建筑产品性能的方法和标准。
第三条 目标
标准化的目标如下:加强对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提高产品、过程和服务的质量,确定其用途,统一/典型化,兼容性和可替代性;通过制定国际协调的标准和相关服务,发展和改进产品生产和流通、建筑工程(即提供服务),以实现劳动力、材料和能源的有效利用;通过防止和消除不必要的技术壁垒,促进国际贸易。
第四条 原则
标准化应基于以下原则:自愿实施标准及相关文件;所有相关方有权自愿参与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过程;相关方取得共识;防止个人利益凌驾于共同利益之上;标准化过程的透明度以及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公开可用性;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相互一致性;考虑技术发展状况以及国际和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则和相关国际协定;根据黑山已确认加入的国际协定,平等对待外国产品或服务与相同或类似的国内产品或服务。
第1款第3项中的共识是指在制定黑山国家标准过程中,就重要问题达成原则性协议,考虑到所有相关方的观点和协调后的反对意见,在制定标准时不需要一致同意。
第五条 性别敏感语言的使用
本法中用于自然人的术语可为男性或女性。
第六条 术语定义
本法中使用的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用的标准;
欧洲标准是指由欧洲标准化组织采用的标准;
协调标准是指应欧盟委员会要求,旨在实施与欧盟法规协调一致的立法而采用的欧洲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机构采用的标准;
标准草案是指关于特定标准化范围的技术规范,经讨论将被采用,并根据标准制定程序,在准备阶段后提交公众征询或审查;
产品是指任何工业制成品,以及任何农产品,包括鱼类产品;
国际标准化组织是:a)国际标准化组织(ISO);b)国际电工委员会(IEC);c)国际电信联盟(ITU);
欧洲标准化组织是:a)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b)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c)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
国家标准化机构是指由其国家认可的标准化机构,可以是相关国际或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成员;
相关方是指政府机构、地方自治单位的授权机构、公司、企业家、消费者组织或其他对标准化表示兴趣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二章 国家标准化机构的地位、活动、组织和融资
第七条 国家标准化机构
黑山的标准化活动,作为其主要活动,应由黑山标准化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执行,该研究所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标准化机构,执行公共利益活动。
研究所的创始人是黑山政府(以下简称:创始人)。
研究所应在中央商业实体登记处注册。
为公布国家标准化机构名单,负责标准化事务的政府机构(以下简称:部委)应通知欧盟委员会关于国家标准化机构的信息。
第八条 研究所章程
研究所应制定章程规定:研究所的职权范围;决策、制定和发布标准化规则的方式和程序;获得和终止研究所成员身份的方式;确定会费金额的标准;研究所大会成员任命和解职的具体方式;研究所大会主席选举和解职的方式和程序;研究所大会和管理委员会工作的具体职权范围;大会提议的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提名和选举方式;任命和解职研究所所长和副所长的条件;成立技术委员会、相关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的标准化领域,其成立方式,以及对其工作重要的其他问题;制定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的更详细内容;研究所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以下简称:工作计划);以及对研究所工作重要的其他问题。
研究所章程(以下简称:章程)须事先获得创始人批准。
研究所章程在《黑山官方公报》上公布。
第九条 研究所的活动
研究所应通过年度计划、工作计划和计划以及下一年度的财务计划(以下简称:财务计划);
编制、通过、审查和撤销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
设立和解散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相关机构;
确保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与国际和欧洲标准及相关文件保持一致;
保存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在所有开发阶段的登记册;
参与国际和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和审查标准及相关文件;
参与国际和欧洲标准化组织以及签署标准化领域相关协定的国家的国家标准化机构合作,并根据黑山作为缔约方的已批准国际协定所产生的义务执行标准化相关任务;
应政府机构要求,提供信息说明在技术法规正在规范的领域是否已通过相关的黑山国家标准,或其制定是否待定,即是否存在相关的国际或欧洲标准;
确保公众可获得已通过的黑山国家标准、相关文件、出版物,以及相关国际、欧洲和国家标准化机构的标准和出版物,并进行销售;
根据相关国际协定和作为相关国际及欧洲标准化组织成员所产生的义务要求,作为标准及相关文件的信息中心;
在国际和欧洲标准化组织中代表并维护黑山在标准化领域的利益;
根据研究所规则,批准使用符合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标志;
推广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实施;
根据相关国际、欧洲和黑山标准以及国际和欧洲标准化组织的文件,制定研究所规则,据此制定、发布、审查和撤销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
为实施技术立法准备、接受和发布黑山国家标准;
建立和维护与技术立法相关的黑山国家标准数据库;
为标准及相关文件的用户组织培训,或为实施或满足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提供专业支持;
提供统一的技术基础;
提供标准化领域的服务并开展出版活动;
根据本法和章程执行其他任务。
第十条 研究所成员
研究所成员可以是:根据黑山适用法规成立的公司、其他法人实体或企业家,或具有黑山国籍的自然人。研究所的成员资格是自愿的。研究所成员可以参与研究所机构的工作,并在购买标准、相关文件和其他出版物以及支付研究所执行标准化相关任务时提供的服务费用方面享受价格优惠,并根据章程享受其他福利。
研究所成员有义务支付会费,参与实现研究所的目标、工作计划和计划以及年度计划,并根据研究所章程推广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实施。
第十一条 研究所的治理机构
研究所的治理机构应为:大会、管理委员会和所长。
第十二条 研究所大会
研究所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由创始人的代表和研究所成员组成,这些成员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参与大会工作。
研究所大会由11名成员组成,其中6名成员从研究所成员中任命,另有5名成员由创始人任命。
第十三条 大会的职权
大会应:通过章程;通过工作计划和计划及其修改和修正;通过年度计划;通过财务计划;选举和解职研究所大会主席;提议两名管理委员会成员;从研究所成员中提议专家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法和研究所章程执行其他任务。
第1款第1至4项所述的法令,应由大会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提议通过,并事先获得创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大会主席及其成员任期
大会设主席,主席对其工作向大会负责。大会主席及其成员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根据部委提议,创始人应从对标准化领域感兴趣的政府机构中选举其在大会中的代表。
如果任何研究所成员不再是研究所成员,该成员在大会中的代表应同时不再是大会成员。
新任命的大会成员的任期应至第2款所述成员(其成员资格已终止)被任命的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五条 研究所管理委员会
研究所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主席和四名成员组成。
主席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创始人任命和解职。
主席和管理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
主席和两名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部委提议,其余两名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大会提议。
在提议管理委员会成员时,应考虑所有相关方的代表性。
主席和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向创始人报告。
第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管理委员会应:向大会提议工作计划;向大会提议年度计划;向大会提议财务计划;确定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并将其提交给创始人审议和通过;向大会提议章程,并事先获得创始人同意;根据研究所所长的提议,通过研究所规则,据此制定、发布、审查、维护和撤销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根据创始人的任命决定,与研究所所长签订劳动合同;根据研究所所长的提议,决定处置价值超过研究所账面资产价值20%的研究所资产;根据研究所所长的提议,决定每年的会费金额;根据研究所所长的提议,决定标准、相关文件、其他出版物以及研究所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研究所所长的提议,通过关于内部组织和职位分类的内部条例;根据法律,通过关于雇员薪酬的条例(由研究所所长提议);决定研究所作为成员加入国际和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资格及其地位变更;通过研究所成员资格规则手册;根据法律和章程执行其他任务。
第1款第10项和第12项所述的法令,管理委员会须事先获得创始人同意方可通过。关于标准、相关文件和其他出版物的收费标准,以及研究所在执行标准化领域任务时提供的服务费用的决定,应在《黑山官方公报》上公布。工作计划和计划以及年度计划在研究所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研究所所长
研究所所长(以下简称:所长)由创始人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提议任命和解职。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公开招聘结果提议所长候选人。所长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后可再连任一次。所长不得兼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也不得是研究所成员。所长代表研究所行事并管理研究所的工作和运营。所长应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所长可设一名或多名副所长。如果所长任期终止,可任命一名代理所长,直至任命新所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代理所长由创始人根据管理委员会的提议任命和解职。代理所长应具备所长规定的条件。在履行职务期间,代理所长拥有所长的授权、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所长的职权
所长应:执行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管理研究所的工作和运营;负责研究所工作和业务运营的合法性;负责执行大会作出的决定;代表研究所行事;准备并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工作计划和计划及其修改和修正、年度计划和财务计划;工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报告以及上一年度财务报告;通过关于采用和撤销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决定;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关于内部组织和职位分类的内部条例;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关于雇员薪酬的内部条例;根据法律决定研究所工作人员的权利;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关于特定年会费金额的决定;向管理委员会提议关于标准、相关文件、其他出版物和研究所其他服务收费标准的决定;负责准备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材料;通知创始人需要任命或解职由创始人任命的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研究所作为国际和欧洲标准化组织成员的权力和义务相关事宜;根据法律和章程执行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技术委员会、相关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研究所应在自愿基础上设立技术委员会、相关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技术委员会和相关机构应按照研究所规则设立,用于制定标准和相关文件。
专家委员会应在必要时设立,以便根据研究所章程和规则,指导研究所在特定标准化领域的专业工作。
第二十条 研究所资金
研究所运作资金应由国家预算提供。
国家收入包括研究所收取的会费、销售黑山国家标准、相关文件和其他出版物、研究所提供服务以及根据法律产生的其他收入。
第1款所述资金应用于执行工作计划和计划以及年度计划规定的活动,向国际和欧洲标准化组织支付会费,以及代表黑山在标准化领域开展国际合作。
研究所有义务根据规范公共部门会计管理方式和组织的法律来组织和指导其业务运营。
规范预算和财政责任的法律规定适用于研究所的财务报告。
研究所财务报表应接受黑山国家审计机构审计。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工作计划和财务计划
研究所应不迟于当年11月1日通过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计划,并事先获得创始人同意。
研究所运作所需的、由黑山预算提供的资金数额,应根据工作计划和计划以及年度计划确定,同时考虑到预计的会费收入、黑山国家标准、相关文件和其他出版物的销售收入、服务销售收入以及其他来源的预计收入。
研究所运作的资金应在财务计划中规定,该计划规定研究所的总收入和支出。
第三章 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撤销、发布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 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
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应根据本法和研究所规则制定、发布和撤销。
第1款所述的研究所规则应符合国际和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则以及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
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应根据年度计划制定,该计划应至少每年确定一次,不迟于当年9月1日确定下一年度计划。研究所在其网站上公布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包含研究所计划制定或修订的标准及相关文件的信息,即根据先前制定黑山国家标准的计划已制定或修订的标准,以及研究所目前正在制定的、且非通过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或欧洲标准产生的标准。年度计划还应包含研究所将纳入国家标准化体系的国际和欧洲标准数量的信息。
作为第1款的例外,如果任何相关方提议并说明了需要制定此类标准,研究所可以提议未包含在年度计划中的标准草案。
第二十四条 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制定程序
黑山国家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制定是指一系列协调活动,从通过制定标准或相关文件的提案开始,到通过宣布该标准或相关文件已制定的法令结束。国际或欧洲标准及相关文件应作为制定黑山国家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基础。如果在特定领域不存在国际或欧洲标准及/或相关文件,或者现行国际或欧洲标准不合适,则其他国家的国家标准及/或相关文件可用作制定黑山国家标准的基础。如果在第3款所述的特定领域不存在标准或相关文件,则可以制定纯粹的黑山国家标准及/或相关文件。研究所应在网站上发布启动制定黑山国家标准程序的通知,并在适当时发布制定相关文件的通知,以及将黑山国家标准草案或相关文件纳入公众征询程序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相关方参与标准化事项
研究所应确保所有相关方有机会参与制定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过程,并能够了解草案和已通过的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
在标准和相关文件制定前,研究所有义务为所有相关方提供对标准草案的公众征询。
研究所有义务考虑在公众征询期间提交的所有意见和建议,并说明不采纳某些意见和建议的理由。
研究所应鼓励中小型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和标准实施,并促进主管当局(尤其是市场监管当局)参与标准制定过程。
相关方参与制定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过程的方式、直接了解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可用性,以及对中小企业、消费者协会和非政府组织的激励措施和便利条件,由研究所规则规定。
第二十六条 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制定和撤销
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由研究所所长决定制定和撤销。
第1款所述决定在研究所网站或研究所通讯上公布。
制定或撤销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程序由研究所规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 标准语言
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应以黑山语言制定和发布。
例外情况是,如果制定黑山国家标准或相关文件的基础是国际或欧洲标准,则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可根据研究所规则以欧洲标准化组织的一种官方语言发布。
第二十八条 标准标记
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应根据研究所规则标记以缩写MEST开头的标识。
不允许使用缩写MEST标记其他文件。
MEST标识是研究所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发布
研究所应以电子形式或印刷形式发布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
研究所应拥有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版权,并根据规范版权及相关权利的法律规定。
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复制以及分发,只有在获得研究所同意并遵守其规则的情况下才被允许。
第四章 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黑山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实施
黑山标准及相关文件的实施具有自愿性。
本条第1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当国家为实施欧盟法律而制定技术法规时,可引用黑山标准和/或黑山标准的部分内容。
在本条第2款所述情形下,所引用的黑山标准具有强制性,并应作为技术法规予以实施。
制定包含引用黑山标准和/或黑山标准部分内容规定的政府机构,有义务与研究所协调法规草案。
研究所应依照国际和欧洲标准化组织规定的义务,公告本条第3款所述的标准。
如果在相关领域没有已发布的黑山国家标准,黑山的技术或其他法规可以引用国际、欧洲或其他国家的国家标准。
法规中引用的包含技术要求的欧洲和国际标准的翻译,应由负责法规制定和实施的政府机构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一条 报告
研究所应至少每年公布一次正在制定的标准清单和上一时期制定的标准,以及所有与相关方(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参与所有标准化活动相关的信息。
上述报告和信息应在研究所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条 部委应监督研究所工作的合法性和运营有效性。
本条所述的监督指:控制执行法律、其他法规和一般法令时的工作和行为的合法性;控制和评估工作效率、成本效益以及业务组织;
在履行第1款所述的监督职责时,部委应:要求报告和工作绩效信息;指出观察到的违规行为,确定纠正措施和期限,并要求履行设定的义务;启动确定责任的程序;向政府提议采取适当措施;以及采取特别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过渡性和最终性条款
第三十三条 遵守法令和章程的期限
根据《关于成立黑山标准化研究所的决定》(“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1/07号)成立的研究所,应根据本法继续运作。
《关于成立黑山标准化研究所的决定》(“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1/07号)应在本法生效之日起90天内符合本法规定。
黑山标准化研究所章程应在本法生效之日起90天内完成符合性修订。
在第3款所述的章程生效之前,应适用黑山标准化研究所章程(“黑山官方公报”第29/08号和57/19号)。
第三十四条 任命或选举大会成员、管理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期限
大会成员应根据本法在章程生效之日起60天内任命或选举产生。
根据《关于成立黑山标准化研究所的决定》(“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1/07号)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和成员,应继续工作,直至任命或选举产生第1款所述的大会成员。
管理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应根据本法在章程生效之日起120天内任命。
根据《关于成立标准化研究所的决定》(“黑山共和国官方公报”第21/07号)任命的管理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应继续工作,直至任命第3款所述的管理委员会主席和成员。
第三十五条 所长的任命
根据本法任命所长,应在章程生效之日起180天内完成。
根据《标准化法》(“黑山官方公报”第13/08号)选举产生的所长,应继续工作,直至任命第1款所述的所长。
第三十六条 通知
本法第七条第4款的规定自黑山加入欧盟之日起适用。
第三十七条 终止
《标准化法》(《黑山官方公报》第13/08号)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生效。
第三十八条 生效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第八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