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泰国】BOI 关于土地投资优惠权益的规定,你知道多少?
由于泰国土地实行私用制政策,土地产权不允许外籍人员持有,因此企业购买土地情况下需遵循公司51%泰资+49%外资的持股比例要求,而制造型企业在成立100%外资持股的泰国有限公司同时,也会考虑100%持有土地产权用于建设生产基地,而这类企业如何实现该目标呢?需满足两者中其一的条件:
通过IEAT申请土地所有权并过户
通过BOI申请土地所有权并过户
而如满足不了上述条件之一还是考虑51%泰资+40%外资吧,而关于BOI政策中有关土地投资优惠权益有什么样的规定呢?且看罗勇君给您分享:
根据1977年《投资促进法》第27条规定,批准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有下列情形:
1.申请拥有土地所有权/补充申请拥有工厂用地的土地所有权。
2.申请获批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作其他用途,例如:作经营未获得投资优惠的业务之用、作他人用于生产配件,以支持生产或经营,作安置公共设施或予以相关的公司使用。
3.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4. 申请土地出售。
5.申请土地捐赠。
6.申请拥有的土地所有权与原投资促进证共同使用其权利。
7.给予获得投资优惠申请人的担保证明服务,有下列情形:
7.1 申请拥有房产所有权的外国企业法人;
7.2 申请拥有房产所有权的外国人。
准则的适用范围
第27条 获得投资优惠的申请人,投资委可视其合理数量,批准其拥有用于经营获得投资优惠项目的土地所有权。
依照《土地法》对于获得投资优惠的外国申请人,若结束经营或转让其获得投资优惠的产业,该申请人须在1年内售出其获批拥有所有权的土地,自结束经营或转让其产业之日算起。
以上准则还适用于以下情形:申请拥有土地所有权、对利用其拥有所有权的土地作他用的批准、申请土地抵押登记、申请出售部分土地以及出售该公司不再使用时或终止享受投资优惠时的土地。
下列用语的定义
获得投资优惠的申请人(外国法人代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外国人投入的注册资金超过49%或外国股东持股超过全部股权的50%,该公司根据《土地法》有权行使外国企业的土地权利。
所有权:持有该土地的地契,并拥有土地管理权。
外国人:非泰籍的自然人。
相关公司:属于《税法典》编制或《大众有限公司法》内的公司。
审核指导方针
1.申请拥有土地所有权/补充申请拥有工厂用地的土地所有权。
申请拥有其土地所有权时,其产权证书需出自与投资促进证上所标注的经营 场地是同一府份。将根据其合理性、行业类型、土地使用规划及有利使用土地的详情等审批土地面积。
2. 申请获批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作其他用途
- 作经营未获得投资优惠的业务之用。
- 作他人生产有利于推进生产或经营的配件之用。
- 作安置公共设施之用。
- 予以相关公司使用。允许使用不超过原已获批的土地面积的10%。
3.申请土地抵押登记
对于已获批拥有土地所有权并获得投资优惠的申请人,若有意如上述情形将 土地进行抵押登记,必须先获得投资办公厅批准。
4.申请出售/捐赠土地
如公司仍在生产经营中
4.1 若出售
- 须先获得出自投资办公厅的销售准许证。
4.2 若捐赠
- 须先获得出自投资办公厅的捐赠准许证。
公司结束经营/转让其业务
根据第27条第二节内容规定,若该公司获批取消/撤回或转让业务,投资办公厅将通知土地厅,公司须在1年内售出获批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自准许结束/撤回或转让的批示之日算起。若公司不遵照前述执行,根据《土地法》规定,土地厅有权对该土地执行出售工作。
5.申请拥有土地所有权与原投资促进证共同使用其权利
5.1 公司因项目扩展部分获得投资优惠,若其项目扩展部分在原投资促进证内所持土地所有权的土地范围内,即可申请拥有土地所有权与原投资促进证共同使用其权利。
5.2 若原投资促进证被取消/撤回或转让业务,该公司不需出售业务的经营 用地,由于该土地的土地所有权获批属于法人名下,因此可能在其他投资促进卡内有权持有该土地。
6.给予获得投资优惠申请人的担保证明服务
申请拥有房产所有权的外国企业法人
- 拥有房产所有权的批准权属于土地厅,投资办公厅仅担保其为获得投资优惠的公司,根据1979年《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范畴应该可拥有房产所有权。
申请拥有房产所有权的外国人
- 拥有房产所有权的批准权属于土地厅,投资办公厅将出证明其外国人确为获得投资优惠公司的从业者,根据1979年《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的范畴应该可拥有房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