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贸易代表署对2012年泰国贸易环境的评估
2013年下半年,美国贸易代表署(USTR)就2012年泰国贸易环境发表报告,现编译如下,仅供参考。
泰国贸易环境评估
(2012年)
一、2012年美泰贸易投资简况
2012年,美国向泰国出口商品110亿美元,同比增长0.5%,进口261亿美元,同比增长5.2%。泰国是美国第27大出口市场,美国对泰国货物贸易逆差152亿美元。
2011年,美向泰服务业出口(军方和政府部门服务除外)22亿美元,进口19亿美元。2010年,美国企业在泰服务销售41亿美元,泰国企业在美的服务销售1.51亿美元。
2011年,美国对泰国直接投资113亿美元,比2010年105亿美元高。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金融业。
二、泰国进口政策对美国商品市场准入的障碍
(一)关税
在泰国许多行业的高关税造成市场准入的障碍。虽然2011年泰国平均适用最惠国(MFN)关税税率(从价)仅9.8%,但从价关税可能高达50%-80%,某些从价征收的特定商品关税(多数是农产品)甚至更高。约三分之一的泰国最惠国关税清单涉及不超过5%的关税。近30%的税目是最惠国零关税,包括化工品、电器、工业机械和纸张。泰国已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取消农产品所有进口关税,但约70%的工业品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关税(从价)税率最高的商品主要是汽车及零配件、摩托车、牛肉、猪肉、家禽、茶、烟草、花、酒、啤酒和运动饮料、纺织品和服饰等。这些进口产品对泰国本土制造的产品构成竞争。
泰国农产品平均关税(从价)是39.9%,农产品的平均适用最惠国关税是22%。进口加工食品的最惠国关税大体上在30%至50%之间。这限制了美国上述商品出口商在泰国市场的竞争力。肉类、新鲜水果(包括柑橘和食用葡萄)、蔬菜、鲜奶酪和干豌豆、小扁豆、鹰嘴豆等商品的关税也同样高。如玉米,关税配额内的关税20%,关税配额外的关税70%。有时也对泰国本地生产的商品征收高关税。比如,泰国用于制作冷冻炸薯条的土豆,便对进口上述土豆征收30%关税。苹果的关税是10%,梨、草莓和食用葡萄的关税是30-40%。近年来,泰国与中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签署自贸协定后实行优惠关税削弱了包括农产品在内的美国产品竞争力。
泰国非农产品平均关税约25.5%。2011年泰国工业品平均关税8%。但泰国对某些行业征收高关税,如机动车关税80%、摩托车和某些服装产品60%,运动饮料54-60%、部分塑料产品和餐馆设备30%。虽然电子产业对泰国经济很重要,泰国仍对某些音响产品、接受设备和其他电子产品等征收10-30%关税。泰国对大部分医药产品征收10%关税,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基本药物清单上的所有药品。
(二)非关税壁垒
部分化工品和医药品等部分商品需要进口许可证,包括瘦肉精、沙丁胺醇或舒喘宁;未完成的成衣、或除了领子、袖子、口袋和裤子用的口袋以外的配件;建材;二手汽车(包括汽车和摩托车、30座或以上的六轮大客车);二手柴油发动机;机器及零配件;侵犯知识产权的磁带、录像带或CD等;凹版印刷机、彩色复印机;塑胶废料;电锯及零配件;蛋白质含量低于60%的鱼肉;咖啡因、高锰酸钾等。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零配件和游戏机。仅对用于再出口、个人使用或非商业用途的二手汽车和二手摩托车颁发进口许可证。部分矿产品、武器装备和弹药、艺术品等需要向相关部委申请特别许可证。
虽然泰国开放进口玉米、黄豆、豆粕等饲料材料,但美国行业报告称,泰政府对进口含有奶成份的饲料材料一直保持极为苛刻的要求,对美国出口获利的部分产品脱脂牛奶和玉米等实行不透明的关税配额进口税率(TRQs)。泰国规定黄豆和豆粕等部分关税配额商品必须完成国内采购指标,对关税配额内进口玉米也预设一定限制。
泰国禁止高速公路上驾驶摩托车,也禁止专为在高速公路行驶而设计的重型摩托车。尽管许多国家已开放这类摩托车,而大量交通事故研究报告显示,这样的禁令并非出于安全考虑。
(三)价格管制
泰国政府仍保持商品价格管制权,并限制特定产品和服务价格,包括农产品加工品(如糖、猪肉、食用油、炼乳和面粉等)、液化天然气、医药品、录音机和学生服装等。价格管制审议机制不透明。在实际操作中,泰国政府采用国家垄断形式控制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来影响当地市场价格,如石化、航空和电讯业等。
(四)消费税
部分商品的消费税相当高,如不含铅汽油、啤酒、葡萄酒、运动饮料等。如果进口关税、消费税和其他税费叠加,进口运动饮料和葡萄酒的累计税收负担分别约为300%和400%。美国企业已对目前消费税结构造成进口运动饮料的消费税高于泰国本地生产白色和褐色运动饮料表示关注。
泰国机动车消费税基于不同车辆特征而设计的,如发动机功率、重量、轴距等。2004年7月泰国调整消费税结构,但消费税计算仍很复杂,而且严重倾斜于国产车。客用汽车消费税30-50%,但大部分国内生产的皮卡车仅3%。使用E-20生物汽油的小型客车和环保汽车消费税将分别下调至25%和17%。
(五)海关壁垒
美国政府对泰国海关部门缺乏透明度和海关官员明显不当的自由裁量权表示严重关注。
海关关长拥有自由裁量权并自行决定提高海关进口货物估价,根本不遵守世贸组织海关估价协定。
美国政府已就此向泰国政府提议,并敦促泰国政府限制海关的不当行为。美国政府和企业还对泰国海关估价采用多重标准和有关泰国海关重复使用任意值的报告表示关注。此外,对海关过度惩罚性处罚,以及海关对进口文件中出现微小或技术性错误动辄可能施以刑事起诉的恐吓表示严重关注。
美国政府和出口商继续敦促泰国海关进行改革,包括对外公布有关修订海关法和规则的草案建议,通知进口商让其有充分时间对修订上述法律法规提出意见。此外,美方还对泰海关不公开其裁决,以及这些上诉程序冗长表示关注,造成进口商面临不确定性。
美国企业继续关注海关的贪污腐化、收受贿赂、不确定性和奖惩制度不透明。上述制度造成海关官员间的利益冲突,鼓励海关官员为个人利益而进行调查。2009年8月,泰国政府提议对海关法律和通关程序进行了一系列改革,计划在2011年呈交议会进行审批通过。但由于2011年8月政府变更,上述改革措施被迟滞,且须重新向议会提交讨论。
(六)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由一系列特定的法律法规所组成,通常被称为总理府采购条例,负责规范部委和国营企业等公共领域进行采购。虽然上述条例规定不歧视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所有采购程序,开放竞争,但国营企业和部委采购却采用与这些要求不一致的特殊的采购政策和习惯做法。国内供应商可获得优惠待遇,诸如注册为泰国法人的美国企业分支机构在第一轮竞标评估中自动获得外国竞标者所没有的7%的价格优势。
在招标过程中一般涉嫌腐败,政府部门和国营企业保留权力,随时接受或拒绝所有招标结果以及随时修改技术条件。这为政府部门和国营企业随意修改采购程序提供相当大的回旋余地,并可以拒绝投标人对程序所提出任何质疑。泰国政府部门在采购过程中经常更改技术要求,因此,被经常指控。
尽管泰国政府承诺对政府采购增加透明度,但美国企业和泰国媒体纷纷报道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指控。仲裁条款包括谈判和政府合同必须得到内阁审批通过,这是以逐案审批为基础。可以在泰国法律管辖的行政和司法法庭提出投诉。
泰国仍然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
(七)补贴
大米典押制度是政府对大米价格补贴计划,以支持国内稻米产业,造成了政府所拥有的大米大量积压(约1400-1500万吨)。美国大米出口商对泰国政府大量积压大米表示关注,认为将来出口到全球市场,将持续压低大米价格,且低于收购成本价。
(八)知识产权保护
2012年美国拟仍把泰国列入特别301条款中优先观察名单(PWL)。美国认为泰国政府为了加强保护知识产权(IPR)已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问题仍然存在,美国主要关注的是盗版和的仿冒商标的普遍性,包括近期发生的光盘盗版和非法偷录电影,尤其在互联网上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美国继续鼓励泰方就版权法立法方面加快步伐,落实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互联网条约,禁止互联网侵权行为,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偷录电影,加大泰国海关部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力度,美国继续关注之前在泰国卫生部举行的会谈所提出的知识产权政策缺乏透明度和利益相关者的机会等。美国继续鼓励泰国与利益相关者以有意义的和透明的方式就知识产权进行磋商和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版权所有者。认真解决来自泰国公共卫生的挑战,同时,维持促进投资、研究和创新的专利制度。
四、服务业壁垒
(一)服务业壁垒
音像材料贸易壁垒。电影和录像法授权电影委员会审批进口外国公司影视产品的比例和配额。禁止外国法人投资地面广播。
(二)电讯业服务
泰国开始就电讯业法规进行改革,但对外国在上述领域投资的主要障碍仍然存在。除了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外国持股不超过20%,泰国法律允许外资股权达49%的电信服务公司和不能拥有自已电信网络的更高级别的增值服务提供商,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音频文本提供商和预付费电话卡等服务。虽然泰方同意修订1997年对WTO的承诺,开放更多的外资股份比例限制和促进竞争的规则和措施,但泰国根本就没有这样去做。
2011年9月,泰国审批通过了电讯业限制外资股份最高限额条例。此条例禁止外资超过49%的企业的市场准入。虽然2012年7月再次修改了上述条例,但外资股份比例仍不明朗,实施细则缺乏连贯性和透明度。美国和其他外国电讯企业对此表示关注,担心将扩大到其他电讯业或适用于其他行业。
美国还关注泰国电讯业存在的其他问题,如逐步淘汰泰国电讯公司(TOT)和泰国通讯公司(CAT)等国营企业合约经营权,政策倾斜于TOT和CAT;TOT和CAT国营企业私有化以及上述两家国营企业之间内部业务互联问题等。
(三)法律服务
在与泰国当地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合伙人商业合作的条件下,仅美国投资者可在泰国设立律师事务所,但美国公民和其他国家的公民(祖父非公民除外)禁止提供法律服务。某些条件下,外国律师能获得限制性的许可证,允许他们作为顾问提供国外或国际法咨询服务。
(四)金融服务业
泰国政府仍对外资参与金融服务业设置许多限制。根据相关法律,一家外国银行按照许可证要求在泰国仅能开设一家分行。但在实际操作,通过收购现有国内金融机构的股份是外资银行进入泰国市场的唯一通道。2008年泰国金融机构商业法替代1962年商业银行法和1979年金融服务法,仅允许金融机构的外资股份不超过25%。
泰国已经为国内金融机构的外资持股限制清除了部分障碍。2008年金融机构商业法授权泰国银行(国家的中央银行)以个案模式可审批外资在本地银行的持股比例从25%提高至49%。上述法规允许作为央行的监督者的财政部长可在经济危机发生期间,如果认为有必要,为支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可审批外资持股比例超过49%。在1997-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仅四家本地商业银行的外资持股超过49%,并持续了10年时间。
泰国继续执行2010-2014年金融改革规划第二期,减轻整个机构的运营成本,鼓励竞争,加强金融体制基础设施建设。虽然第一期改革规划不包括新的金融服务商的市场准入,2014年可能颁发新的许可证。2012年初,泰国银行允许外资银行升级现有分行,允许外资银行在全泰国开设20家分行和20台离行式ATM机。符合条件的分行必须保持不低于12%的资本充足率,高于本地银行分行最低要求8.5%,且外资分行的呆坏账率必须保持低于3.5%。此外,分行转换必须保持约3.33亿美元最低实收资本。2010年3月开始,允许外资银行分行在泰国增设两个分行,且不必满足额外资本要求。
2012年泰国证券市场(SEC)开始向满足SEC条件的国内外证券公司发放许可证。根据外商经营法附件3第21条规定,外资持股超过49%的外国证券公司必须向泰国商业部申请许可证,为了提供证券承销、证券买卖、投资咨询服务、共同基金管理和私募基金管理等非经纪服务。允许所有制多元化,包括泰国人或外国人100%持股、泰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合资企业或银行分支机构。
泰方已开放保险业外国投资和持股的限制,但仍存在壁垒。2008年寿险和非寿险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在现有的保险公司持股不超过25%或外国董事比例不超过25%。保监委可以个案审批模式允许财政健全、信誉和经营业绩良好,并可以证明其业务实力和对国内保险业的贡献、拥有坚实的业务规划的国内保险公司的外国持股超过25%,但不得超过49%。一旦保险公司遭遇财务问题,使投保人或老百姓面临风险,财政部长可根据保监会的建议在一定限度内进一步放宽股权限制。新的寿险或非寿险许可证由内阁和财政部负责审批。
(三)会计服务
外国人可以在泰设立的会计等专业服务公司持股不超过49%,这些均是在泰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执业会计师资格且与泰国签署互惠协议的国家的公民在通过了特别的泰语考试之后,才能申办会计师许可证。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商业咨询。
(四)邮政和快递服务
私人快递服务公司如在泰国开展快递服务将支付邮政“罚款”和处罚。每件不超过2公斤的邮件将处以37铢或约合1美元的邮政罚款。
在泰国,陆地运输(货运)外资持股不得超过49%,因此,限制了快递业的投资。
四、投资壁垒
外商经营法规范外商在泰投资。外商经营法规定,外国人指非泰国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或外国人持股超过注册资本50%的公司,根据外商经营法的规定,必须在开展业务前,向相关的部委申办外商经营许可证。虽然外商经营法禁止外资在许多领域持大股,但根据泰美友好条约,泰国仅允许美国投资者获得持大股的特权。根据泰美友好条约,泰国仅限制美国投资者在以下领域投资:通讯业、交通、信托、与储蓄相关的银行业、土地开发或其他自然资源的开发、本地农产品相关的国内贸易。根据泰美友好条约,泰国承诺向美国投资者开放所有的领域,仅专门保留给泰国人的行业除外。
2012年7月,泰国特殊调查厅表示计划对外商经营法项下的外资企业增加检查力度,其中包括对泰外持股比例、决策权重、管理权、资金和投资股本来源,分和所有财务往来、金融交易。
五、其他壁垒
美国利益相关者对泰方修改贸易和投资法律法规的程序缺乏连贯性、透明度和广泛性表示关注。
在医药行业,国营的政府医药管理机构相对独立,且存在特权,如在医药品的生产、销售和医药品进口方面不受生产泰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许可证的制约,同时反竞争行为可获豁免。泰国政府为政府医院采购和分配药品制订了国家基本药品清单(NLED),继续排除那些在政府健康计划可报销的创新药物。美国利益相关者都对包括国家基本药品清单(NLED)在内采购药物缺乏透明度和正当程序的决策表示关注。例如,如医药品没有被列入国家基本药品清单(NLED),新药的申请人无权追索,官方也不提供任何解释。美国利益相关者就他们在泰国开展业务,贸易环境不确定性表示严重关注。内阁曾出台条例,规定强制性许可证措施可作为全民保健计划削减成本一个可接受方案。美国将继续鼓励泰国与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采用有意义的和透明的方式来解决泰国公共卫生所面临的挑战。
2007年泰国宪法明文规定打击腐败,包括增强和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的地位和权力,这是具有泰国特色、旨在反贪腐的独立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泰国高官及其直系家庭成员在高级官员就任和离任时必须公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在政府合约招投标过程中,如遇到贪污腐败犯罪和违法行为,处罚将增加。虽然如此,泰国贪污腐败仍十分猖獗。多个不同的机构有对反腐败拥有司法管辖权,但缺乏明确的管辖职责,多部门监管对贪污腐败难以形成制约,且反腐部门调查和起诉的能力是有限。泰国法律法规对官员腐败的控诉主要集中在滥用职权、渎职、非法巨额财产和地产所得。泰国反洗黑钱法例难以监管和控制金融机构资金的非法流动。泰国缺乏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不公、不廉等问题,政府部门行政程序缺乏透明度都助长了贪污腐败滋生。
(张志文编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