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版《对外贸易管理法实施细则》将于9月5日生效

发布日期:2026-07-27 07:47:48来源: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作者:
2026年7月22日,越南政府颁发《对外贸易管理法实施细则》,该决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外贸易管理活动,详细规定进出口活动管理、特定商品管理、暂时进出口与转口贸易管理、过境货物管理、涉外加工贸易、委托代理采购和销售、外贸管理争议解决机制等相关要求。

《越南政府新闻网》7月22日报道,2026年7月22日,越南政府颁发《对外贸易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2/2026/ND-CP号),该决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对外贸易管理活动,详细规定进出口活动管理、特定商品管理、暂时进出口与转口贸易管理、过境货物管理、涉外加工贸易、委托代理采购和销售、外贸管理争议解决机制等相关要求。颁布禁止进出口、指定进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并附条件进出口、实施自由流通证书(CFS)管理进出口、禁止暂时进出口与转口、军服加工及样品进口等6类商品目录。其中,禁止出口、禁止进口、指定进出口等商品目录如下:

一、禁止出口商品目录

(一)武器、弹药、爆炸物(工业炸药除外)、军事技术装备、军用物资及零部件。

(二)用于保护国家秘密信息的密码产品。

(三)根据文化遗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文物、古物、国家宝物的物品。在越南属于禁止传播、流通或已被决定暂停传播、流通、召回、没收、销毁的各类文化产品。

(四)在越南属于禁止传播和流通的各类出版物。

(五)根据《邮政法》规定属于禁止经营、交换、展示、宣传的邮票。

(六)国内天然林产出的各类原木、锯材。

(七)出于商业目的出口的、自然分布于越南境内的第一组濒危、贵重、罕见物种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件1所列物种的野外采集样本。出于商业目的的白犀牛、黑犀牛、非洲象的标本及其加工制品。水产资源禁止出口目录中所列的水产物种,但根据水产相关法律规定已获发许可证、证书、确认书、证明文件、批准文件的除外。农业与环境部根据《畜牧法》规定颁布的禁止出口的种畜目录中的种畜。农业与环境部根据《种植法》规定颁布的禁止出口的植物品种种质资源目录中的植物品种。

(八)根据《投资法》规定颁布的化学品、矿物质负面目录中规定的危化品。

(九)根据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禁止出口的毛坯钻石。

(十)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

二、禁止进口商品目录

(一)武器、弹药、爆炸物(工业炸药除外)、军事技术装备、军用物资及零部件。

(二)各类烟花(建设部指导的海上安全发信号、烟花除外)、孔明灯、各类交通工具测速仪干扰设备。

(三)根据《投资法》规定颁布的化学品、矿物质负面目录中规定的危化品。

(四)根据金伯利进程证书制度禁止进口的毛坯钻石。

(五)电子烟、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

(六)已使用过的消费品、交通工具,包括:纺织品、鞋类、服装;电子产品、制冷设备、家用电器;家具;陶瓷、陶器、玻璃制品、金属、塑料、橡胶、合成树脂及其他材料的日用品;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两轮车。

(七)已使用过的医疗设备。

(八)禁止进口、禁止生产的药品及药材。

(九)在越南属于禁止传播、流通或已被决定暂停传播、流通、召回、没收、销毁的各类文化产品。

(十)禁止在越南传播和流通的各类出版物。

(十一)属二手数字技术产品的商品。

(十二)根据《邮政法》规定,属于禁止经营、交换、展示、宣传的邮票。

(十三)不符合无线电频率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的无线电设备、无线电波应用设备;但根据修改和补充《无线电频率法》若干条款的法律第1条第3款所补充的《无线电频率法》第11条1款规定,属于获准在规划外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特殊情况除外。

(十四)放射性废物

(十五)1.右舵道路交通工具,含散装形式以及在进口到越南前已改装方向盘的形式,但仅在专用道路范围内运行、不参与公共交通道路交通的进口消防车、机场载客汽车、专用摩托车(不包括拖拉机)等右舵交通工具除外。2.车架号、发动机号被涂改、凿改、重新打号的各类汽车、带发动机的四轮载客车、带发动机的四轮载货车及这些车辆的组装零部件(能出具由制造商确认车架号、发动机号的涂改、凿改、重新打号是由制造商进行的文件的除外;制造商的确认文件必须经越南驻外外交代表机构依法进行领事认证;提交制造商确认文件的时间自检查机关发出确认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被涂改、凿改、重新打号的通知书之日起不超过30天)。3.车架号、发动机号被涂改、凿改、重新打号的各类半挂车、半挂牵引车(能出具制造商的文件,确证车架号的涂改、凿改、重新打刻是由制造商进行的除外;制造商的文件必须按法律规定经越南驻外外交代表机构进行领事认证;出具制造商确认文件的期限自检查机关发出书面通知确认该车辆的车架号被涂改、凿改、重新打刻之日起不超过30天)。4.车架号、发动机号被涂改、凿改、重新打号的各类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专用摩托车(能出具由制造商确认车架号、发动机号的涂改、凿改、重新打号是由制造商进行的文件的除外;制造商的确认文件必须经越南驻外外交代表机构依法进行领事认证;提交制造商确认文件的时间自检查机关发出确认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被涂改、凿改、重新打号的通知书之日起不超过30天)。

(十六)已使用过的物资、交通工具,包括:1.汽车、挂车、半挂车、带发动机四轮车的零配件;2.汽车、带发动机拖拉机的底盘;3.改变了结构以转换原设计功能的各类汽车;4.自行车、摩托车、机动两轮车等交通工具中自生产之日起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之日止超过5年的车辆;5.救护车。

(十七)《鹿特丹公约》附件3中的化学品。

(十八)越南禁止使用的植物保护药。

(十九)出于商业目的进口、源自野外的CITES附件1濒危野生动植物样本。出于商业目的的白犀牛、黑犀牛、非洲象的标本及其加工制品。

(二十)根据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条约承诺受控的物质以及含有或由受控物质制造的设备和产品。

(二十一)越南禁止使用的兽药。

(二十二)属于闪石类石棉的产品、材料。

(二十三)符合越南为成员的相关国际条约,由企业、国家或地区通过强迫劳动行为全部或部分开采、生产或制造的产品、商品。

三、指定进出口商品目录

(一)用于铸造、压制硬币的金属坯料。

(二)印钞纸。

(三)印钞油墨。

(四)防伪烫印箔及用于银行业发行和管理的货币、支付支票及其他各类有价印件、纸张的防伪烫印箔。

(五)印钞机。

(六)硬币铸造、压制机。

(七)卷烟、雪茄。

本决定自2026年9月5日起执行,并替代《越南政府关于对外贸易管理法若干实施细则》(第69/2018/NĐ-CP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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