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七国之力!欧盟五方能源论坛就可再生能源制氢发表联合声明

发布日期:2020-06-18 15:04:07来源:中国新能源网作者:
设计一个100%可再生氢的长期共同愿景,以促进欧洲能源系统的脱碳。

欧洲七国集团就可再生能源制氢在欧盟未来能源体系中的关键作用发表了联合声明。

声明如下

五方能源论坛在氢作用上的联合政治宣言,以使欧洲的能源系统脱碳

由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和瑞士组成的五方能源论坛的能源部长们表示,他们致力于加强在氢生产方面的合作,以期对能源系统的完全脱碳,特别是可再生氢,并在不久的将来使欧洲氢基础设施和液体市场具有前瞻性。

部长们的承认

-根据《巴黎协定》,有必要对能源系统进行脱碳,并在2050年之前实现欧洲的气候和能源目标以及气候中和;

-认识到氢的潜力,特别是来自可再生资源的氢,在诸如工业和运输等难以脱碳领域的潜力,并在基于行业耦合和能源效率的欧洲未来综合能源系统中发挥关键作用;

-需要以协调的方式及时扩大欧洲的氢气生产规模,专注于可再生氢,以确保安全、竞争、可用和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同时加强欧洲范围内的合作,例如通过最近宣布的《欧洲工业战略》中的“清洁氢联盟”;

-加强国际合作,以建立全球可再生氢市场,并确保认识到制定全球标准的重要性;

-由于当前的高成本,在替代品有限的情况下,应优先考虑在相关行业领域使用氢;

-在技术上可行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地方,首先要提高能源效率并增加所有部门的直接电气化;

-五方能源论坛在欧洲区域能源合作领域可发挥重要作用。

部长们的目标

-设计一个100%可再生氢的长期共同愿景,以促进欧洲能源系统的脱碳;

-在考虑到五方论坛成员国提出的各个优先事项的同时,确定2030年及以后的可能目标;

-在考虑现有方案和方法的前提下,评估就可再生和脱碳氢的来源和可持续性进行定义、认证或标记的可能性,以实现跨境氢贸易;

-协调解决氢混合的水平以及天然气基础设施的技术标准

解决安全方面的问题,并确保公众对氢的认知,从社会和消费者的角度提高对氢的接受度;

与五方论坛成员国评估二氧化碳价格在氢市场中的作用以及税费、征费和关税在行业耦合中的作用;考虑到已经开展的工作,制定合作的共同概念,以支持氢的进一步部署,以促进能源系统的脱碳,特别侧重于可再生氢。

例如,

确定五方论坛成员国之间的跨境项目,

消除不必要的监管和市场壁垒,

探索潜在的联合资助机制,

探索对现有气体基础设施中的氢整合进行常规研究的可能性,包括对气体质量和终端器具的影响、以及H2-readiness的作用,

探索支持网络运营商等活动的可能性,以确保欧洲现有的天然气网络之间在氢混合方面的互操作性;

鼓励其他欧洲国家加入这一进程。

部长们呼吁欧盟委员会

-确保欧洲在创新、工业竞争力和低碳排放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制定路线图,目标是减少氢气生产中的二氧化碳排放,到2030年及以后的减排方式,尤其是可再生氢,以便在考虑到欧盟成员国设定的各个优先事项的情况下,为能源系统脱碳做出贡献;

-提出及时的行动计划,然后提出立法建议,以采取灵活、合适的监管方法,并刺激氢的液体市场,同时考虑到氢气运输的碳足迹;

-分析增加国内产量的方法,以实现氢气的快速升级,从而满足不断增长的工业和最终用户需求;在这方面,为欧洲工业发展提供支持框架,以在整个价值链上进行升级;

-深化关于氢的国际合作,以建立全球可再生氢市场,并确保一致的全球标准,例如关于可持续性,尤其是考虑到氢的作用日益增加,未来的进口将有助于使能源系统加速脱碳;

-在确保欧洲天然气网络之间的互操作性的同时,解决协调氢混合水平的耐受性;

-促进对氢基础设施项目的采用,尤其是在即将修订的TEN法规中;

-评估纯氢管网的影响,例如,通过重新利用欧洲现有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同时考虑与基础设施相适应与升级有关的成本;

-确定最终用途设备领域的要求,并分析刺激H2-readiness设备的开发和部署;

-反映氢在未来行动计划和立法工作中的作用;长期探索与TSO和OSO的前提条件有关的市场参与者,以了解他们在扩大氢生产中的作用,包括电力到燃气等新的业务及合作模式;

-迅速建立可靠的方法,以实现氢气市场的物理可追溯性,以及可持续性,并为消费者提供足够的透明度;

-确定并消除与氢投资有关的不必要障碍,特别是对可再生氢的重视,以促进能源系统的脱碳;动员更多的融资选择并刺激对欧盟的投资。国家一级,特别是通过“可持续欧洲投资计划”、结构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和“连接欧洲的设施”;

-尤其是通过“地平线欧洲”和“联合燃料承诺”,增加对可再生氢创新和研发的支持,以期在所有阶段实现部署;在这方面,还应在全球倡议(例如,使命创新和清洁能源部长级对话)中加强对氢的承诺。

本政治宣言并未根据国际法产生任何权利或义务,也无意取代或修改签署国之间的任何现有法律义务。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在海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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