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之道
法制网北京5月29日讯 (法制网见习记者买园园)29日,以“中国国际法律服务高峰论坛”为主题的高峰论坛亮相第五届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京交会)。
来自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功远律师在“企业如何应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提升自身效益”的议题中,系统介绍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交易所存在的法律纠纷类型,对于这些纠纷如何解决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唐功远指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这三年期间,在国外以及东道国所进行的投资和兼并,所遇到的法律纠纷发生了变化,具体表现为东道国在政府审查方面更加严苛,尤其是在反垄断以及环保方面的审查不断加强;在国外欲解决法律纠纷时,会遭遇东道国法律机制不健全的情况;在近两年期间,遇到了劳资和税务方面的风险不断增多。
唐功远介绍,根据他们连续三年对“走出去”的企业进行调查问卷,从所得到的回访数据可以看出,有一半以上的企业在进行域外投资的过程中,在国外遭遇过民事法律纠纷,而这其中又有50%以上的企业是选择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即以“ADR”这种方式解决法律争议,所以,他表示需要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建立何种和解方式以解决法律纠纷,即进行跨境交易的中国企业需要一种何种形式的和解方式,是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需要建立的和解方式,是否保障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唐功远指出,我们所要建立的和解方式,以及最终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结果中,需要保障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可以确保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能够对最终的仲裁结果有比较准确的预期;在进行仲裁和解过程中,是否作到程序正当;所进行的仲裁和解形式,是否能保证最终中国企业得到公正的裁决。
唐功远表示,以往“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若选择以仲裁的方式作为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需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即都是选用仲裁机构所推荐的条款,但是该条款是内容非常简略的,因此它很难保证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对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所以,他指出仲裁条款的内容应当尽量详尽,尽可能地做到有利于中国企业的利益,即应在仲裁条款中“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对仲裁员的专业性以及业务能力”等因素进行明确约定,使得仲裁条款可以对中国企业的权益进行全方位系统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