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前世今生
今天是 ”对外承包资格“的头七。3月21日,国务院第676号令,结束了对外承包资格的历史使命。那对外承包资格的来龙去脉是什么?
让我们温故而知新。
1978年之前,中国只有一家成规模的“对外承包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那时,还没有国际工程或对外承包的说法,而是叫做对外经济技术援助 。
1979年-1982年之间,陆续组建了中国路桥(前身是交通部援外办公室),中土公司(前身是铁道部援外办公室)以及中国建筑总公司。
同一时期,中国港湾、中水电公司(中水对外,前身是水利电力部援外机构)、中航技(中国航空工业部)和石油、化工、冶金等专业公司,以及省市“窗口”型企业,如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上海、四川、北京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相继成立。
彼时,中国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公司,约有30家。此后,这个数字成几何倍数增长:到20世纪的末尾(1998-1999),具有对外承包资格的中资企业已经达到了1000家上下。
2000年,是中国对外承包的新元年。
2000年3月,江泽民同志在全国人大九届三次会议上正式将 “走出去”战略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
2000年3月10日,外经贸部与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利用出口信贷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成套设备出口实行资格审定的通知》,正式将“对外承包资质”与“钱袋子”挂钩。《通知》要求: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可直接向银行申请使用出口信贷;不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不得向银行申请出口信贷,银行也不予受理此类申请。
2000年4月7日,国务院转发了当时外经贸部、外交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六家相关权力机关联合印发的《关于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的意见》。
此次《意见》的发布在中国国际工程承包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意见》提出要赋予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大型专业工程企业国际工程承包经营权,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国际工程承包的优势和作用。所以在2000年之后,我们一方面看到中国具有对外经营权的工程企业继续快速增加,同时大型化、集团化的承包商的综合优势凸显,一些原本中小型同质化较强的工程企业开始逐渐被整合。
二、《意见》提出要加快立法步伐,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使得中国国际工程承包有了“基本法“。
三、《意见》注意到了中国国际工程企业走出去,不仅仅是技术和人员需要增强实力,在资金和信贷方面要有同步的支持。因此,提出了设立:
(1)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解决我企业在承揽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时开具投标、履约、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问题。该项业务由中国银行独家承办。
(2) 要求中国进出口银行对于带动国产设备和材料出口的承包工程项目更要大力支持(设备和材料出口额占项目合同额的比例不少于15%)。这就是现在银行常提的:中国成分。
(3) 鼓励商业银行根据信贷原则,积极安排国际工程企业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对实力强、重合同、守信用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过信用评级后授予或扩大授信额度。
(4) 要求各出口信贷机构对具备条件的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项目的融资予以支持,将其纳入国家境外投资项目统一管理,按规定进行审批。(17年前,国家对项目融资就有先见之明。但我们到现在也没有实现项目融资的普遍化。其中缘由,请参考《走出去商业情报》文章)
2000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对于国(境)外以投、议标方式参与的、且报价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才能拿到中资银行的保函。
2000年12月,外经贸部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资质,并开始区别对待:
大型实体企业: 凡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实体型企业,均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及与承包工程有关的劳务合作经营权,不再考核其对外业绩。
设计院 :具有一级工程资质的甲级设计院可申请本行业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外经窗口公司 :对县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外经权,对地(市)级外经窗口公司不再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
可惜的是,对外承包的立法工作推进比较缓慢,直到2008年温家宝总理时期才推出对外承包行业“基本法”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又称 527号令)。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其中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重点条款是7、8、9、10条。比如要求有 特级或者一级(甲级)资质证书;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等。
此次,7、8、9、10条全部废除。但依然保留了一些处罚措施,比如:
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单位的;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这都属于要罚款的行为。
在国务院出台《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后,商务部在第二年颁布了《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将条例进行了细化。自此,中国对外承包资格的条法体系,基本成形。
截止到目前,中国已有对外承包商超过4000家。此次,国务院放开对外承包资格管制,拉开了国际工程竞争走入市场化优胜劣汰的时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