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中小企业税收规定

发布日期:2016-02-17 08:37:10来源:驻墨西哥经商参处作者:


  2013年墨西哥财税改革中,针对实施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对小企业纳税规定做出了重要调整。

  墨原来针对小企业的税收制度--小额纳税人制度REPECO逃税非常普遍,曾出现过以下一些问题:

  1、执行这一税收规定的小企业无法开具发票,影响其发展,同时为避税和逃税提供空间;

  2、一些企业纳税人与享受REPECO税制的小企业串通,以减少纳税额;

  3、缺乏监管,使一些企业少纳税,甚至在业务规模扩大后仍少交税;

  4、各地方小企业纳税标准不同,导致公平缺失;

  5、原有规定鼓励小企业长期留在这一税制下,没有毕业机制,也没有帮助其成长的机制。

  改革措施中规定的新的针对小企业税制--参与税收制度RIF),鼓励非正式企业正规化,采取“共同成立”发展战略,在税务总局网站设立“我的帐户”,通过这一机制为小企业提供优惠措施:

  1、年收入低于10万比索的纳税企业,10年内免增值税和生产服务特别税(IEPS),年收入在10万至200万比索的企业,享受10年内阶梯减免增值税和生产服务特别税的待遇;

  2、简化税收计算方式,只要提供经营领域和收入额,即可计算出应纳税额;

  3、住房贷款:以优惠税税提供住房贷款,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合作,通过专门项目(INFONACOT)首批贷款额达可11万比索;

  4、经济支持:通过国家金融公司和国家创业局为企业提供经济支持;

  5、贷款:可为企业提供50030万比索的贷款支持,通过专门项目(INFONACOT)企业员工可申请消费贷款。

  新的措施实施一年后,由原来的RPECO税制转入RIF企业纳税人350万家,新增加纳税企业79万家。通过网上纳税人可以登记收入支出、报税、完成纳税手续,开具发票。通过实施这一措施,促进了小企业的正规化经营,并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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