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反对派四大增税案陷法律泥潭

发布日期:2025-11-21 09:07:54来源:欧洲时报作者:周周编译
法国税法局近期指出,由极左“不屈的法兰西”和极右“国民联盟”推动并得到国民议会审议通过的多项企业增税措施,与法国和他国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或欧盟法律存在冲突。

法国税法局近期指出,由极左“不屈的法兰西”和极右“国民联盟”推动并得到国民议会审议通过的多项企业增税措施,与法国和他国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或欧盟法律存在冲突。这些预计可带来近400亿欧元收入的税收条款,被官方判定为“不具备可实施性”,可能在司法挑战下面临全面失效的命运。尽管支持者认为这些增税措施是弥补税基流失、改善公共财政的必要改革,但政府与专家普遍认为,这些条款若实施,将面临大规模司法诉讼和被迫退税的风险。

法国新跨国企业税

综合法新社、《回声报》和《费加罗报》报道,法国税法局(DLF)重点研究了三项由“不屈的法兰西”提出并获通过的2026预算案修正案:一是新的跨国企业税(预计可带来260亿欧元税收);二是下调跨国企业“全球最低税”适用门槛(未估算收益);三是对“额外股利”(superdividendes)征税(财政委员会估算将获得50亿至60亿欧元税收)。税法局还分析了由“国民联盟”(RN)提出并获通过的关于扩大股票回购税适用范围的修正案,据称该修正案可带来84亿欧元税收。合计来看,这些条款承诺的新增税收接近400亿欧元,但政府认为这些数字都只是“镜花水月”。

首先,在跨国公司税收问题上,法国税法局指出,这两项针对跨国企业的修正案,与法国已签署的125项双边税收协定明显不相容。

详解新跨国企业税

第一项修正案旨在设立一项新的跨国企业税,即跨国企业在法国获得的利润部分征收25%的“统一税”(impôt universel)。此举旨在限制避税。

据该修正案提案方估算,这项措施将为国家带来约260亿欧元收入。其核心征税逻辑是:法国将根据跨国企业在法国市场的实际业务量(如销售额占比)来核定其应税利润。该提案受经济学家祖克曼及非政府组织Attac协会的研究启发,目标在于打击跨国企业在法国“隐瞒利润”行为,确保对其在法国“实际取得”的利润征税,而不受其总部所在地影响。

该税种被设计为一种“税法补丁”,旨在填补因跨国企业“将利润人为转移至避税天堂”所造成的法国税收流失。修正案起草方援引祖克曼的估算指出,全球约有40%的跨国企业利润被转移至低税率地区,这不仅导致各国税收收入减少——全球企业所得税收入损失约10%,还引发各国税率的“逐底竞争”,使全球企业实际平均税率从1985年的49%降至2020年的23%。

为挽回法国每年约360亿欧元的税收缺口,该修正案提出两项关键操作:

首先是计税基础调整:若一家公司在法国实现10%的销售额,则法国将对其全球利润的10%征收企业所得税,无论这部分利润是否已被转移至爱尔兰、卢森堡或塞舌尔等地。

其次,法国将对应税额应用一个“加成系数”,其大小为该跨国企业全球实际纳税总额与按25%税率征税所得总额之间的差额。也就是说,跨国企业在法获得的利润部分至少须征收25%税款。

为何将基准设定为25%?修正案起草方指出,尽管2021年经合组织与G20主导达成的全球最低税协议为140个国家设定了15%的全球最低税率,但该协议存在明显缺陷:一方面,15%的税率过低,仍低于多数国家的现行企业所得税水平,且跨国企业本应比中小型企业承担更高的税负;另一方面,协议包含大量漏洞与豁免条款,难以确保跨国企业的全球利润实际税负真正达到15%。

由经济学家加布里埃尔·祖克曼领导的欧洲税务观察中心,在其《2024年全球逃税报告》中提出了一项针对跨国企业全球利润实施最低征税的具体方案。根据该设计,企业应在其母国就其“全球税收缺口”补缴税款,即企业全球利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与其在全球范围内已缴纳税额之间的差值。25%的基准税率不仅比经合组织协议所设目标更具雄心,也更符合各国推动生态转型与强化公共服务所产生的资金需求。此外,由于该税率与法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率持平,实施后可使跨国企业与在法经营的中小企业税负水平趋于一致。

提案方强调,这一机制将有助于“恢复公共财政健康、重建公民对税收体系的信心,特别是助力公共服务的重振”。

与125项双边税收协定冲突

然而,法国税法局指出,法国与125个国家签有税收协定,这些协定对法国可征税的跨国企业利润设定了严格条件。而当前修正案却与这些条款相抵触。

说明文件指出,所有相关纳税人“都有理由向税务法官提起诉讼”。最终结果可能是:法国不仅根本收不到预期的260亿欧元,即便收到了,也可能被迫连同罚金一起退还。正因如此,税法局认为,该法案实际上“不具备可实施性”。

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税收协定(conventions fiscales)是一种国际条约,旨在避免同一收入在两个国家被重复征税。根据法国宪法第55条(关于法律效力层级的规定):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包括财政法案),但低于宪法本身。换言之,如果该修正案与国际条约冲突,前者将被判无效。

公共财政专家、公共财政专业网站Fipeco负责人弗朗索瓦·埃卡勒(François Ecalle)指出:“要实施这项措施,理论上必须修改税收协定。”“而这不仅取决于法国,还需要其他国家的同意。”

律师迪·基亚拉(Gabriel di Chiara)补充道:“重新谈判一项税收协定需要耗费数年时间。”“更重要的是,其他国家根本没有理由同意让它们的企业在法国被额外征税。”他总结道:“所以,这项修正案在现实层面上,几乎不可能落地。”

近日,包括法国企业运动(Medef)、中小企业联合会(CPME)在内的13家企业组织联名致信法国总理勒科尔努,对议会通过的多项针对大型企业的增税措施表示抗议。Medef主席帕特里克·马丁在信中批评称,这些增税措施将削弱法国的经济吸引力,并强调“从未有一个国家能够通过削弱其经济活力与企业来实现经济复苏。”他指出,真正推动经济前行的是企业,因为它们“创造就业、产生财富、分享财富,并持续将收益投入创新”。图为帕特里克·马丁于今年9月接受采访。法新社图        

“全球最低税”门槛下调

第二项涉及跨国企业的修正案,将适用“全球最低税”(在经合组织框架下谈判并写入欧盟指令的15%最低税率)的全球营业额门槛,从每年7.5亿欧元下调至5亿欧元。法国税法局认为,这一措施同样可能在司法层面遭到质疑。

“全球最低税”实施背景

《回声报》报道,全球最低税协议(即经合组织“双支柱”国际税改方案中的支柱二)于2021年10月在经合组织和G20框架下达成,共有140个国家签署。它旨在应对一个关键问题:跨国企业可以将利润人为转移至避税天堂,从而逃避在价值真正创造地缴税。该协议规定必须按照各国逐一计算的方式,对跨国企业利润征收至少15%的有效税率。

该协议主要包含两条规则:其一是所得纳入规则(IIR),该规则适用于母公司实体,赋予母公司所在地征收补足税的主要权利,以弥补其外国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在低税辖区所缴纳的不足 15%的税款;其二是征税不足的支付规则(UTPR),作为IIR的补充,当跨国企业母公司所在辖区没有实施IIR时,其他实施UTPR 的辖区可以介入,以限制扣除等方式征收剩余的补足税,从而确保集团的全球最低税负得以实现。其目标是确保企业在其运营的每个司法辖区缴纳最低水平的税,否则将面临他国的补征税。

自2022年底起,一项欧盟指令要求成员国将“支柱二”写入其法律,IIR规则自2024年初起生效,UTPR规则自2025年起实施。法国、德国、荷兰、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已对年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企业适用15%的最低税率。欧盟以外,日本、韩国、加拿大和挪威也采取了类似措施。

欧盟指令效力

税法局指出,这项欧盟指令在效力上优先于双边税收协定,虽然指令本身并未“明文禁止”降低适用门槛,“但其实际效果似乎正是如此”,因为欧盟已在文本中明确写出了这一金额。这一修正案或被认为未能正确将欧盟指令转化为本国法律。

美企获豁免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今年6月底,在美国不断施压下,美国在与G7国家达成的协议中,为其企业争取到了重大豁免。《回声报》查阅到的G7公报草案确认了这一政治妥协:G7国家将不对母公司在美国的企业适用UTPR规则,作为交换,美国撤回特朗普提出的“报复性关税”。

《回声报》指出,美国跨国企业的豁免,更进一步显示了全球经济碎片化的趋势,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经济学家赫夫鲍尔认为:“去全球化目前主要体现在贸易领域,但税收将是下一个重大议题。”

“额外股利”税

议会通过的由“不屈的法兰西”(LFI)提出的针对“额外股利”(superdividendes)征税的修正案,也被指出“与欧盟《母子公司指令》不相符合”。

“额外股利”税指的是针对营业额超过 7.5亿欧元、且股息比疫情前时期增长25%的企业(即为2017、2018和2019三个财年股息平均值的1.25 倍)。税率根据与该时期相比股息的增幅水平按累进方式征收。“不屈的法兰西”在其修正案陈述中写道:“通过这项针对额外股息的特别税,我们为大型企业提出了一种替代方案。第一种选择是放弃向股东转入如此巨额的资金,而是将利润用于内部投资,例如设备、招聘和工资。第二种选择是继续这种无休止的满足股东的竞赛,但与此同时,它们必须为国家团结和它们自己同样受益的公共服务作出贡献。”

不过,法国税法局指出,根据欧盟‘母子公司指令’,对子公司向母公司派发的股息,不得在其应税利润中重新计入超过5%的金额(以避免对同一利润重复征税)。而“不屈的法兰西”提出的这项“特别附加税”,则拟对所有超过2017年至2019年平均股息1.25倍以上的部分征税,其中也包括在欧盟范围内子公司之间分配的利润。

若要使这一条款符合欧盟法,就必须将位于欧盟境内公司的股息排除在计税范围之外,而这“很可能会促使宪法委员会以违反平等原则为由,将该机制予以否决”。税法局预测,如果该税种最终通过立法,它极有可能在2027年至2029年间被法院宣布无效,届时国家需将已征收的税款连同法定滞纳利息一并退还。

扩大股票回购税征税范围

扩大股票回购税征税范围存在与“额外股利”税类似问题。

股票回购税设立背景

据《世界报》报道,企业在证券市场回购股票,指的是上市公司购入本公司部分股票,以便随后将其从市场上撤回。与分红类似,这实质上是一种将资金返还给股东的行为。然而,与按30%单一税率(即“资产所得统一税”)征税的分红不同,股票回购在过去无需立即缴纳任何税款。

回购通过减少市场中的流通股数量,使得总收益这个“蛋糕”被分配给了更少的股份,从而提升了每一剩余股份的内在价值。股东无需任何操作,其持有的股份便代表了公司更大比例的资本。因此,他们能直接从股价的潜在上涨(源于市场供给减少而需求可能不变或增加)以及未来可能更高的每股股息中获益。

马克龙总统早在2023年3月就曾批评股票回购行为中蕴含的“功利主义”。一年后,时任总理加布里埃尔·阿塔尔也指责此类操作损害了企业再投资与员工薪资的增长,并重提对股票回购征税的可能性。这一设想最终在2024年底通过的2025年财政法案中落地,政府正式引入了股票回购税。该税种最初仅适用于年营业额超过10亿欧元且在证券市场上市的集团企业,从而将中小企业排除在外,税率设定为8%。值得注意的是,当时通过的税制是基于股票的“票面价值”(即公司创立时的发行价值)计税,而非其“回购时的公允市场价值”。此税项预计每年可为政府带来约2亿欧元的收入。

或引发大量法律诉讼

此次由国民联盟提出并获通过的修正案,将股票回购税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所有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企业。税率从8%上调至33%。此外,一个关键性的变更是修正案主张将计税基础改为按股票“回购时的公允市场价值”计算。法国税法局对此评估认为,这一改变“存在极高风险,不符合欧盟《母子公司指令》的相关要求”,并再次预警:若以此方式实施,很可能引发大量法律诉讼,最终导致该条款被判定无效,并面临连本带息退还已征税款的风险。

在一份回应法国税法局文件中,国民议会财政委员会主席、“不屈的法兰西”(LFI)议员高克雷尔(Eric Coquerel)认为,政府选择不将这些新增税收计入预算是“值得质疑的”。他认为,跨国企业税“并不违反双边税收协定”,股票回购税的合规风险仍在“可控范围之内”,而“超级股息税”也完全可以作出技术性调整,使之符合“母子公司指令”的要求。

尽管如此,《回声报》指出,被法国税法局逐条审查的这四项条款,很可能难以在参议院审议中通过,更不太可能最终保留在财政法案的终版文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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