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司破产程序及相关董事责任速览
受疫情影响,英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出现运营困难。虽然英国政府出台了多种补救措施,但仍会有很多企业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破产。对因各种原因可能受到英国公司破产影响的中国公司或个人,本文将从英国破产法角度简要介绍英国公司破产程序、这些程序对于公司和普通债权人的保护,以及担任破产公司董事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公司什么时候算破产?
英国的破产法规定主要来源于《1986年破产法》(Insolvency Act 1986)和《1986年破产规则》(Insolvency Rules 1986)。虽然《1986年破产法》没有给破产以明确的定义,但采用了"无力偿还债务"的概念。因此,在英国公司破产一般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没办法支付债务(现金流量破产 – Cash-flow insolvency),二是公司负债大于资产(资产负债表破产- Balance-sheet insolvency)。
现金流量破产一般表现为公司没办法支付其现有的债务。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公司可以支付现有债务,但如果没办法支付其在不远的未来产生的债务也将被视为破产。
如果考虑公司的或有债务(Contingent liabilities)和预期债务(Prospective liabilities),而公司账面上的负债超过其资产,那么公司将会被视为资产负债表破产。
二.公司破产程序都有哪些?
公司破产程序中可能涉及到的程序一般有以下几种:
1. 接管程序(Administration)(参考《1986年破产法》附表B1规定)
接管程序是破产法下比较常见的流程之一。进入该程序后,董事把公司的管理权交给专业的接管人员(Administrator),后者尝试在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对公司进行重组或变卖等。
接管程序是为了给经营困难的公司提供一个喘息的机会。在接管程序内,债权人在未获得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无法强制变卖公司的抵押资产或者对公司进行任何法律诉讼以及判决执行。
接管人员的任命可以通过法院申请,也可以通过庭外任命。庭外任命相对简单便宜,一般可由公司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参考《1986年破产法》附表B1第22段规定)。有抵押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庭外任命其指定的接管人员(参考《1986年破产法》附表B1第14段规定),但无抵押的普通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法院申请任命公司接管人员(参考《1986年破产法》附表B1第12段规定)。
很多公司在此过程中会考虑采取包装销售(Pre-pack Sale)的方式,即在进入接管程序前公司会与买家谈好出售公司资产(asset)或者业务(business)的协议,在公司进入接管流程后由接管人员来立即完成这个交易,实现公司变卖价值的最大化。
2. 清算程序(Liquidation)(参考《1986年破产法》第77-229条)
清算程序是由专业的清算人员(Liquidator)对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出售和变现,然后按照破产法下的优先权进行分配。清算程序完成后公司通常被解散。作为无抵押的普通债权人,因为分配排序非常靠后,所以可能会很难拿回全部或任何资金。
清算流程本身又分为两种:
2.1 强制清算,指由法院判定进入的清算流程;
2.2 自愿清算,指由公司股东决定进入的清算流程。
自愿清算又更细分为股东自愿清算 (Membe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 MVL)和债权人自愿清算(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 CVL)。二者的主要区分依据为公司董事是否愿意宣誓证明公司将有能力偿还未来不超过12个月内的所有债务。如果股东愿意宣誓该等证明,即为股东自愿清算,反之则是债权人自愿清算。债权人自愿清算(CVL)这个名称是可能产生误导的,因为作为债权人想清算公司,唯一的选择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从优先分配权上来看,不管是自愿清算还是强制清算都是一样的。能够完成股东自愿清算(MVL)的公司其实是非破产状态的,因为公司有能力支付未来的所有债务,并可能有多余的资金来退还给公司股东。一般这类公司可能因关停或其他原因自愿进行清算。但公司董事要注意,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事实并没有偿债能力,那么程序上将会变成债权人自愿清算。对于公司董事来说,在正常面临的风险责任的情况下,错误的法律宣誓也可能导致刑事犯罪,严重的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3. 资产接管(Receivership)
资产接管严格意义来说不是一个破产清算程序,而是为抵押债权人提供追回债务的手段。通常是由资产接管人员(Receiver)直接出售被抵押的资产从而偿还抵押债权人的债务。资产接管人员只能出售被抵押的相关资产而不能出售公司其他资产。
资产接管人员一般由抵押债权人直接任命,虽然也是由专业人士来操作,但他们主要对其任命方负责,而对公司的责任非常有限。进入资产接管后,公司虽然是资产的持有人,但对资产出售没有决定权。资产接管人员一般希望在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出售资产,公司现有管理层通常对公司继续运营提供协助。
4. 其他破产程序
如果征得绝大多数债权人同意,公司也可以跟债权人签署正式协议来进入其他类型破产流程。一般常见的方式有公司自愿重整安排(Company Voluntary Arrangement - CVA)以及债务重整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
公司自愿重整安排 (CVA) (参考《1986年破产法》第1-7条),一般是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协商达成还款时间表,以公司能够继续维持运营为目的,对债务的安排通常仅包含对部分债务的处理。如果绝大多数债权人同意,那么少数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也要遵循该等还款安排。
债务重整安排(参考《2006年公司法》第895-901条)是比公司自愿重整安排更复杂的债务重组方式,不仅要取得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支持,也要经过法院同意。
三.公司破产对于董事的风险和影响
正常情况下,董事仅对公司以及公司股东负有义务。但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董事的义务将会有很大的改变,普通法下要求董事对公司以及公司的债权人负有合理尽职义务。董事在面临公司财务困境的情况下,必须慎重小心地做决定,并要尽快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如果公司进入接管程序(Administration)或者清算程序(Liquidation),董事在公司已经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还继续公司的经营(Wrongful trading),那么董事本人可以成为被告,被要求承担债权人的损失。若情节严重,董事个人也有可能被禁止在其后最多15年内担任任何公司董事。
更严重的是,任何人如果参与公司的经营并有意欺骗债权人或者有其他的欺诈目的(Fraudulent trading),都将会被要求由个人来承担公司的损失并可能面临相对应的刑事责任,即使公司没有进入到任何破产程序。
英国《1986年破产法》和《2006年公司法》都对面临破产公司的董事有诸多严格要求,即使在公司没有破产的时候,董事也需要考虑后者对董事本身的义务要求。例如,《2006年公司法》第170-177条下对公司董事合理尽职义务等要求,第173条对董事进行独立判断的要求,第175条对避免个人利益冲突的要求,以及第176条对董事不能接受来自第三方的好处的要求等。
总体来说,英国的破产法规定非常复杂,不同的破产程序对债权人和公司董事来说也会产生非常不同的影响。尤其是对公司董事来说,做出错误的决定很有可能导致自己成为被告。特定情况下,董事个人资产也可能被判给补偿债权人。如果企业面临财务困难,从董事角度来说,应该尽快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来避免其个人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作者:韩文浩 伦敦 非权益合伙人
业务领域:银行与金融, 诉讼仲裁, WTO/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