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入世5年兑现TRIPS有关承诺情况

发布日期:2012-11-08 18:06:54来源:越南经济研究杂志作者:
  一、参照TRIPS协议,调整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及条文   越南加入WTO时作出具体承诺:颁布刑法实施指导文件,对故意侵犯版权及在商业领域假冒商标的行为予以打击;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国家机关单位使用合法软件及电视台只播放合法节目。五年来,对照TRIPS协议相关规定,越南知识产权法也做了适应性调整:  (一)一般性条款及基本原则   1、根据TRIPS协议第1(3)条,加入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及《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   2、国民待遇。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2条中规定“该法适用于满足该法律及越南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越南本国及国外个人和组织”(越南第22/2009/TT-BTC号通知指导实施)。   3、法律规定的所有权涉及的对象与TRIPS协议第二部分相同:著作权及相关权利、专利、工业外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商业秘密及路径指引。   4、TRIPS协议第7、8条规定的目标和原则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7、8、9条中体现即“知识产权界限”、“国家知识产权政策”及“组织和个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责任与义务”。  (二)满足可能获得保护的相关标准、范围及知识产权应用   1、著作权及相关权利   越南现在是5个多边国际公约正式成员国:即TRIPS协议、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日内瓦公约及布鲁塞尔公约;并与美国、瑞士签订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双边协议,同时与俄罗斯、日本、韩国、中国及中国台湾在双边经贸和投资协议中都有知识产权承诺。   为遵守及履行以上国际公约及协定,2005年越南制订《知识产权法》,并通过2009年6月19日第36/2009/QH12号法律加以完善;2006年9月21日第100/2006/ND-CP号实施指导性决议(指对《民法》与2005年《知识产权法》中涉及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条款的实施)通过2011年9月20日第85/2011/ND-CP号决议修改完善。   2、货物商标   越南民法及知识产权法中有关保护商标的各项规定、越南第103/2006/ND-CP号决议(越南第122/2010/ND-CP号决议进行修改及补充)及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基本上满足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有关保护商标的条件、商标所有者的权利范围及商标保护时限的规定。   3、工业品外观   越南民法及知识产权法中有关保护工业品外观的各项规定、越南第103/2006/ND-CP号决议(越南第122/2010/ND-CP号决议进行修改及补充)及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越南第01/2008/TT-BKHCN号、第04/2009/TT-BKHCN号、第13/2010/TT-BKHCN号及第18/2011/TT-BKHCN号决议进行修改及补充)基本上满足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中有关保护工业品外观的条件、工业品外观所有者的权利范围及工业品外观保护时限的规定。   4、专利  (1)依据权利发生及确立:工业所有权中对于外观的确立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6条及第90条中有明确规定;  (2)有可能被授予专利的对象: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4.12、58.1、58.2条中有明确规定;  (3)不被保护的对象与欧洲专利公约相似,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59条中明确规定;  (4)保护时限: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93条中明确规定;  (5)授予的权利:分别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3、124.1条及第中明确规定; 103/2006/ND-CP号决议第21.1条中有相关规定;  (6)所授予权利的特殊性条款:与巴黎公约相符,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25.2.c及第125.2.1条中有明确规定;  (7)递交专利申请条件、专利权确立手续、未获准而使用专利的各种形式以及专利及工艺规程侵犯在民事诉讼手续引证方面的义务在越南知识产权法、第103/2006/ND-CP号决议(越南第122/2010/ND-CP号决议进行修改及补充)、第105/2006/ND-CP号决议(越南第119/2010/ND-CP号决议进行修改及补充)及第01/2007/TT-BKHCN号通知(越南第01/2008/TT-BKHCN号、第04/2009/TT-BKHCN号、第13/2010/TT-BKHCN号及第18/2011/TT-BKHCN号决议进行修改及补充)中有明确规定,基本上与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相符。   二、知识产权实施  (一)法律规范体系   1、越南政府总理颁布知识产权实施的相关指示包括:2007年2月22日第04/2007/CT-TTg号关于保护计算机程序著作权的指示;2008年12月28日第36/2008/CT-TTg号关于增强管理及保护著作权指示;2008年9月8日第28/2008/CT-TTg号关于反假货次货的紧急措施;2011年6月2日第845/CT-TTg号关于加强工业产权实施工作;   2、越南新增及修改的有关知识产权实施的法律文件包括:  (1)越南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及司法部2008年2月29日第01/2008/TTLT-TANDTC VKSNDTC-BCA-BTP号关于指导追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责任的联席通知;  (2)越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化、体育与旅游部、科学与工艺部及司法部2008年4月3日第02/2008/TTLT-TANDTC-VKSNDTC-BVHTTDL-BKHCN-BTP号关于指导运用法律条文在人民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联席通知;  (3)工贸部2008年10月22日第12/2008/TT-BCT号通知,对有关市场管理部门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行政违法行为投诉的程序引导、手续办理及申述受理引导;  (4)2009年6月19日越南国会通过修改、补充2005年知识产权法相关条款如,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发明专利等;补充各必要规范如,保护属国家秘密方面的发明专利等;解除实施中一些重大障碍及问题如,处理工业产权时限、工业产权代理业务经营权、知识产权鉴定及通过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等;  (5)2009年6月19日越南国会通过修改、补充刑法相关条款如,第131条“侵犯著作权罪”改成第170a条“侵犯著作及相关权利罪”;  (6)2009年5月13日第47/2009/ND-CP号决议,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理作出规定,其中有约100种违反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行为分别以警告及罚款处理。决议还将违反行为界定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及侵犯著作权和相关权利行为;  (7)2010年12月30日第119/2010/ND-CP号决议修改和补充涉及侵权申述应附带材料及证据、权利主体资格证明、侵权货物价值鉴定以及一些涉及工业产权鉴定的内容;  (8)2010年9月21日颁布的第97/2010/ND-CP号关于处罚工业产权领域中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决议,替代第106/2006/ND-CP号决议。该决议修改后的内容大致为,处罚额度将为侵权产品及服务价值的倍数、处理涉及工业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更具体界定职权部门的处罚权力等;  (9)2011年12月2日第109/2011/ND-CP号决议对2009年5月13日第47/2009/ND-CP号关于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行政处罚决议就涉及侵权产品价值确定、处罚形式、克服后果措施以及处罚金额度等作补充和修改;  (10)2011年12月27日第44/2011/TT-BTC号通知指导实施政府2010年9月21日第97/2010/ND-CP号决议,明确对工业产权领域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11)财政部2011年4月1日第44/2011/TT-BTC号通知,引导海关打假和保护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二)执法体系   越南知识产权法、相关决议和通知的执行由各职能部门分权实施:运用民法和刑法手段属法院职权范围;运用行政手段分属专业稽查部门、公安、市场管理部门、海关及各级人民委员会。在越南,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较诉讼手段则更为简单与适用。   1、入世5年间,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的案例汇总  (1)文化、体育和旅游部稽查机关   2007-2009年处罚56家企业非法使用软件,罚金4.83亿越南盾,勒令卸载4000台电脑软件;   2010-2011年稽查119企业,检查4,660台电脑中发现很多电脑安装盗版软件,并勒令解除;   现有2/3被检查的企业已购买正版软件,总价值达2,281,683美元;   处罚8家非法储存、传播盗版内容的企业,处罚金额2.27亿越南盾; (2)通信与传媒部稽查部门检查1000家企业,180家有非法出版行为, 30家予以警告,150家罚款15亿越南盾,销毁100吨书籍共计10万册; (3)科学与工艺部稽查部门检查159家企业,处理153家侵犯工业产权,警告9家,罚款144家,总金额23亿越南盾; (4)全国市场管理部门总计处理销售假货及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18,984起,罚金980亿越南盾; (5)公安机关发现销售假货及侵犯知识产权产品700起; (6)海关收到159张要求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品进行核查及监控的申述;截至2011年12月31日,海关在边境地区监控275起案件,收缴上万假冒产品,处罚36亿越南盾。   2、通过民事和刑事手段处理的案例汇总   为适应TRIPS协议要求,越南于2008年2月19日颁布第1/2008/TTLT-TANDTC-VKSNDTC-BTP号关于指导追究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责任的联席通知以及2008年4月3日颁布第2/2008/TTLT-TANDTC-VKSNDTC-BVHTT&DL-BKH&CN-BTP号关于指导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在人民法院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联席通知。   据法院统计,自2006年7月1日越南知识产权法生效起到2009年6月22日,越南有相应职权的法院共受理108起知识产权纠纷案,其中90起为著作权纠纷、10起为工业产权纠纷、5起为使用作品合同纠纷及3起为工艺转让纠纷。   同时在2007-2009年阶段,刑事庭受理11起刑事案件,判决8起,其中2人被处罚监外改造、2人缓期、6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2人3-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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