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规范央企海外投资风险控制
全球化时代,海外投资成为必然。无论国企还是民企,投资海外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增值,投资有风险,有赚有赔符合市场法则。国资委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中国企业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超过1.5万家,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存量2588亿美元,境外企业资产总额超过1万亿美元。其中,国有企业占据了半壁江山。然而,2008年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当年海外的并购亏损达到上千亿元。 3月,中国公司在利比亚遭受损失的经历,让央企境外投资的盈亏问题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其中,四大央企中国中冶、中国铁建、中国建筑、葛洲坝搁浅的在建工程总金额就达人民币400多亿元。后来虽然有所赔偿,但中国企业最终获得的保险赔付不过只有4亿元而已。 如果说,央企在利比亚投资的失利是由于不可预知的特殊原因造成的,然而事先没有为境外投资购买足额保险,以及中航油燃油套期保值业务异化为高风险的外汇衍生产品投机、中铁在沙特项目的巨额亏损等,就不得不让人质疑央企境外投资的决策和监管。而近年来央企境外投资的频频失利也让缺乏监管的央企境外资产流失成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大敌。 因此,加强央企境外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将央企海外投资监管纳入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流程化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境外资产管理和产权转让正式立规,于27日连续出台两个文件,《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份文件已经国资委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两个文件的出台使得央企和其它一些企业在境外投资有法可依,特别是促进企业在境外投资风险控制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在国资委出台的两个《办法》中,不仅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作出较为完整的规定,对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也明确规定。最值得关注的是,在两个《办法》中均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管理不当,未履行对境外国有产权的监管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国资委出台两个“办法”就是为了堵漏洞,让央企负责人重视海外投资的风险性,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约束,否则投资失误就要担责。控制央企海外投资风险,是个长期任务,需要长治之策。而更大的问题在于,公众要的是央企投资海外的项目、资金、盈利和亏损的信息公开。若信息不公开,则公众就不可能有效监督,只会造成公众的误读和怀疑,有关投资美国“两房”亏损多少的说法就是明证。因此,遏制海外资产流失的最好办法就是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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