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商业银行实施贸易融资和支付的新举措

发布日期:2007-07-20 19:31:31来源:哈媒体作者:

在哈萨克斯坦参与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过程中,中国一直是哈萨克斯坦重要贸易伙伴,两国在经贸、能源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不断发展,贸易额不断攀升。20074月,两国贸易额已经突破36亿美元,有望提前三年实现两国领导人提出贸易额100亿美元的目标。

 

根据哈萨克斯坦统计署的数字,2006年哈中双边贸易额为55.16亿美元,其中哈出口额为35.92亿美元,进口19.24亿美元。(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中哈双边贸易额为83.6亿美元,其中出口为47.5亿美元,进口为36.1亿美元)

 

一、哈商业银行КОЗКОММЕРЦБАНК积极开展贸易融资业务

 

为响应哈萨克斯坦总统提出的5年战略规划,哈萨克斯坦商业银行积极开拓金融产品服务业务,为大、中客户设计各种融资方案,其中包括贸易融资、租赁和资本费用贷款等金融服务产品。20074月,该行荣获全球著名金融杂志Global Finance评选的《最佳贸易融资银行》的称号。

 

此外,哈萨克斯坦其他商业银行也纷纷开展贸易融资服务领域的业务,原因是一些银行具备了一定的开展此项业务的条件和基础:

 

1)架设了发达的国际代理行网络,有效缩短了客户间结算的周期;

2)国际金融组织或银行在哈萨克斯坦建立了国际结算体系,单证业务的办理路径通畅。

3)采用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结算工具,大大降低了用户在进出口环节的商业和金融风险。

哈萨克斯坦商业银行提供的单证服务业务包括:

—信用证业务

—银行担保

—汇票业务

—西方银行或金融机构有价单证项下现金融资业务

—西方银行或金融机构有价单证项下信用担保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普遍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结算业务是商业银行需求量最多的业务之一。在跟单信用证分期支付方式中,如果出现了客户没有能力按期支付已交货物款项的情况,只要用户能够提供西方银行的有价单证,哈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融资贷款服务,条件是该行与哈商业银行有业务往来关系。

 

二、两国间贸易支付现状

 

   中哈经贸往来当中,支付方式和支付手段是合同执行过程当中出现纠纷最多的问题。很多中国客商缺乏对哈银行业务的了解,在签订购销合同时,采用预付款、现金支付或电汇等方式,特别是中小客户,很少采用信用证、保函等金融手段来有效保护双方的利益。

 

   根据哈商业银行外汇监管部从各分行收集的统计数字显示,2005年以来,两国企业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为1603个,其中只有140个合同规定了开立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其余均采用预付款或直接汇款的支付方式。

 

哈商业银行表示,和上述直接付款方式相比,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具有安全性和可靠性的优点,虽然银行会收取一定的开证费,但和巨大的商业风险相比,是非常值得的。况且,目前两国银行都具备必要的开证条件,在合同金额大,执行周期长的情况下,规避风险,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非常必要。哈商业银行建议通过各种途径让中国的合作企业了解哈方的有关情况,即使交易双方采取预付款或直接付款方式,也应开具履约保函。哈方愿意提供这方面的金融服务。

 

三、大型项目融资应该注意的问题

 

   对于经贸关系中大项目的融资需求,哈商业银行可以提供融资,但需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担保,比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提供担保的大型融资项目,哈商业银行可与中国的银行进行融资合作。

 

   大型融资项目的业主最关心两件事:一是资金使用的有效率,另一个是融资周期。两国政府200389签订的双方互免双重征税协定可有效解决资金使用效率的问题,该协议第11页第2条款保证非居民所得税缴纳数额不超过10%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实施的大型工业投资及合作(机电和高科技)项目资金量要求大,企业自有资金无法满足资金量的需求。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发展银行通常可以根据企业的申请提供项目融资,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在哈萨克斯坦项目投资上,要求哈萨克斯坦政府提供融资担保。但哈萨克斯坦财政部通常不对商业项目进行国家担保。按照哈萨克斯坦预算法,国家可以向借贷人提供担保,但借贷人实施的投资项目必须被列入申请使用非国家资金名单后,经政府批准,才能获得国家相应期限的担保。国家担保项下的融资项目由哈开发银行负责实施,其他商业银行不能获得国家担保。

 

四、鼓励建立信用卡支付机制及《外汇法》的有关修改情况

 

    为促进中哈两国贸易发展,两国商业银行之间加强合作,设立代理行关系,业务联系日益紧密。但发展速度落后于两国贸易发展强劲的势头。

    实际上,哈萨克斯坦法律对国际贸易中的外汇结算和开立结算账户并没有设限。哈央行认为,解决边境贸易支付和结算,扩大外汇支付业务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建立信用卡支付机制,方便客商的结算,扩大外汇支付的范围。

    哈萨克斯坦200711对《外汇法》作了如下修改:

1)取消外汇业务许可证制度,实行外汇调节机制(注册、通知):

—商业信贷;

—直接投资;

—参与固定资本、有价证券和衍生金融工具业务;

—金融债务;

—在外国银行开立账户;

2)资本流动的其他业务,包括:

—取得不动产产权,不动产法规定的其他流动物产除外;

—转交财物以履行合作经营者义务。

—居民或非居民有权在哈萨克斯坦内外汇市场购买外汇,无需说明用途和提供外汇购买合同。

—外汇返还期限基本上按照对外合同规定的期限。

—禁止哈萨克斯坦居民之间的外汇业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与非居之间的外汇支付和汇款业务须通过授权银行账户(禁止通过现金账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哈萨克斯坦居民和非居民可在被授权银和外币兑换点进行外汇买卖。

—非居民有权将获得的红利、奖金、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按法律规定程序汇兑,不受限制。

—非居民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进行的外汇交易不受法律限制,只有在违反《危害经济安全和金融稳定的限制措施法》的32条的情况下才受到限制。

在哈萨克斯坦经济高速增长的情况下,为防止通货膨胀和方便两国贸易结算方面,哈央行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措施,哈商业银行不断扩大金融衍生工具业务,为两国企业贸易结算正规化和标准化,做了很多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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