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发会议2006年贸易与发展报告概述(五)
国际贸易协定的限制 人们广泛关注,由于多边贸易协定和越来越多的区域和双边贸易安排而产生的国际贸易规则,可能无法采用在当今成熟经济体和后起工业化国家发展中起过重要作用的政策措施。这意味着各国政府在追求其发展目标时的灵活性将会大幅度上减少。另一个让人们感到关注的问题是,这些规则和承诺,从法律意义上讲对所有的国家都具有约束力,但是从经济意义上讲可能会对发展中国家而不是发达国家设置更多的限制,因为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结构特征和工业化发展程度方面各不相同。 对外国投资者规定业绩要求是被涉贸投资措施协定所限制的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尽管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的初期阶段广泛地采用了此类要求,发展中国家直到近期才开始运用这些政策工具来扶持其工业化进程和技术更新。例如,为了争取加入国际生产网络,实行了旨在加强技术转让和使用本国产品的国内含量要求。经验证据表明,此类措施有助于实现这些目标。但是,发达国家援引涉贸投资措施协定的规则和承诺,尤其是在汽车制造部门,向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提出了一些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诉讼。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适用于具体的补贴,因而对政策的选择性职能产生影响。只要补贴涉及公共预算费用,这就是不对称的,因为发达国家要比发展中国家更容易担负这种费用。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禁止根据出口业绩提供补贴。然而,这正是一些东亚国家所采用的相互控制机制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与拉美地区相比,相互控制机制被认为是东亚地区产业政策取得更大成功的关键。 许多观察家认为,涉贸知识产权协定是《乌拉圭回合协定》中最具争议的,因为该协定具有限制发展中国家获得技术、知识和医药的潜在可能性。涉贸知识产权协定所设的限制意味着某种不对称性,因为它有利于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主要是在发达国家,而不利于想要获得此类知识内容的人――主要是在发展中国家。而且,该协定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是具体的、有约束力的和可起诉的,并且可以根据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不遵守协定的行为提出异议。与此相反,主要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十分重要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合作条款却具有“尽力而为”的性质,难以执行,并且不遵守协定的行为不受处罚。然而,涉贸知识产权协定为各国不同的做法留有余地。例如,发展中国家可能会制定严格的专利公布规则,随后批准范围狭窄的专利,或自由灵活地运用强制性专利使用许可制度。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部分排除了涉贸知识产权协定留给发展中国家的自主权。 支持多样化的工业关税 从许多方面来看,征收工业关税并非促进多样化和技术升级的最佳手段。然而,出于三个主要原因,发展中国家的决策者们可能不情愿放弃此类关税。第一,对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来说,关税仍然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第二,由于乌拉圭回合协定降低了发展中国家运用其他政策手段支持经济多样化和技术升级的自由度,工业关税的相对重要性提高了。第三并且也许最为重要的是,调整工业关税的经济影响往往是根据现有资源再分配所带来的福利的得与失加以评估的。从这一角度来看,对所有工业部门一律征收较低统一税率的贸易政策,可使国家的福利效益最大化。但是此类估算忽视了削减工业关税的影响以及资本积累、技术变革与生产率增长之间的协调,而这正是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为此,发展中国家必须根据技术升级的程度,调整对某些产品种类征收的适用工业税率,并将此作为重要的部门政策手段。的确,这类关税政策既不意味着在任何特定时间对所有的部门征收高适用税率,也不意味着征收高平均适用税率。与此相反,这一政策的结果很可能是,平均适用税率低于采用逐项征收的关税政策。 最好采用将约束关税维持在较高水平(或是使大部分工业关税为自由关税),以及将特定工业部门的适用税率调节至相对较低平均水平的战略,以配合这种灵活的关税政策。如果国际协定所规定的工业关税减税义务仅涉及平均关税,而不是像目前签订的所有多边贸易协定那样涉及每一关税细目,那么这样做是有可能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一直采用一种使其可以调节制成品适用税率的关税制度。但是,目前有关非农业市场准入的多边谈判旨在减少发展中国家在关税制定和关税约束方面至今仍然享有的灵活性。 制定前瞻性贸易和产业政策的余地 因此,对于各种国际贸易安排在多大程度上限制了发展中国家在实行前瞻性贸易和产业政策方面所享有的自由度的评估结果可谓喜忧参半。一方面,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承诺使得发展中国家更难以将外向型经济与目前成熟的和后起的工业化国家曾用来促进经济多样化和技术升级的政策手段相结合。另一方面,根据目前的多边贸易规则,各国仍有可能实行有助于形成新的生产能力和具有比较优势的新领域的政策。这类政策主要关注提供公共资金以支持研究与发展和创新活动。可以在这一方面利用世贸组织规则和承诺的国家能够继续支持本国的工业,确定国家一流企业,并普遍促进争取技术进步的国家努力。 因此,各国在决策方面仍然享有很大程度的自由度,尚未受到《乌拉圭回合协定》的限制。但是,不应低估《乌拉圭回合协定》中存在着的不对称性。这些不对称性源自这样一个事实,即该谈判的协定就法律义务而言适用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国,但是就经济意义而言却对发展中国家构成了更大的负担。因此非常重要的是,不仅应该从法律限制的角度,而且更应该从经济限制的角度来理解“公平的竞争环境”这一比喻,要考虑到各国之间在结构特征和工业发展程度上存在着差异。此外,由于与发达国家签订的一些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乌拉圭回合协定》留给发展中国家决策者们的有限自由度进一步减少。 多哈工作方案尚未实现《多哈宣言》所做出的发展承诺。最终结果可能会进一步减少发展中国家在决策方面,特别是在工业关税方面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多边谈判缺乏进展可能会使各国更加重视区域或双边自由贸易安排,并将其视为决定国际贸易规则和纪律的法律机制。虽然这些安排有助于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市场的准入,但是与《多哈回合协定》相比,也许会更多地减少各国的决策自由度。这种情况可能会使发展中国家更难以通过建立供货能力来利用得到改善的出口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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