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金融经济共同体关税同盟海关法中与保税库相关条目(翻译稿)

发布日期:2006-07-05 07:12:52来源:驻杜阿拉领事馆经济商务室作者:
  第三篇 保税商品规则   第一章 进口   第一部份 海运   第79条      1、经过海运抵达的商品,必须记载在舱单上或装船总登记表上。      2、这份文件必须由船长签署。必须注明品种、件数、标记和号码、实物、商品的重量和装船地点。      3、禁止在舱单上出现,无论以什么方式包装的由多件包裹封闭组成的个体单位。      4、违禁商品必须以真实的名称,性质和种类显示在舱单上。   第80条   船长在到达海关管辖区域范围后,首先被要求如下:      1、向登船海关代理呈报舱单正本。      2、提交舱单副本一份。   第81条     除在不可抗力己被确认外,船只只能在海关办事处的同意下进入港口。   第82条     船一进港,船长须向海关人员出示航海日志。   第83条     在船进港24小时之内,船长必须向海关办事处陈述。   第84条      1、轮船的装货或卸货,只能在设有海关办事处的港口范围内进行。      2、无论什么货物的卸船和转装,只能有海关人员的书面准许和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必须在国家海关关长确定的时间和条件下操作。      3、根据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并承担发生的费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卸船和转装地点和时间,能够给予特别准予。   第85条     海军轮船的船长必须办理同货轮船长相同的全部入港手续。   第二部份 陆地运输   第86条      1、所有从路地边界进口的货物,必须立即开往国务政府指定的经过最直接的路途,到达最近的海关办事处。通过海关和目的地办事处检验。      2、在没有送达海关办事处之前,不经准许,任何货物都不能被导入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中。   第87条      1、直接通过二级办事处的道路,在办事处部分办公和全关门时,经国家海关关长决定,可以封锁这条国际运输线。      2、在上段所述道路被关闭的时间内,没有海关部门的准许,任何货物不得流动。 第88条      1、所有的货车驾驶员,一经抵达海关办事处,应向海关部门提交简要申报单,一份显示所运物品的陆地运输单,以及包括      2、违禁货物应在陆地运输单证上写时其真实名称,性质和种类。      3、在海关办事处关门后抵达的货物,可以在该办事处的场地免费停车直至开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简要申报单可在该办事处一开门就提交给海关部门。   第三篇 航空运输   第89条      1、进行国际行程的飞行器,在飞越边界时,必须按照为它指定的航线飞行。      2、它们只能在海关航空站停落。      3、海关航空站所建立的地点是由国务政府指定的。政府同样可以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以使航空站不能逃避海关手续。   第90条     通过航空器运输的货物,必须记录在由该机机长签署的一份仓单上。这份文件的制订,与上述第79条,为海运所规定的条件相同。   第91条      1、无论是民用或军用航空器的机长,被首先要求向海关人员出示仓单。      2、机长应在飞行器降落后或海关办事处一开门,向航空站海关办事处以简要申报的名义提交该文件,或必要时,提供相符的译本。   第92条      1、禁止在运输过程中卸货或抛货。      2、航空器机长有权在正式指定的途中地点卸下邮件,抛弃压载物,以及在保证航空器安全所必须的装载或抛物。   第93条     上述第84条关于卸货和转装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空中运输。   第二章 出口   第94条      1、目的为出口的货物,应送到海关办事处或由海关部门指定的地点。      2、在路地边界上,禁止承运人通过越野企图绕开或避开海关办事处。   第二章 通过海运进出口的共同条文   第95条     如果船上存在没有征税的储备食品,应用于海上消费的,这些储备品应向海关办事处提交申报,直至启航。   第96条     当轮船停止其启航或抵港活动时,海关人员可关闭仓口,放置铅封或封条。必须由海关人员亲自启封。   第97条     独木舟和其他总吨位不足10吨的小船,必须向离出发地或目的地最近的海关办事处出示装卸物。   第98条     独木舟和其他总吨位不足10吨的小船,不论要去海岸的何处,没有海关的许可证不能出港。   第99条      1、禁止各种类型的轮船和小船只进入内河,除非它们经过小港湾,航道和河流,是为到达海关一级办事处。      2、在多条水路均能到达同一个办事处时,将由国家海关关长确定准许水路。      3、上述条款不适用于河流和国家间界河的航行。将按公约所承认的自由和中立水域航运。   第三章 界河航运的特别条文   第100-105条与我无关系,故省略译文。   第四篇 保税仓库和场地   第106条      1、除有特殊相违规定,只有按照本法第79-105条规定条件下的保税商品可以根据本篇所确定的细则进入保税仓库和场地。      2、建立保税仓库和场地,隶属国家海关关长批准。并需经其同意所处地点,建筑物 和布置。      3、本条第二段所述的批准取决于具有运行条件的保税仓库和场地,需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维护和维修实施服务所需的设备。并负担所需费用。   第107条     商品允许进入保税仓库和场地,要送上一份入库的简要申报或一份相关的文件。     这项允许是为了使商品的经营者有义务面对海关管理者。   第108条      1、商品在保税库或场地的最长储存时间,由国家海关关长确定。      2、当本条第一段所规定的储存时间到期后,商品没有接照海关的一项制度再进行申报时,这些商品被视为仓库拍卖物。   第109条     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属于他的一项承诺。   (驻杜阿拉领事馆经商室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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