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认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短短20余年间,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立法、执法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均取得了巨大进步和长足发展。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国政府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围绕打击假冒伪劣、侵权盗版,在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付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一、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状况
20世纪80年代,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中国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根据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中国不断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中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三个部分组成。其中,专门法律主要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行政法规包括《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部门规章包括《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各主要专门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颁布与修改的具体情况见下文表1)。此外,中国的民法、刑法、对外贸易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中也包括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规定。总之,中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这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
在不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同时,中国也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履行入世承诺,中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有关规定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和司法审查的有关内容,从而完善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使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的规定完全一致。如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扩大了可作为商标保护的客体范围,专门规定了对地理标识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加了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增加了对商标确权的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将专利的保护客体扩大到药品、食品及通过化学手段获得的物质等,延长了专利的保护期限,完善了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的条件,增加了对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的行政裁决的司法审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加了受保护权利的种类,明确界定了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增加了关于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临时措施的规定,增加了关于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加重了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还增加了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临时禁令,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都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此外,中国还在不断积极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新法规,如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信随着这些新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会进一步得到健全与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制建设也会不断向前发展。
二、中国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与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谈判的情况
(一)中国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从80年代起,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自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中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为专利程序目的进行微生物存放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中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情况见下文表2)。
在陆续加入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过程中,中国积极参与这些公约、条约、协定项下的各种活动,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的广泛赞誉。
此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加入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如中国目前已经着手制定和修改法律,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作准备。
(二)中国参与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和国际知识产权问题谈判的情况
中国密切关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动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参与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亚太经合组织(APEC)、亚欧会议(ASEM)等国际组织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和国际知识产权问题的谈判。如中国积极参与了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主持下进行的,作为WTO多哈回合新一轮谈判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共健康、地理标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知识产权议题的谈判;中国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举行的会议,中国代表团就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取得的成绩,以及中国对国际专利制度、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等国际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的看法作了重要发言,阐明了中国的原则和立场;中国还组团参加了UPOV、APEC、ASEM等国际组织的会议,积极宣传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成就,并与其他国家进行了有益的交流。
三、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的情况
(一)中国与有关国际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的情况
中国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有关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领域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仅从近几年举办的合作活动中就可窥见一斑。2001年3月27日至29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广州联合举办“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及其对版权产业影响的亚太地区研讨会”;2001年6月10日至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联合在北京和上海举办知识产权执法高级研讨班,国内外共计250人参会;2001年7月23日至26日,由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UPOV)主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协办的“亚洲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技术协调会议”在北京举行;2002年5月21日至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并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在北京举办了中非知识产权论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政策咨询委员会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创造力与发明论坛,会议期间,中国政府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框架协议》; 2003年11月20日至28日,国家版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了“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中的“向公众传播权巡回研讨会”;2004年4月,商务部与亚太经合组织在北京成功举办了“APEC第18次知识产权专家组会议”及“专利保护和药品可及性研讨会”等。这些活动对于各国交流经验,加强中国及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的情况
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领域也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中美于1992年签署了《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于2000年建立了知识产权定期磋商机制,在每年开展知识产权定期磋商的基础上, 2003年共同举办了知识产权圆桌会议,并在2004年成立了中美商贸联委会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在与欧盟合作方面,1992年6月30日,中欧双方签订了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会谈纪要; 2003年10月30日,中欧共同签署了建立“中欧知识产权对话机制”的协议,构筑了中欧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进行交流的新平台;2004年10月21日至22日,中欧双方成功举行了知识产权对话首轮会谈;双方自1996年进行了为期六年的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另外,在双方部长级中欧经贸混委会项下,也包括了知识产权问题的讨论;中国与法国商标部门之间定期举行中法商标混合工作组会议,1998年9月24日中国与法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知识产权的合作协定》。中国与日本、韩国之间也建立了知识产权方面的双边及三边对话与合作机制,自2001年开始,中日韩三国知识产权局之间每年定期举行政策对话机制;中日著作权行政部门之间每年举行定期会晤,并于2003年由中国国家版权局与日本文化厅签订了《著作权及邻接权合作协议》;自1996年起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日本特许厅之间建立了两局领导不定期会谈机制以及与韩国知识产权局正在磋商建立的密切业务合作关系等;另外,中日、中韩双边经贸联委会、中日韩三国经济局长会议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议题。中国与巴西、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在这些对话与合作框架下,中国与其它国家还多次联合举办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研讨会,如2001年9月4日至6日,国家版权局与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办公室在京联合举办版权集体管理研讨会;2003年8月下旬中国国家版权局与日本文化厅在北京举办了“首届中日著作权研讨会”;2003年10月23日至24日,在中国-欧盟知识产权合作项目框架下,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欧洲专利局在北京共同举办了“中国与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回顾、现状及展望”国际研讨会;2004年10月中国商务部与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日本驻华使馆共同举办了“中欧日三国知识产权研讨会”。中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通过有效的沟通与对话,增进了解,互通有无,为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做出了共同努力。
四、中国开展提高社会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的情况
中国政府围绕着打击假冒伪劣、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通过新闻采访、电视广播、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普法宣传,特别是对新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将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强化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量大面广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并连续多年公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十大案件,起到了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这些宣传活动增强了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全面做好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如2001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围绕以“今天创造未来”为主题的第一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开展了一系列重大宣传和庆祝活动,在全国掀起了宣传知识产权的新高潮,营造了尊重知识、保护知识产权,共同创造美好未来的社会氛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按照2004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部署,为配合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由全国整规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知识产权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等九部委联合组织了“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该宣传周围绕“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的主题,于2004年4月19日至4月26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该宣传周旨在普及知识产权保护常识,宣传合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宣传知识产权制度在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宣传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并公布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及其查处情况。宣传周包括了以下系列活动: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为主题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中国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高级研讨会”、“当代大学生与知识产权主题对话”,第二届“巾帼发明家”评选活动颁奖仪式,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知识产权在中国”专题系列宣传片和知识产权公益广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上开展以“尊重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为主题的征文活动,在中央电视台、《中国新闻出版报》、搜狐网等媒体上开展“著作权”知识竞赛活动,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由中央电视台及部分地方电视台联合制作的全国百姓发明创造“金智奖”颁奖活动特别节目,在全国各地开展包括小型展览、街头咨询、讲座等宣传活动,在中央电视台播出以“打击侵权盗版,保护知识产权”为主题的晚会等。为保证宣传周活动的顺利举行,中国政府规定由全国整规办、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专门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在知识产权局设立工作协调组,并向全国各地方有关部门下发了做好宣传周活动筹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认识开展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并就宣传周准备、实施和后续阶段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次宣传周活动范围广、规模大,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国政府希望通过定期的类似活动,集中打击治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五、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
(一)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渠道
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有行政和司法两个平行的渠道。权利人在被侵权时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申诉。
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中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设有商标管理机构;另外,1995年6月,中国海关总署设立了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处,全国各海关也指定了本地区内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和联系人。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通过司法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这些行政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可以采取停止侵权的禁令、罚款等救济手段。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
在司法方面,中国各级法院已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在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除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二)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新成果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倾注了极大的人力和物力,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侵权盗版的行为,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见表3、表4、表5)
1996年至2003年10月,中国境内已破获非法光盘生产线163条。2003年8月,在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开展的“销毁走私盗版光盘大行动”中,一次就销毁走私盗版光盘4200万张。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已经对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有了充分认识,基本破除了对本地假冒侵权企业的地方保护主义,积极采取跨地区的行动对假冒侵权行为进行打击。中国环淮海经济区、华东三省一市、东北三省都建立了商标执法网络,这些网络对行政执法行为的跨地区协调和配合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各执法部门还注意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如中国知识产权司法、行政部门已建立了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了积极有效的合作。
实践证明,通过各机关的执法工作,有效地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切实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改善了市场经济环境、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提高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从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2月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已于2004年12月22日施行。
此次公布的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体适用刑事责任的标准做出了详细和明确的规定,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处罚门槛,扩大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范围,明确了相关专业术语,集中解决了各地办理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提高了相关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
在起草过程中,司法机关广泛征求了国内相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就有关问题先后多次、多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欧盟委员会、商业软件联盟、中国商业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中国美国商会、美国信息产业机构等行业协会和部门的意见。可以说,《解释》的起草过程是一个广泛征求意见的过程,尤其是对有关国家和跨国企业的意见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这是以前起草司法解释从未有过的。
司法解释的出台,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要求,也是切实履行中国对国际社会的庄重承诺、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的司法举措。《司法解释》的出台实施将有助于中国知识产权执法和审判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水平。
(四)中国政府实施政府软件正版化
为更好地履行国际承诺,推动中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国务院于2000年发文,要求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使用正版软件。2001年,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版权局、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文,要求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中国政府已在中央国务院系统进行了清理和检查,并于2002年5月前完成了使用软件正版化工作。目前中国政府正在重点推进地方各级政府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并取得了重要进展。
(五)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以及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1、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
2004年8月,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组织领导,国务院调整充实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小组,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任组长,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署(版权局)、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局等12个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
自2001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以来,多次开展集中整治侵权盗版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行动。2001年,在领导小组的协调指挥下,工商、质检、卫生、农业、药监等行政执法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890多万人次,取缔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窝点50多万个,立案查处120多万起,案值164亿多元。
2、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
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环境,加大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力度,保护知识产权,中国政府于2003年建立了“政府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定期沟通协调机制”。该机制由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成,主要负责定期与外商投资企业互相沟通情况,了解他们在打击假冒商品,保护知识产权,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等方面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通过这一机制,各执法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加强了打击侵权方面的合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3、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为争取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取得更明显成效,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由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对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专项整治。这充分显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决心。今年8月19日和8月27日,国务院先后召开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和全国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吴仪副总理到会并作讲话,对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做出了指示和部署。
这次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由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具体实施。专项行动中,将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所谓重点领域,就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的保护;重点环节就是货物进出口、各类展会和商品批发市场、定牌加工、印刷复制等等;重点地区是指制假售假相对集中的地区。行动中,以知识产权权利人反映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侵权案件作为突破口,积极行动,狠狠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分子。此次专项行动,将把盗版光盘和商标侵权作为重中之重进行打击,特别是把繁华商业区、涉外宾馆饭店、交通中心等作为重点,继续严厉查处非法光盘生产线,扫除贩卖盗版光盘的游商小贩;继续做好各级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督查工作,使督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及时纠正出现的问题;重点规范北京、上海、天津和东南沿海地区以及各地较大的商品交易市场,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地区,专门研究部署,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重点整治,并严防反弹。为保证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形成统一、高效、协调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区域联合执法,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防止地方保护。为了保证此次专项行动的切实有效,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相关部门还组织了六个督导组,分别奔赴各有关区域,重点监督指导专项行动的实施情况。
六、结语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不但重视对国外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样重视对我们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全国上下已经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要求,也是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国外投资和先进技术的需要,同时更是加快自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
值得指出的是,任何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都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其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水平是分不开的。目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正在受到重视并不断得到解决。中国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态度是一贯的,来自各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都将在中国受到保障,所有侵权和假冒的行为都将被依法处理。而且,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需要各方通力合作。中国政府希望有关国家要消除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疑虑,要更加多地了解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情况,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促进技术的传播与进步。
表1:中国现行主要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览表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实施与修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自 1997年 5月8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9日第一次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实施与修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自1999年6月1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自1999年8月1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自2002年4月10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表2:中国加入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情况一览表
条约名称
加入情况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自1980年6月3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自1985年3月19日起,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约
自1989年起,中国成为该条约首批成员国之一。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自1989年10月4日起,中国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自1992年10月15日起,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
世界版权公约
自1992年10月30日起,中国成为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
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
自1993年4月30日起,中国成为录音制品公约的成员国。
专利合作条约
自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自1994年8月9日起,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自1995年7月1日起,中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伽诺协定
自1996年9月19日起,中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自1997年6月19日起,中国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自1999年4月23日起,中国成为UPOV的成员国。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2001年12月11日起,中国成为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成员国。
表3:2001年全国各知识产权执法机关执法数据统计表
商标管理机关
版权管理机关
专利管理机关
海关
公安机关
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数
41,163件
受理版权
纠纷案件数
4416件
受理专利
纠纷案件数
977件
查处
知识产权
侵权案件数
330起
共查破制黄贩黄、侵权盗版
案件数
3.97
万余起
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数
2.5亿件(套)
结案数
4306件
结案数
888件
总案值(RMB)
约1.349亿元
抓获涉案
人员数
5.14
万余名
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作案工具数
14,004件
结案率
97.5%
受理侵权纠纷案件数
924件
查处进出口侵犯商标权
货物案件数
297件
收缴盗版、淫秽光盘数
1. 19
亿余张
销毁侵权物品数
2227.74吨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66起
受理权属纠纷案件数
23件
保护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次数
116次
收缴盗版、淫秽出版物数
4520
万余册
罚款总额
(RMB)
2.1
亿元
收缴各类
盗版品数
6,175
万余件
受理其他纠纷案件数
30件
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次数
230次
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数
15条
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数
86件
表4:2002年全国各知识产权执法机关执法数据统计表
商标管理机关
版权管理机关
专利管理机关
海 关
公安机关
查处各类商标
违法案件数
39,105件
受理版权
纠纷案件数
6,408件
受理专利
纠纷案件数
1,442件
查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
573起
共查破制黄贩黄、侵权盗版
案件数
3.4
万余起
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数
1.53亿件
结案数
6,107件
结案数
1,291件
总案值(RMB)
9,562
万元
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数
4.3
万余名
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作案工具数
4,188件
结案率
95.3%
受理侵权
纠纷案件数
1,390件
查处进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案件数
557起
收缴盗版、淫秽光盘数
1.4
亿余张
销毁侵权物品数
4,183.64吨
处罚结案数
5,250起
受理权属
纠纷案件数
29件
查处进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案件案值(RMB)
9,057
万元
收缴非法
出版物数
3,989
万余册
罚款总额(RMB)
2.14亿元
调解结案数
721起
受理其它
纠纷案件数
23件
查处出口侵权货物案件数
569件
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数
18条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
59件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136起
立案查处
假冒他人
专利数
177件
收缴各类
盗版品数
6,790
万余件
立案查处
冒充专利数
1,679项
表5:2003年全国各知识产权执法机关执法数据统计表
商标管理机关
版权管理机关
专利管理机关
海 关
公安机关
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数
37,489件
受理版权纠纷案件数
23,013件
受理专利纠纷案件数
1,517件
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
756起
共查破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数
3.47
万余起
收缴和消除商标违法标识数
8,475.50万件(套)
结案数
22,429件
结案数
1,237件
总案值(RMB)
6,797
万元
抓获犯罪嫌疑人数
4.1
万名
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作案工具数
15,597件
结案率
97.46%
立案查处假冒他人专利数
164件
查处进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案件数
741宗
收缴盗版、淫秽光盘数
1.14
亿余张
销毁侵权物品数
5,754.92吨
处罚结案数
21,032起
立案查处冒充专利数
1,873项
查处进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案件案值(RMB)
6,693
万元
收缴其他非法出版物数
3,720万
余册(件)
罚款总额(RMB)
2.42
亿元
调解结案数
1,173起
查处侵权出口货物案件数
747宗
查获非法光盘生产线数
34条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数
45件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224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