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海关对来自中国和巴拿马的部分进口商品实行强制提前申报等限制措施

发布日期:2005-03-19 07:00:00来源:作者:
  2005年2月28日,哥伦比亚海关和税务总局做出第01513号部令,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1999年1071号和2685号法令,从中国和巴拿巴进口的以下商品须在到货前15天内向海关申报: 1、税号为85.06的电池; 2、税号为84.71.60.90.00的电脑显示器; 3、税号为85.09.40.10.00的打汁机; 4、税号为85.16.40.00.00的电熨斗; 5、以下税号的纺织品: 52.08.12.00.00 52.08.13.00.00 52.08.22.00.00 52.08.23.00.00 52.08.32.00.00 52.08.33.00.00 52.08.42.00.00 52.08.43.00.00 52.08.49.00.00 52.08.52.00.00 52.08.53.00.00 52.09.12.00.00 52.09.22.00.00 52.09.32.00.00 52.09.39.00.00 52.09.41.00.00 52.09.42.00.00 52.09.49.00.00 52.10.41.00.00 52.11.41.00.00 52.11.42.00.00 52.11.49.00.00 52.12.21.00.00.   二、申报要求:申报海运公司文件及其它进口文件(发票等),办理海关放行手续;提交出口文件或有关国家(中国和巴拿马)海关当局文件;   三、来自中国和巴拿马的税号为85.06的电池,税号为84.71.60.90.00的电脑显示器,税号为85.09.40.10.00的打汁机,税号为85.16.40.00.00的电熨斗不适用临时进口规定,但如运输文件有保税区用户签字或背书除外;   四、海关长期用户(大进口商,在海关已注册)和大出口用户在运输文件上签字或背书者除外;   五、本规定于2005年4月1日起生效,与此相悖的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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