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第五巡回法庭最新判例强化反国外腐败行为法
正当中国在轰轰烈烈地反腐败的时候,美国的司法系统也在强化其反腐力度。2004年2月4日,美国联邦第五巡回法庭在US V.KAY一案中,首次将反国外腐败行为法适用范围由原来的 “为得到或保住业务所作的行贿”扩大到“直接或间接为得到或保住业务而作的行贿。”
美国的反国外腐败行为法最初是1977年通过的。其目的是禁止美国的公司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及绿卡持有者)在国外为得到或保住业务而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其惩罚标准是民事罚款5千至50万美元,刑事罚款高达200万美元外加长达5年的有期徒刑。
为了不使本国守法者眼巴巴看着别国竞争者在世界市场上毫无约束地通过行贿而取胜,美国政府从1988年起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进行了长达十年的谈判,迫使其成员国通过类似立法,并于1997年与30多个经合组织成员及非成员国家签订了一项国际反腐公约。
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的执行机构是美国司法部和证监会。上述US V.KAY一案即由美国司法部代表美国政府起诉总部在休斯敦的美国大米公司。该大米公司在向海地销售大米时,为了少缴进口关税和大米销售税预付款,公然贿赂海地海关官员,使其接受假单据,少报进口数额。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贿赂行为是否“为得到或保住业务。” 一审法庭认为被告的贿赂行为只是为了得到海地国的税务优惠,并非为了得到或保住业务,故不构成违反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美国司法部及时上诉到联邦第五巡回法庭。经过对反国外腐败行为法的立法过程及动机的研究并参照上诉双方的法理辩论,第五巡回法庭同意司法部的观点,即只要贿赂行为 “有助于” 得到或保住业务,就构成违反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 并认为降低税务负担显然“有助于” 得到或保住业务,故推翻原判,驳回重审。由此,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魔力大增。近日有关美国朗迅(Lucent Technology)公司的中国地区高层管理人员因为涉嫌行贿中国政府官员而被解雇就是朗迅公司听从证监会,执行反国外腐败行为法的结果。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官员”不单单包括政府衙门的行政人员,还包括国营公司的各级领导。另外,不管行贿行为完全发生在美国国外还是在美国国内,行贿者都会受到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的惩罚。
不过,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允许以下两种付款:一是为使得外国政府官员加快其日常工作速度而付的“加油款”,二是该外国现成法律所允许的付款行为。
美国的反国外腐败行为法最初是1977年通过的。其目的是禁止美国的公司和个人(包括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及绿卡持有者)在国外为得到或保住业务而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其惩罚标准是民事罚款5千至50万美元,刑事罚款高达200万美元外加长达5年的有期徒刑。
为了不使本国守法者眼巴巴看着别国竞争者在世界市场上毫无约束地通过行贿而取胜,美国政府从1988年起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进行了长达十年的谈判,迫使其成员国通过类似立法,并于1997年与30多个经合组织成员及非成员国家签订了一项国际反腐公约。
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的执行机构是美国司法部和证监会。上述US V.KAY一案即由美国司法部代表美国政府起诉总部在休斯敦的美国大米公司。该大米公司在向海地销售大米时,为了少缴进口关税和大米销售税预付款,公然贿赂海地海关官员,使其接受假单据,少报进口数额。此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贿赂行为是否“为得到或保住业务。” 一审法庭认为被告的贿赂行为只是为了得到海地国的税务优惠,并非为了得到或保住业务,故不构成违反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美国司法部及时上诉到联邦第五巡回法庭。经过对反国外腐败行为法的立法过程及动机的研究并参照上诉双方的法理辩论,第五巡回法庭同意司法部的观点,即只要贿赂行为 “有助于” 得到或保住业务,就构成违反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 并认为降低税务负担显然“有助于” 得到或保住业务,故推翻原判,驳回重审。由此,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魔力大增。近日有关美国朗迅(Lucent Technology)公司的中国地区高层管理人员因为涉嫌行贿中国政府官员而被解雇就是朗迅公司听从证监会,执行反国外腐败行为法的结果。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官员”不单单包括政府衙门的行政人员,还包括国营公司的各级领导。另外,不管行贿行为完全发生在美国国外还是在美国国内,行贿者都会受到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的惩罚。
不过,美国反国外腐败行为法允许以下两种付款:一是为使得外国政府官员加快其日常工作速度而付的“加油款”,二是该外国现成法律所允许的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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