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众议院审议通过巴西生物安全法

发布日期:2004-02-06 19:10:00来源:作者:
巴西众议院2月5日审议通过巴西2401/03法律,即生物安全法。新法确立了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标准和监察规范,对人类胚胎的使用、克隆和遗传学变异体及衍生物的环境准入等作出规定。
  要点如下:
  机构、基金和税金
  1、建立全国生物安理会,隶属联邦总统府管辖。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实施国家生物安全政策。国家生物安理会由有关与生物遗传有关的15位部长和其他机构负责人组成。审批范围是遗传学变异体及衍生物的贸易活动。
  2、建立各种机构包括使用遗传工程遗传学变异产品技术和方法的机构的强制性责任。建立相关机构的生物安全内部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培训职工和有关从事卫生和安全活动的其他人员,制定预防和监察计划并保证其职责下的机构的正常运行。对从事遗传学变异产品或衍生物生产的个人或集体进行登记注册管理、对生物安全违法事件和可能引起有机体改变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3、建立生物安全和家庭农业生物技术鼓励基金,以促进国家公共机构进行生物技术和遗传工程项目研究和发展。研究项目是:新的栽培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技术研究、基础材料研究或遗传学性状改变对环境、人类和动物健康作用效果研究。
  4、为了解决家庭农业生物安全的资金问题,联邦当局建立在贸易、种子进口和遗传学变异体及衍生物产品贸易中增收调节税。税率定为1.5%。收取的调节税必须进入生物安全基金。
  5、建立全国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会由27个成员单位组成,所有成员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2名必须是动植物、环境和人类健康领域中的知名科学家,其他成员由主管部门(如环境部、卫生部等)指定。
  6、在科技部建立生物安全信息体系,主要从事分析遗传学变异体及衍生物生产行为的分析、审批、登记注册、监查跟踪。
国家生物安全委员会
  7、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在下述领域具有最高权力:生物安全的
标准制定、风险分析、实验的质量认证和跟踪、遗传学变异体及衍生物生物安全和分级,以及在遗传学变异体及衍生物研究和商业利用活动中颁发技术意见等。
  8、违犯生物安全法规定受刑法处罚,包括警告、遗传学变异管理机构拘留、吊销登记等等。同时,视违法情节和严重度处以2000雷亚尔-150万雷亚尔的罚款。罚款收入纳入环境部、卫生部、农业部和渔业特殊国务秘书处登记管理和监察机构管理。
  9、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构成犯罪行为,如非经权力机构审批从事利用人类胚胎和胚胎细胞进行生物遗传活动、使用人体或动物活体遗传物质活动、违反生物安全标准向环境释放遗传学变异体及衍生物、克隆人和其他生物等。违法行为视情节严重度和造成的损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识
  10、含有遗传学变异体及衍生物的人类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实施标识,并在标识中明确标注。
  许可证
  11、在科研活动中,那些污染性强的项目由国家生物安理会根据呈送的项目报告审定,包括是否需要发放环境许可证等。根据众议院农业小组议院的请求,删除原文本中关于种植转基因大豆环境许可必要解释的表述。
  转基因大豆
  12、根据1081/03号法律,已经通过的草案允许对转基因大豆种植期和2004年农业季度收获的大豆贸易期延长一年。2005年的种植和产品贸易照此执行。
  实施期限
  13、待生物安全法颁布之日算起120天后,从事生物安全标识的部门将严格采用标识制度。
  农药
  遗传学变异体及衍生物不受7802/89号法律关于农业毒害的规定管辖,但用遗传学变异体及衍生物为原料生产农药除外。
  人类胚胎
  15、众议院全会通过的文本不得再修改,但其他行为如突发事件的疏漏、使用动物活体遗传材料、进行人类再造性人类克隆、人类胚胎用作生物材料、使用人类活体遗传材料等等除外。使用人类活体遗传材料,必须经国家权力机构批准、可以在疾病诊断、预防、和治疗领域、在利用多性细胞进行治疗性克隆领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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