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搭台、企业唱戏
据日本财务省统计,2001年日本海外资产达2.9万亿美元,相当于其GDP的75%,而同期的海外制造业销售额达4348亿美元,与其出口额相当。日本企业的对外投资并非一蹴而就,除受企业扩张的内部因素驱动外,日本政府的“渐进式自由化管理、全方位促进”的管理促进政策更是功不可没。
一、日本对海外投资的渐进式自由化政策
日本政府在管理对外投资方面,主要依据《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和《外汇管理令》。分析其政策沿革,呈现出适时调整、逐渐放宽的特点;其演变过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企业对外投资伴随政策的放宽而不断扩大。
1、政府审批制时期。受外汇储备有限等因素制约,在70年代前政府原则上限制企业对外投资,对企业的海外投资采取审批制。受此影响,截至1970年日本累计对外投资仅为26亿美元。
2、实行资本自由化时期。在经济实力逐渐增强、国际收支出现巨额黑字、国际社会强烈要求日元升值、企业对外投资需求增强的大背景下,从1969年至1978年日本先后采取了5次资本自由化措施,将免于审批的海外投资金额上限从0,逐渐提高到20万美元、100万美元,直至撤销对金额的管制;并大幅放宽了对投资领域的限制。在此带动,日本企业对外投资大幅增长,1973年单年度即达到35亿美元,远远超过资本自由化前的累积金额。
3、全面自由化时期。进入80年代,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外投资日益成为日本企业降低国内生产成本,避开国外市场壁垒,化解双边贸易摩擦以及推动地区经济合作等的重要手段。由此,日本政府对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态度也逐渐趋向积极,进一步修改了有关法律法规,解除了相关限制。同时,日本年对外投资规模也迅速攀升到300-400亿美元水平。目前,日本政府在管理对外投资方面,基本采取自由化原则,其管理的要点如下:
在金额上,企业对外投资超过1亿日元须于投资之后经日本银行向财务省进行报告,1亿日元以下则不需要报告。在行业上,除渔业、制革业、武器制造、毒品被列为限制性行业,对外投资需经政府批准外,其它行业原则自由。在投资国别上,企业如对伊拉克、利比亚、安哥拉、南斯拉夫、塞尔维亚进行投资,需要经日本银行向财务省申请。对其它国家投资则无特别规定。在汇款手续上,企业对外投资时,需经银行向财务省提交“汇款报告书”,注明受领人、金额、目的等。在经营上,如企业或个人在海外拥有超过10亿日元的投资项目,或在海外发行10亿日元以上的证券,或拥有1亿日元以上的存款、债权,须定期向政府汇报其资产、收支、经营等情况。
而政府对计划进行海外投资企业的调控手段主要为:通过调查企业的海外投资计划、组织企业恳谈会等方式,从行政上进行事前的行业指导;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对海外投资贷款和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从金融方面进行监控。
二、日本对企业海外投资的全方位促进措施
在不断放开对海外投资管理的同时,在促进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方面,日本政府更是发挥了其细腻周到的施政特点,建立了一套全方位的促进体系。
(一)、提供税收减免
1、实行海外投资等损失准备金制度
对于企业的海外投资、资源开发投资、海外工程承包,允许将投资的部分金额计入“投资损失准备金”内,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投资受损,则可从“投资损失准备金”中得到补偿。
2、实行国外纳税额免抵制度
对于日本企业在海外的子公司(包括合资公司)、分公司以及代表处的盈利,其在外国交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额度内可从日本母公司的法人税中扣除。
(二)、提供多样化的资金服务
日本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扩张得益于金融支持。企业除可通过大型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外,还可享受政府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长期低息贷款:
1、一般企业向海外投资时,可申请使用国际协力银行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
2、中小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时,可向海外贸易开发协会申请使用长期低息的“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协力资金贷款”。
3、中小企业为加强海外子公司的经营基础时,其所需的资金可通过政府系统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取得长期低息的“海外经济环境变化对应特别贷款”。
4、企业投资于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农林业和矿产业时,可通过国际协力事业团取得优惠贷款。
(三)提供完善的担保、保险服务
1、企业因海外投资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国际协力银行可提供担保服务。
2、企业对外投资需要保险时,可申请使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的本金和利益进行保险。
3、中小企业因对外投资而从金融机构贷款时,可向各都道府县的信用保证协会申请使用“海外投资关系信用保证制度”,以享受担保服务。
(四)、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为保证海外企业的权益,确保最惠国待遇以及促进与缔约国的资金、技术交流,日本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截至2000年,日本已与埃及、斯里兰卡、中国、土耳其、香港、孟加拉国、巴基斯坦、俄罗斯等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五)、提供各种财政资助
1、在企业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方面,可使用“海外技术者研修制度”。即委托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对此政府可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助金。
2、企业组团赴海外调查时,可使用“海外投资调查辅助制度”,以得到日本政府的资助。
(六)提供完善的信息咨询服务
为解决海外投资信息不足的问题,日本构筑了由政府和民间、专业团体与综合团体组成的信息收集、研究、咨询网络。其中,作为主管部门,经产省定期派遣投资环境考察团,调查国外投资环境;定期进行“日本企业海外事业活动动向调查、基本情况调查”。作为综合性的团体,日本贸易振兴会广泛搜集各国投资信息,并提供专门的投资咨询服务。而作为专业性团体,日中投资促进机构、日中经济协会、日本国贸促则专司对华投资的信息咨询业务。此外,日本商工会议所、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国际协力银行等均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一、日本对海外投资的渐进式自由化政策
日本政府在管理对外投资方面,主要依据《外汇及外国贸易管理法》和《外汇管理令》。分析其政策沿革,呈现出适时调整、逐渐放宽的特点;其演变过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企业对外投资伴随政策的放宽而不断扩大。
1、政府审批制时期。受外汇储备有限等因素制约,在70年代前政府原则上限制企业对外投资,对企业的海外投资采取审批制。受此影响,截至1970年日本累计对外投资仅为26亿美元。
2、实行资本自由化时期。在经济实力逐渐增强、国际收支出现巨额黑字、国际社会强烈要求日元升值、企业对外投资需求增强的大背景下,从1969年至1978年日本先后采取了5次资本自由化措施,将免于审批的海外投资金额上限从0,逐渐提高到20万美元、100万美元,直至撤销对金额的管制;并大幅放宽了对投资领域的限制。在此带动,日本企业对外投资大幅增长,1973年单年度即达到35亿美元,远远超过资本自由化前的累积金额。
3、全面自由化时期。进入80年代,随着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外投资日益成为日本企业降低国内生产成本,避开国外市场壁垒,化解双边贸易摩擦以及推动地区经济合作等的重要手段。由此,日本政府对企业开展海外投资的态度也逐渐趋向积极,进一步修改了有关法律法规,解除了相关限制。同时,日本年对外投资规模也迅速攀升到300-400亿美元水平。目前,日本政府在管理对外投资方面,基本采取自由化原则,其管理的要点如下:
在金额上,企业对外投资超过1亿日元须于投资之后经日本银行向财务省进行报告,1亿日元以下则不需要报告。在行业上,除渔业、制革业、武器制造、毒品被列为限制性行业,对外投资需经政府批准外,其它行业原则自由。在投资国别上,企业如对伊拉克、利比亚、安哥拉、南斯拉夫、塞尔维亚进行投资,需要经日本银行向财务省申请。对其它国家投资则无特别规定。在汇款手续上,企业对外投资时,需经银行向财务省提交“汇款报告书”,注明受领人、金额、目的等。在经营上,如企业或个人在海外拥有超过10亿日元的投资项目,或在海外发行10亿日元以上的证券,或拥有1亿日元以上的存款、债权,须定期向政府汇报其资产、收支、经营等情况。
而政府对计划进行海外投资企业的调控手段主要为:通过调查企业的海外投资计划、组织企业恳谈会等方式,从行政上进行事前的行业指导;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对海外投资贷款和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从金融方面进行监控。
二、日本对企业海外投资的全方位促进措施
在不断放开对海外投资管理的同时,在促进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方面,日本政府更是发挥了其细腻周到的施政特点,建立了一套全方位的促进体系。
(一)、提供税收减免
1、实行海外投资等损失准备金制度
对于企业的海外投资、资源开发投资、海外工程承包,允许将投资的部分金额计入“投资损失准备金”内,以免缴企业所得税;如投资受损,则可从“投资损失准备金”中得到补偿。
2、实行国外纳税额免抵制度
对于日本企业在海外的子公司(包括合资公司)、分公司以及代表处的盈利,其在外国交纳的所得税,在一定额度内可从日本母公司的法人税中扣除。
(二)、提供多样化的资金服务
日本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扩张得益于金融支持。企业除可通过大型商业银行进行融资外,还可享受政府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长期低息贷款:
1、一般企业向海外投资时,可申请使用国际协力银行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
2、中小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时,可向海外贸易开发协会申请使用长期低息的“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协力资金贷款”。
3、中小企业为加强海外子公司的经营基础时,其所需的资金可通过政府系统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取得长期低息的“海外经济环境变化对应特别贷款”。
4、企业投资于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农林业和矿产业时,可通过国际协力事业团取得优惠贷款。
(三)提供完善的担保、保险服务
1、企业因海外投资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国际协力银行可提供担保服务。
2、企业对外投资需要保险时,可申请使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海外投资的本金和利益进行保险。
3、中小企业因对外投资而从金融机构贷款时,可向各都道府县的信用保证协会申请使用“海外投资关系信用保证制度”,以享受担保服务。
(四)、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为保证海外企业的权益,确保最惠国待遇以及促进与缔约国的资金、技术交流,日本与一些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截至2000年,日本已与埃及、斯里兰卡、中国、土耳其、香港、孟加拉国、巴基斯坦、俄罗斯等8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五)、提供各种财政资助
1、在企业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方面,可使用“海外技术者研修制度”。即委托海外技术者研修协会对其海外员工进行培训,对此政府可提供一定比例的补助金。
2、企业组团赴海外调查时,可使用“海外投资调查辅助制度”,以得到日本政府的资助。
(六)提供完善的信息咨询服务
为解决海外投资信息不足的问题,日本构筑了由政府和民间、专业团体与综合团体组成的信息收集、研究、咨询网络。其中,作为主管部门,经产省定期派遣投资环境考察团,调查国外投资环境;定期进行“日本企业海外事业活动动向调查、基本情况调查”。作为综合性的团体,日本贸易振兴会广泛搜集各国投资信息,并提供专门的投资咨询服务。而作为专业性团体,日中投资促进机构、日中经济协会、日本国贸促则专司对华投资的信息咨询业务。此外,日本商工会议所、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国际协力银行等均向会员单位和客户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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