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石油管理机构和政策法规(巴西石油系列报道之六)
巴西矿业能源部是巴西石油归口管理部门。巴西全国能源委员会是巴西石油政策的制定和决策机构。巴西国家石油管理局是巴西石油行业具体监督管理部门,隶属巴西矿业能源部。
1997年8月6日第9478号法令是巴西石油工业的基本大法,明确了巴西石油天然气工业在巴西能源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经营管理的各项法规。
关于能源政策的目标和原则的法律规定
1、 按第9478号法令。实施合理利用能源资源的国家政策以实现下述目标:
1) 巴西能源政策必须维护国家利益;
2) 促进和扩大劳动就业市场,创造能源价值;
3) 在价格、质量和产品供给方面保护消费者利益;
4) 保护环境和促进能源储备;
5) 按宪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保证巴西国土内的石油产品供应;
6) 增加使用天然气;
7) 对不同地区采取相应办法解决能源的供应;
8) 利用新技术使用多种能源;
9) 促进自由竞争;
10) 吸引在能源生产方面的投资;
11) 扩大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关于巴西全国能源政策委员会的法律规定
成立巴西全国能源政策委员会(o Conselho Nacional da Politica Energetica),对共和国总统负责,由矿能部长主持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 根据已经制定的能源政策原则,促进合理使用国家能源资源。
2) 根据各地区特点,保证偏远地区的能源供给,向国会提交建立补贴的特别措施。
3) 定期检查对全国各地区能源供应情况,重视常规能源和替代能源及必要技术。
4) 制定特殊计划措施,例如使用天然气、酒精、煤炭和核能的计划措施。
5) 制定进出口措施,满足国内对石油及其产品和天然气的需求。按1991年2月8日8176法令第4条规定,保证国家燃料油储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履行燃料油年度战略储备计划。
石油和天然气垄断及有关术语解释的法律规定
1、 巴西领土内包括陆地、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石油、天然气和流体碳氢化合物燃料等储备资源均归联邦政府所有;
2、 按宪法177条,下述活动由联邦政府垄断:
1) 石油、天然气和流体碳氢化合物燃料矿层矿床的勘探和开采。
2) 本国和外国石油的提炼。
3)上述产品及其衍生物的进出口。
4)本国产原油及制品的海运和原油、原油制品及天然气管道运输。
3、 对上述国家垄断的活动,按巴西法律组建、总部设在巴西的公司企业经有关部门同意或批准特许,在联邦规定的法律和监管内可以从事上述有关经济活动。
有关技术术语解释(省略)
关于巴西国家石油管理局职责权限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规定巴西国家石油管理局总部设在巴西利亚,中心办公室设在里约热内卢,在有关州设立地区管理机构。
巴西国家石油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
1) 制定石油天然气国家政策,保证石油供应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 加强研究旨在批准划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地区范围。
3) 规范地理学和地球物理学在石油勘探领域的应用和服务,提高技术含量,发展非专利的服务贸易。
4) 制作标书和促进特准勘探、开采和生产的招标。签定合同,并监督检查执行。
5) 批准实施提炼、加工、运输、进口和出口业务。
6) 制定估算管道运输的费率,确定有关价格。
7) 直接的或通过与各州协议形式对石油工业的全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实施行政和经济处罚。
8) 制定公共单位申报征用原计划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天然气或计划建提炼厂、运输管道或码头的用地的审批程序。
9) 制定有效措施履行对石油及产品、天然气的保存及合理使用。保护环境。
10) 积极开展科研,在勘探、开发、生产、运输、提炼和加工中采用新技术。
11) 组织和积累大量有关石油工业的信息和技术资料。
12)加强企业提供石油天然气全国储备的年报和宣传工作。
13)按1991年2月8日第8176号政令,对全国燃料油储备系统的运转情况和执行燃料油年度战略储备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与其他能源管理部门加强相互沟通协作,特别是加强对全国能源委员会的技术支持。
15)管理和批准有关全国燃料供应活动,直接地或通过与联邦、各州、县、市协议形式,对全国燃料供应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一般条款
1、 巴西领土包括陆地、领海(12海里内)、大陆架、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内)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和生产全部权利归巴西联邦政府,具体委托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管理。
2、 巴西沉积盆地的信息技术资料是巴西国家石油资源的一部分,由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负责搜集、保存和管理。
3、 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应按本法律条款规定,通过准予特许合同和招标进行。
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划定地区进行招标和签定准予特许合同。
4、 特许合同将分两部分:勘探和生产
1) 特许合同勘探部分应包括为商业目进行的可能发现油田的评估程序。
2) 特许合同生产部分应包括开发活动。
5、企业必须满足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要求提供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条件要求后,才能获得特许合同。
6、 特许合同要求特许获得者有义务承担勘探的费用和风险,一旦勘探成功,必须在划定的地区内生产。开采出的产品产权归特许获得者,但有义务支付事故赔偿费用及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费用。
1) 勘探成功,特许获得者必须征得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批准开发和生产计划。
2) 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将最长在180天内对提交的开发和生产计划进行批复。
3) 如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在180天内对提交的开发和生产计划未进行批复,该计划视做自动批准。
7、 当特许获得者开采的油田与比邻油田相连,有关双方应签定生产协议具体协商解决。
8、 特许终止
1) 因特许合同期限到期。
2) 因合同双方另有协议。
3) 因合同中预先有废除条款。
4) 根据合同条款,在结束勘探时,未有任何商业用途的发现。
5) 在勘探开发期间,如果特许获得者根据掌握的资料认为无继续投资的价值,放弃进行继续开发。
9、 特许合同准许转让,但必须是在同等的目的和合同条件下,新特许获得者必须满足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制定的技术、经济和法律规定要求。
10、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合同不涉及其他任何天然资源,特许获得者必须及时专门向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报告发现油田的情况。
第二章 特殊条款
(关于1997年实施该法令后,对巴西石油公司向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移交有关资料的规定。省略。)
第三章 印发标书
1、 招标必须按本法律和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2、 标书应附合同的基本条款,必须包括下述内容:
1) 特许地区、勘探开发期限、最低投资和开发规划。
2) 对竞标者的条件要求。
3) 政府参与的最低比例和预计参与的最少面积。
4) 要求提供的有关技术能力资格、财务资信状况和法律规定及对标书建议的技术、经济财务进行判断的内容。
5) 对特许获得者为执行合同需支付征用土地及服务的补偿费用要有明确规定。
6) 为配合特许获得者拟订标书需要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提供有关材料、调研和其他信息的期限、地点和时间,以及所需要的费用。
3、 当集团公司(康采恩财团)准许参加竞标时,标书应有下列要求:
1) 提供集团的章程和集团子公司成员的允诺证明。
2) 提供集团核心领导企业(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及业务指导负责权限,对集团其他子公司的责任没有损害的材料。
3) 由每个子公司提交需进行技术、经济财务评估的材料。
4) 禁止同一企业以其他入股企业名义参加同一标的区域的竞标。
5) 按1976年12月15日6404号法令第279条规定格式公布授予中标企业特许权。
4、 标书要求单独或合伙参加竞标的外国企业需要同时另外提交其建议书。
1) 按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规定,提交技术、财务资信状况、法人和审计的证明材料。
2) 提供公司章程的全部正本和按企业所在国法律组建和正常经营的证明材料。
3) 选派与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联系的合法代理,能够负责行使有关投标和提供建议书等活动的特别权利。
4) 如果投标企业胜标,允诺按照巴西法律在巴西设立公司并进行管理。特许合同的签定必须进行上述第4条的允诺。
第四章 评标
1、 评标将根据公正、非人为、公平、公开和平等的原则选择更有利的项目建议书。
2、 评标除标书规定的其他要求外,还重视下述条件:
1) 工作总体规划、勘探活动建议、期限、最低投资、资金投入进度表。
2) 巴西政府参加的比例。
第五章 特许合同
1、 特许合同必须忠实地反映标书的条件和胜标者的建议书 ,还应含有下述基本条款:
1) 划定特许标的区域。
2) 勘探期限和延期条件。
3) 工作规划和预计投资额度。
4) 按第四章条款规定,特许获得者必须参入的比例份额。
5) 特许获得者必须提供履行合同的保证,包括各期投资的履约保证。
6) 关于退出和退还划定区域,包括撤走设备、设施归还财产的特别条款。
7) 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监督检查及合同审计程序。
8)必须向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提供有关业务生产活动的材料和信息。
9) 有关合同转让的程序。
10) 关于合同和合同执行的纠纷争端解决的规定,包括调节和国际仲裁。
11)合同废除和终止。
2、 合同将含有特许合同获得者应该履行的下列条款:
1) 在业务活动中,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保护油田和其他自然资源,保证人员及设备安全和环境保护。
2) 发现油气层及其他碳氢燃料或其他矿藏,要立即通报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
3) 按向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提供的规划对发现的矿藏进行评估,提交商业报告和对油田开发的有关意见。
4) 向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提交油田商业性开发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和报表。
5) 对建议书中的活动负民事责任,对所签合同规定的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造成的任何损失要负责赔偿。因特许合同获得者责任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向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或联邦赔付赔偿金。
6) 采取国际石油工业的先进经验,遵守科技程序和准则,包括二次开采技术,合理生产,控制储备大量下滑。
第六章 参与比例
1、 特许合同要包含下述在标书中曾拟订的巴西政府参与的比例。
1)合同签定保证金。
2)矿区特许使用费。
3)特殊参与。
4)矿区占用和延误费
2、 合同签定保证金在标书中已规定最低限额。该保证金属于获得特许建议书中的报价,应在签定合同时支付。
3、 矿区特许使用费自每个油田开始商业生产之日起,每月以巴西货币按石油天然气生产的10%支付。
4、 按1989年12月28日7990号法令,因地质风险和其他合理因素,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在标书中标明可将矿区特许使用费规定最少可按石油天然气生产的5%支付。
5、 特许使用费超过石油天然气生产收取的矿区的5%的所余金额将按下述比例分配:
1) 如果在陆地、湖泊、河流、岛屿和湖泽地带开采。
a) 52.50%归所属州。
b) 15%归所属市。
c) 7.50%归因装卸石油天然气受影响的市,具体按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有关规定。
d) 25%归科技部资助石油工业科研和技术开发使用。
2) 如果在大陆架地带开采。
a) 22.50%归面对的临近州。
b) 22.50%归面对的临近市。
c) 15%归海军部以满足产区稽查和保护的费用。
d) 7.50%归因装卸石油天然气受影响的市,具体按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有关规定。
e) 7.50%建立特别基金,向各州市分配使用。
f) 25%归科技部资助石油工业科研和技术开发使用。
6、 标书和合同条款还将规定,如果产量大,利润丰厚,特许获得者按共和国总统令的有关规定将支付特殊参与费用。
1) 特殊参与费用收取办法是生产的毛收入在扣除矿区特许使用费、勘探投资、作业成本、价格贬值或下跌和法律规定的税赋等支出外的费用。
2) 特殊参与费用收取后将按下述比例分配:
a) 40%归矿能部,作为巴西石油管理局在石油天然气方面应用地质学和地球物理学研究开发基金。
b) 10%归环保部用于环保研究项目发展基金。
c) 40%归所属州。
d) 10%归所属市。
7、标书和合同将规定,矿区占用和延误费按油田占有平方公里面积每年缴纳。
如果延长勘探期限,矿区占用和延误费将按巴西石油管理局规定按有关百分比增加缴纳。
8、 按巴西石油管理局有关规定,陆地矿区特许合同中规定需以巴西货币支付给有关投入土地的所有者们石油天然气生产的0.5%-1%费用。
有关石油天然气提炼加工的法律
1、 任何按巴西法律组建、总部和管理在巴西的企业要建设和从事石油天然气提炼加工或扩大其生产能力,要向巴西石油管理局提交有关项目建议书。
1) 巴西石油管理局制定有关技术、经济和法律要求,并对项目的环保、工业安全和人身安全均有规定。
2) 由巴西石油管理局批准,确定其经营目的和范围。
2、 按有关规定,企业在事先征得巴西石油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让经营。
关于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运输的有关法律
3、 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任何按巴西法律组建、总部和管理在巴西的企业,为内部补给或进口和出口,将可获得巴西石油管理局批准,建造设施,从事进行各种方式的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运输。
巴西石油管理局规定企业资格,批准条件,转让条件等。
4、 对有关企业将授权石油运输管道和海运码头,采取支付酬金的方式。巴西石油管理局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关于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进出口的有关法律
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任何按巴西法律组建、总部和管理在巴西的企业,在获得巴西石油管理局批准后可以从事经营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进出口。有关业务还将遵照执行1991年2月8日8176号法令第4条规定。
1997年8月6日第9478号法令是巴西石油工业的基本大法,明确了巴西石油天然气工业在巴西能源政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工业经营管理的各项法规。
关于能源政策的目标和原则的法律规定
1、 按第9478号法令。实施合理利用能源资源的国家政策以实现下述目标:
1) 巴西能源政策必须维护国家利益;
2) 促进和扩大劳动就业市场,创造能源价值;
3) 在价格、质量和产品供给方面保护消费者利益;
4) 保护环境和促进能源储备;
5) 按宪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保证巴西国土内的石油产品供应;
6) 增加使用天然气;
7) 对不同地区采取相应办法解决能源的供应;
8) 利用新技术使用多种能源;
9) 促进自由竞争;
10) 吸引在能源生产方面的投资;
11) 扩大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关于巴西全国能源政策委员会的法律规定
成立巴西全国能源政策委员会(o Conselho Nacional da Politica Energetica),对共和国总统负责,由矿能部长主持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 根据已经制定的能源政策原则,促进合理使用国家能源资源。
2) 根据各地区特点,保证偏远地区的能源供给,向国会提交建立补贴的特别措施。
3) 定期检查对全国各地区能源供应情况,重视常规能源和替代能源及必要技术。
4) 制定特殊计划措施,例如使用天然气、酒精、煤炭和核能的计划措施。
5) 制定进出口措施,满足国内对石油及其产品和天然气的需求。按1991年2月8日8176法令第4条规定,保证国家燃料油储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履行燃料油年度战略储备计划。
石油和天然气垄断及有关术语解释的法律规定
1、 巴西领土内包括陆地、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石油、天然气和流体碳氢化合物燃料等储备资源均归联邦政府所有;
2、 按宪法177条,下述活动由联邦政府垄断:
1) 石油、天然气和流体碳氢化合物燃料矿层矿床的勘探和开采。
2) 本国和外国石油的提炼。
3)上述产品及其衍生物的进出口。
4)本国产原油及制品的海运和原油、原油制品及天然气管道运输。
3、 对上述国家垄断的活动,按巴西法律组建、总部设在巴西的公司企业经有关部门同意或批准特许,在联邦规定的法律和监管内可以从事上述有关经济活动。
有关技术术语解释(省略)
关于巴西国家石油管理局职责权限的法律规定
该法律规定巴西国家石油管理局总部设在巴西利亚,中心办公室设在里约热内卢,在有关州设立地区管理机构。
巴西国家石油管理局的主要职能是:
1) 制定石油天然气国家政策,保证石油供应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2) 加强研究旨在批准划定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的地区范围。
3) 规范地理学和地球物理学在石油勘探领域的应用和服务,提高技术含量,发展非专利的服务贸易。
4) 制作标书和促进特准勘探、开采和生产的招标。签定合同,并监督检查执行。
5) 批准实施提炼、加工、运输、进口和出口业务。
6) 制定估算管道运输的费率,确定有关价格。
7) 直接的或通过与各州协议形式对石油工业的全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条款实施行政和经济处罚。
8) 制定公共单位申报征用原计划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天然气或计划建提炼厂、运输管道或码头的用地的审批程序。
9) 制定有效措施履行对石油及产品、天然气的保存及合理使用。保护环境。
10) 积极开展科研,在勘探、开发、生产、运输、提炼和加工中采用新技术。
11) 组织和积累大量有关石油工业的信息和技术资料。
12)加强企业提供石油天然气全国储备的年报和宣传工作。
13)按1991年2月8日第8176号政令,对全国燃料油储备系统的运转情况和执行燃料油年度战略储备计划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与其他能源管理部门加强相互沟通协作,特别是加强对全国能源委员会的技术支持。
15)管理和批准有关全国燃料供应活动,直接地或通过与联邦、各州、县、市协议形式,对全国燃料供应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法律规定
第一章 一般条款
1、 巴西领土包括陆地、领海(12海里内)、大陆架、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内)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和生产全部权利归巴西联邦政府,具体委托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管理。
2、 巴西沉积盆地的信息技术资料是巴西国家石油资源的一部分,由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负责搜集、保存和管理。
3、 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活动应按本法律条款规定,通过准予特许合同和招标进行。
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划定地区进行招标和签定准予特许合同。
4、 特许合同将分两部分:勘探和生产
1) 特许合同勘探部分应包括为商业目进行的可能发现油田的评估程序。
2) 特许合同生产部分应包括开发活动。
5、企业必须满足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要求提供有关石油、天然气勘探和生产的条件要求后,才能获得特许合同。
6、 特许合同要求特许获得者有义务承担勘探的费用和风险,一旦勘探成功,必须在划定的地区内生产。开采出的产品产权归特许获得者,但有义务支付事故赔偿费用及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费用。
1) 勘探成功,特许获得者必须征得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批准开发和生产计划。
2) 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将最长在180天内对提交的开发和生产计划进行批复。
3) 如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在180天内对提交的开发和生产计划未进行批复,该计划视做自动批准。
7、 当特许获得者开采的油田与比邻油田相连,有关双方应签定生产协议具体协商解决。
8、 特许终止
1) 因特许合同期限到期。
2) 因合同双方另有协议。
3) 因合同中预先有废除条款。
4) 根据合同条款,在结束勘探时,未有任何商业用途的发现。
5) 在勘探开发期间,如果特许获得者根据掌握的资料认为无继续投资的价值,放弃进行继续开发。
9、 特许合同准许转让,但必须是在同等的目的和合同条件下,新特许获得者必须满足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制定的技术、经济和法律规定要求。
10、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生产合同不涉及其他任何天然资源,特许获得者必须及时专门向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报告发现油田的情况。
第二章 特殊条款
(关于1997年实施该法令后,对巴西石油公司向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移交有关资料的规定。省略。)
第三章 印发标书
1、 招标必须按本法律和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的有关规定进行。
2、 标书应附合同的基本条款,必须包括下述内容:
1) 特许地区、勘探开发期限、最低投资和开发规划。
2) 对竞标者的条件要求。
3) 政府参与的最低比例和预计参与的最少面积。
4) 要求提供的有关技术能力资格、财务资信状况和法律规定及对标书建议的技术、经济财务进行判断的内容。
5) 对特许获得者为执行合同需支付征用土地及服务的补偿费用要有明确规定。
6) 为配合特许获得者拟订标书需要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提供有关材料、调研和其他信息的期限、地点和时间,以及所需要的费用。
3、 当集团公司(康采恩财团)准许参加竞标时,标书应有下列要求:
1) 提供集团的章程和集团子公司成员的允诺证明。
2) 提供集团核心领导企业(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及业务指导负责权限,对集团其他子公司的责任没有损害的材料。
3) 由每个子公司提交需进行技术、经济财务评估的材料。
4) 禁止同一企业以其他入股企业名义参加同一标的区域的竞标。
5) 按1976年12月15日6404号法令第279条规定格式公布授予中标企业特许权。
4、 标书要求单独或合伙参加竞标的外国企业需要同时另外提交其建议书。
1) 按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规定,提交技术、财务资信状况、法人和审计的证明材料。
2) 提供公司章程的全部正本和按企业所在国法律组建和正常经营的证明材料。
3) 选派与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联系的合法代理,能够负责行使有关投标和提供建议书等活动的特别权利。
4) 如果投标企业胜标,允诺按照巴西法律在巴西设立公司并进行管理。特许合同的签定必须进行上述第4条的允诺。
第四章 评标
1、 评标将根据公正、非人为、公平、公开和平等的原则选择更有利的项目建议书。
2、 评标除标书规定的其他要求外,还重视下述条件:
1) 工作总体规划、勘探活动建议、期限、最低投资、资金投入进度表。
2) 巴西政府参加的比例。
第五章 特许合同
1、 特许合同必须忠实地反映标书的条件和胜标者的建议书 ,还应含有下述基本条款:
1) 划定特许标的区域。
2) 勘探期限和延期条件。
3) 工作规划和预计投资额度。
4) 按第四章条款规定,特许获得者必须参入的比例份额。
5) 特许获得者必须提供履行合同的保证,包括各期投资的履约保证。
6) 关于退出和退还划定区域,包括撤走设备、设施归还财产的特别条款。
7) 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监督检查及合同审计程序。
8)必须向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提供有关业务生产活动的材料和信息。
9) 有关合同转让的程序。
10) 关于合同和合同执行的纠纷争端解决的规定,包括调节和国际仲裁。
11)合同废除和终止。
2、 合同将含有特许合同获得者应该履行的下列条款:
1) 在业务活动中,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保护油田和其他自然资源,保证人员及设备安全和环境保护。
2) 发现油气层及其他碳氢燃料或其他矿藏,要立即通报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
3) 按向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提供的规划对发现的矿藏进行评估,提交商业报告和对油田开发的有关意见。
4) 向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提交油田商业性开发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和报表。
5) 对建议书中的活动负民事责任,对所签合同规定的勘探、开发和生产活动造成的任何损失要负责赔偿。因特许合同获得者责任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向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或联邦赔付赔偿金。
6) 采取国际石油工业的先进经验,遵守科技程序和准则,包括二次开采技术,合理生产,控制储备大量下滑。
第六章 参与比例
1、 特许合同要包含下述在标书中曾拟订的巴西政府参与的比例。
1)合同签定保证金。
2)矿区特许使用费。
3)特殊参与。
4)矿区占用和延误费
2、 合同签定保证金在标书中已规定最低限额。该保证金属于获得特许建议书中的报价,应在签定合同时支付。
3、 矿区特许使用费自每个油田开始商业生产之日起,每月以巴西货币按石油天然气生产的10%支付。
4、 按1989年12月28日7990号法令,因地质风险和其他合理因素,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在标书中标明可将矿区特许使用费规定最少可按石油天然气生产的5%支付。
5、 特许使用费超过石油天然气生产收取的矿区的5%的所余金额将按下述比例分配:
1) 如果在陆地、湖泊、河流、岛屿和湖泽地带开采。
a) 52.50%归所属州。
b) 15%归所属市。
c) 7.50%归因装卸石油天然气受影响的市,具体按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有关规定。
d) 25%归科技部资助石油工业科研和技术开发使用。
2) 如果在大陆架地带开采。
a) 22.50%归面对的临近州。
b) 22.50%归面对的临近市。
c) 15%归海军部以满足产区稽查和保护的费用。
d) 7.50%归因装卸石油天然气受影响的市,具体按巴西全国石油管理局有关规定。
e) 7.50%建立特别基金,向各州市分配使用。
f) 25%归科技部资助石油工业科研和技术开发使用。
6、 标书和合同条款还将规定,如果产量大,利润丰厚,特许获得者按共和国总统令的有关规定将支付特殊参与费用。
1) 特殊参与费用收取办法是生产的毛收入在扣除矿区特许使用费、勘探投资、作业成本、价格贬值或下跌和法律规定的税赋等支出外的费用。
2) 特殊参与费用收取后将按下述比例分配:
a) 40%归矿能部,作为巴西石油管理局在石油天然气方面应用地质学和地球物理学研究开发基金。
b) 10%归环保部用于环保研究项目发展基金。
c) 40%归所属州。
d) 10%归所属市。
7、标书和合同将规定,矿区占用和延误费按油田占有平方公里面积每年缴纳。
如果延长勘探期限,矿区占用和延误费将按巴西石油管理局规定按有关百分比增加缴纳。
8、 按巴西石油管理局有关规定,陆地矿区特许合同中规定需以巴西货币支付给有关投入土地的所有者们石油天然气生产的0.5%-1%费用。
有关石油天然气提炼加工的法律
1、 任何按巴西法律组建、总部和管理在巴西的企业要建设和从事石油天然气提炼加工或扩大其生产能力,要向巴西石油管理局提交有关项目建议书。
1) 巴西石油管理局制定有关技术、经济和法律要求,并对项目的环保、工业安全和人身安全均有规定。
2) 由巴西石油管理局批准,确定其经营目的和范围。
2、 按有关规定,企业在事先征得巴西石油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让经营。
关于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运输的有关法律
3、 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任何按巴西法律组建、总部和管理在巴西的企业,为内部补给或进口和出口,将可获得巴西石油管理局批准,建造设施,从事进行各种方式的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运输。
巴西石油管理局规定企业资格,批准条件,转让条件等。
4、 对有关企业将授权石油运输管道和海运码头,采取支付酬金的方式。巴西石油管理局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关于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进出口的有关法律
遵照有关法律规定,任何按巴西法律组建、总部和管理在巴西的企业,在获得巴西石油管理局批准后可以从事经营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进出口。有关业务还将遵照执行1991年2月8日8176号法令第4条规定。
免责声明: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10-67800234)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