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关于《外国投资规定的补充修改内容》及《鼓励投资项目目录》
今年3月19日,越南政府颁布了有关外国投资规定的第27号决定(27/2003/ND-CP)。该决定对 [越南外国投资法]实施细节的第24号决定(24/2000/ND-CP)内容做出补充和修改。值得关注的是,第27号决定允许外商自行调整在越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重新组合和注册新的投资体,并可利用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取利润。该决定的附录还公布了今年新的鼓励投资项目目录。我室就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关于外国投资组合方式,新决定补充规定:为更好经营获利,外国投资企业可与其他外资企业或个人组织联营公司,这种联合体既可以由全外资企业与其它合资企业组成,也可以由全外资企业之间组合,并形成新的越南全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重组(含分割、合并、整合和转变投资形式)须得到越南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新组合企业必须要继承原企业的各项权力和义务。
-关于投资优惠,该决定第一款第8、9、10条中规定:工业区内投资的生产企业(含外资企业)在经营获利后,其出口产品比例尽管达不到50%,也可以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如果后来达到该条件(出口达50%以上)可以在后三年内减征50%所得税。
对于特别鼓励的投资项目或在经济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生产机械、电器和电子配件的投资项目在进口原材料、生产物资和零配件时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待遇(期限为五年)。
-关于外汇平衡,该决定第一款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在获准经营外汇的银行买进外汇。对于从事基础建设和其它重要项目的外国投资企业,如银行不能满足其外汇需求时,越南政府将保证其外汇平衡。
-关于选用劳动力:外国投资企业可直接选用越南劳工和外国劳工;越南劳工工资用越南盾支付。
-关于土地租用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越南允许外国投资企业租用土地并支付地租。在合资项目中,如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即越方有义务交纳土地使用税,不再转为租地方式。各省政府有责任组织落实使用土地的补偿、开发和完善租地手续。
-关于投资规划审定:对于在建设领域的投资项目,企业在申请投资档案的同时须呈报工程平面规划图,以得到有关项目审定机关的批准。建设规划必须与投资申请相吻合。
除上述修改和补充外,该决定还规定:放宽地方对外国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各省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法实施文本的颁布权;国家行政部门对外国投资企业活动给予积极的配合,帮助解决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另外,第27号决定的解释权仍属于越南计划投资部。
鼓励投资项目目录
第27号决定的投资项目附录中,重新列出:特别鼓励投资项目名录,鼓励投资项目名录,以及禁止投资名录。
1、特别鼓励投资项目名录:
-生产和加工80%以上出口产品的项目;
-利用国内原料加工农、林(不含木材)、水产品,并出口产品占50%以上的项目;
-生产和培育各类高质量和高经济效益种子项目;
-养殖和种植农、林、水产项目;
-各类高级钢材、合金材料、有色金属、特殊金属、钢坯和炼铁项目;
-生产机械设备及其配件,各类大型起降设备,金属加工工具,冶金设备;开采石油、天然气、矿藏等能源项目;
-生产各种医学设备,医药工艺分析仪器以及医药工艺提取设备;
-生产食品有害物质化验检验设备;
-生产新材料和贵重材料,生物学新工艺的应用,通讯领域里的设备和工艺应用;
-高技术工艺产品的生产;
-发展研究(R&D)收入达到25%以上的投资项目;
-废物处理、污染处理和环境保护项目;
-生产抗生素原料项目;
-以BOT,BTO,BT方式合同建设项目。
2、鼓励投资项目名录:
-勘探,开发和矿产品深加工项目;
-生产加工出口产品达50%以上的项目;
-生产加工出口产品30%以上,并大量使用国产原材料的项目;
-长期使用劳动力达500人以上的项目;
-利用国产原料加工农、林(不含国产木材)、水产品项目;
-食品保鲜和农产品保管项目;
-炼油工艺、输油管、输气管和油港发展建设项目;
-精密机械制造设备、安全检查设备、金属和非金属生产模具设备项目;
-生产各类高中压变电器项目;
-生产高技术、高工艺柴油机,各种动力、水力和压力机械及其零配件项目;
-生产汽车、摩托车配件,及其组装生产线(工厂)的建设项目;
-造船(含渔船)、船舶发动机及其零配件项目;
-通讯和远程通讯设备;
-电子零配件及设备;
-农业、林业的灌溉设备及其零配件;
-纺织机械设备;
-生产各种杀虫剂原料,各种杀虫剂、动植物保护剂,高价值的兽医药产品;
-生产各类基础化工产品、精制化工材料以及印染剂等专用化工材料。
-生产各种洗涤剂原料和化工企业的加工附料;
-生产特种水泥、复合材料、隔音材料、电阻材料、隔热材料、木材替代材料、耐火材料、建设用柔软剂和玻璃纤维等产品;
-生产轻型建筑材料、生产纸浆、特种纤维等;
-按国际GMP标准生产鞋、拖鞋、成衣的各类高级原料和附料;
-改造和发展能源工业项目;
-公共客货运输项目;
-建设改造桥梁、道路、水路、机场和港口的项目;
-城镇自来水供给和排水系统项目;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高科技园区的基础建设和经营管理;
-为农林渔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3、禁止投资领域:
1)、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
2)、危害越南历史遗迹、文化及淳风美俗的项目;
3)、危害越南生态环境,或从国外输入有害物质的项目;
4)、国际条约严禁生产和使用的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项目。(完)
-关于外国投资组合方式,新决定补充规定:为更好经营获利,外国投资企业可与其他外资企业或个人组织联营公司,这种联合体既可以由全外资企业与其它合资企业组成,也可以由全外资企业之间组合,并形成新的越南全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重组(含分割、合并、整合和转变投资形式)须得到越南投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新组合企业必须要继承原企业的各项权力和义务。
-关于投资优惠,该决定第一款第8、9、10条中规定:工业区内投资的生产企业(含外资企业)在经营获利后,其出口产品比例尽管达不到50%,也可以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如果后来达到该条件(出口达50%以上)可以在后三年内减征50%所得税。
对于特别鼓励的投资项目或在经济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生产机械、电器和电子配件的投资项目在进口原材料、生产物资和零配件时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待遇(期限为五年)。
-关于外汇平衡,该决定第一款第12条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在获准经营外汇的银行买进外汇。对于从事基础建设和其它重要项目的外国投资企业,如银行不能满足其外汇需求时,越南政府将保证其外汇平衡。
-关于选用劳动力:外国投资企业可直接选用越南劳工和外国劳工;越南劳工工资用越南盾支付。
-关于土地租用和土地使用权抵押:越南允许外国投资企业租用土地并支付地租。在合资项目中,如越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即越方有义务交纳土地使用税,不再转为租地方式。各省政府有责任组织落实使用土地的补偿、开发和完善租地手续。
-关于投资规划审定:对于在建设领域的投资项目,企业在申请投资档案的同时须呈报工程平面规划图,以得到有关项目审定机关的批准。建设规划必须与投资申请相吻合。
除上述修改和补充外,该决定还规定:放宽地方对外国投资项目的批准权限;各省市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投资法实施文本的颁布权;国家行政部门对外国投资企业活动给予积极的配合,帮助解决在投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另外,第27号决定的解释权仍属于越南计划投资部。
鼓励投资项目目录
第27号决定的投资项目附录中,重新列出:特别鼓励投资项目名录,鼓励投资项目名录,以及禁止投资名录。
1、特别鼓励投资项目名录:
-生产和加工80%以上出口产品的项目;
-利用国内原料加工农、林(不含木材)、水产品,并出口产品占50%以上的项目;
-生产和培育各类高质量和高经济效益种子项目;
-养殖和种植农、林、水产项目;
-各类高级钢材、合金材料、有色金属、特殊金属、钢坯和炼铁项目;
-生产机械设备及其配件,各类大型起降设备,金属加工工具,冶金设备;开采石油、天然气、矿藏等能源项目;
-生产各种医学设备,医药工艺分析仪器以及医药工艺提取设备;
-生产食品有害物质化验检验设备;
-生产新材料和贵重材料,生物学新工艺的应用,通讯领域里的设备和工艺应用;
-高技术工艺产品的生产;
-发展研究(R&D)收入达到25%以上的投资项目;
-废物处理、污染处理和环境保护项目;
-生产抗生素原料项目;
-以BOT,BTO,BT方式合同建设项目。
2、鼓励投资项目名录:
-勘探,开发和矿产品深加工项目;
-生产加工出口产品达50%以上的项目;
-生产加工出口产品30%以上,并大量使用国产原材料的项目;
-长期使用劳动力达500人以上的项目;
-利用国产原料加工农、林(不含国产木材)、水产品项目;
-食品保鲜和农产品保管项目;
-炼油工艺、输油管、输气管和油港发展建设项目;
-精密机械制造设备、安全检查设备、金属和非金属生产模具设备项目;
-生产各类高中压变电器项目;
-生产高技术、高工艺柴油机,各种动力、水力和压力机械及其零配件项目;
-生产汽车、摩托车配件,及其组装生产线(工厂)的建设项目;
-造船(含渔船)、船舶发动机及其零配件项目;
-通讯和远程通讯设备;
-电子零配件及设备;
-农业、林业的灌溉设备及其零配件;
-纺织机械设备;
-生产各种杀虫剂原料,各种杀虫剂、动植物保护剂,高价值的兽医药产品;
-生产各类基础化工产品、精制化工材料以及印染剂等专用化工材料。
-生产各种洗涤剂原料和化工企业的加工附料;
-生产特种水泥、复合材料、隔音材料、电阻材料、隔热材料、木材替代材料、耐火材料、建设用柔软剂和玻璃纤维等产品;
-生产轻型建筑材料、生产纸浆、特种纤维等;
-按国际GMP标准生产鞋、拖鞋、成衣的各类高级原料和附料;
-改造和发展能源工业项目;
-公共客货运输项目;
-建设改造桥梁、道路、水路、机场和港口的项目;
-城镇自来水供给和排水系统项目;
-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高科技园区的基础建设和经营管理;
-为农林渔业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3、禁止投资领域:
1)、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项目;
2)、危害越南历史遗迹、文化及淳风美俗的项目;
3)、危害越南生态环境,或从国外输入有害物质的项目;
4)、国际条约严禁生产和使用的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项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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