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货币投资】使用外国货币在巴西进行的投资不必事先经巴西政府批准。在巴西投资建厂或获得现有巴西企业的所有权,只需通过巴西有权进行外汇操作的银行将外国货币汇入巴西。外资注册由巴西受益企业向巴西央行提出申请,申请应在外汇买卖合同成交后30天内进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资金的资产化证明。
【外国信贷转化的投资】由外国信贷转化的投资须事先经巴西央行批准。经批准后,应进行象征性的外汇买卖操作。巴西企业应在30天内将该资金资产化,并向巴西央行提出外资注册申请。
【以实物投资】巴西以实物投资的形式如下:
(1)进口通关。以投资形式进入巴西的进口商品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LI)的管理,进口商(外资或合资企业)需事先向巴西发展工商部外贸局(DECEX)提出进口申请。外贸局对申请进行审核,然后经巴西央行会签后,发放进口许可证。申请和批准均通过“巴西外贸网”(SISCOMEX)进行。报关手续与一般受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进口无异。
“二手货”(指旧货)或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在通关时须接受“同类产品审查”,若发现巴西有同类产品生产,则进口会受到一些限制。进口的“二手货”必须用于能促进巴西经济发展的项目。
巴西海关政策委员会可对投资进口的机械、设备上调或下调30%的进口关税。上调或下调的幅度取决于投资地区的特点、机械设备的技术水平及进口前的耗损程度。
(2)资产融合。以进口货物、机械、设备及其零配件进行的投资必须在通关后180 天内融入目标企业资产。在进口商品融入企业资产之前,进口商品应以“追加资本”的名义记在投资者名下,记录时按商品通关之日的汇价将商品价值转换成雷亚尔。
【外资并购】根据巴西《公司法》,股权收购实现对巴西上市公司的兼并,可通过现金或股权交换来完成。
(1)股权收购必须拥有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以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这一过程应通过金融机构完成,且受其担保。收购通知书要对让受方身份、认购股份、价格和其他支付条款、收购程序以及其他收购条款和条件进行披露。
(2)若公司发行的无表决权股票达到总数的2/3,公司控制者将可能掌握50%的有表决权的股票,股权收购实现接管的可能性将降低。
2013年4月,巴西企业兼并和收购发生74起,至此,前4个月累计已发生257起,比去年增加5.8%,为历年同期最高。1-4月发生的企业重组,多数股权转让案例139起,占总量的54.1%,少数股权转让的95起(占36.9%),成立合资企业9起(占3.5%),企业兼并8起,合并5起。从行业看,信息技术类的兼并和收购45起,占17.5%,2012年同期为3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