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商联两会双提案:全方位护航民营企业“走出去”

发布日期:2020-05-27 09:33:36来源:中华工商时报作者:高春颀,蒋元锐
全国工商联建议,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平台建设和多渠道服务,为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护航。

在今年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提交了《关于全方位护航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提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议》强调,要推进合作共赢的开放体系建设,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建设是新时代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为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创造了新的机遇。

全国工商联通过调研发现,我国民营企业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面临不少困难:如法律保障不健全。在“走出去”方面,没有制定国家层面的境外投资法,缺乏对失信、行为失准、内部恶意竞争企业的规范与监督,也没有专门的《商事调解法》,无法与联合国第51届会议通过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相衔接,多元化解企业矛盾纠纷机制相关立法存在空白。

再如,融资问题难解决。我国外汇管理和银行限制较为严格,对民营企业在海外获得融资设立了较高门槛,“内保外贷”模式运行不畅,也没有直接针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上融资程序复杂、担保条件严苛、汇率波动频繁等原因,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融资渠道窄、成本高的困难。甚至部分政策性贷款存在部委、政策性保险、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之间配合不畅、无法放款的问题。

还有政策扶持力度弱。企业对加大税收优惠、行业补贴、优化人才引进政策的诉求比较集中。调研发现,软件企业从境外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适用重点软件企业的10%优惠税率;企业为外籍人才办理相关就业手续时,存在办理期限长、频繁报备、不同单位要求不一致等问题。

特别是在部分沿线国家风险较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不同,文化背景与宗教信仰不一,市场化程度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投资目的国行政效率低、法律不健全、政策透明度差、社会治理能力低、国家资本短缺、债务违约多,造成了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存在较大的政治、经济和安全风险。我国针对中小企业“走出去”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不够健全,民营企业进入东道主国家面临信息不对称风险。

面对以上困难,全国工商联建议,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平台建设和多渠道服务,为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全方位护航

一是立法先行,健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快推进对外投资领域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境外投资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使民企“走出去”有法可依。探索出台商事调解条例,多元化解企业矛盾纠纷,促进完善“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二是深化改革,全面强化金融服务。加强“一带一路”双向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民营企业加强融资担保、财务咨询、法律维权、风险防控等服务支撑。简化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直接投资、并购融资审批手续,适度放松对企业的用汇管制。加快推进金融机构全球化布局,支持企业境外直接融资。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为企业创造公平、有序参与对外合作的良好环境。

三是查漏补缺,提高政策扶持力度。对涉及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或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的民营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税率优惠和融资支持。简化便利企业出入境证照办理,适当放宽APEC商旅卡等国际商旅证照办理条件,简化便利外籍人才国内就业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和出入境报备程序。建立培训指导机制,由“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政府部门、驻外使领馆以及有经验的企业家,对企业进行培训指导。

四是提升时效,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和“一带一路”双向投资数据库,为民营企业提供公开透明的市场信息。不断完善“一带一路”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宣传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的对外投资和引进外资相关政策信息。定期发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基本信息、宗教信仰、法律法规、风险评估和安全预警等内容,加强企业“走出去”安全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工商联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还提交了《加快推动境外民营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提案,建议加快推进适用于我国境外民营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一,筹建专门机构,开展合规研究。我国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无论是从实践角度还是理论研究角度都还处于起步阶段,尤其在理论研究上远远不够,现行的理论研究多属于介绍性研究,对于企业合规的核心问题并没有进行深入探讨。建议成立专门的民营企业海外合规研究机构或在现有的机制下建立合规研究专业部门开展工作。一是对合规管理开展历史研究和对跨国企业做法进行比较研究,供境外民营企业学习借鉴;二是对企业合规管理开展体系研究,指导境外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合规管理体系;三是对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领域与国别合规风险开展研究,对境外企业进行合规风险提示与预警。

第二,开展合规培训,增强民营企业家合规经营意识。为了增强民营企业家的合规意识,提升民营企业整体合规水平,以商协会等中介组织为依托,组织民营企业家就合规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并开展合规培训。设定企业合规检测标准,对外派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测评。

第三,总结合规经验,推动境外民企合规管理体系。对境外民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深入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帮助企业优化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评估2017年12月出台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形成一批可以复制推广的经验和行业合规管理标准,在更多的企业和更广泛的行业中推动合规体系建设。

第四,联合行动,促进境外民营企业共同合规。结合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模式,设计出合规联合行动方案。如相关产业链的企业共同“走出去”,发挥产业链上的主导企业的示范效应,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做到境外经营共同合规;以境外经贸合作区主导建立入园企业的合规标准,严格要求入驻园区的企业做到合规经营。

第五,号召并组织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主动参与全球合规经营的会议、论坛、峰会等重大活动,展示我国民营企业成就,提升我国民营企业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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