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运用RCEP原产地规则把握贸易机遇
RCEP签署是东亚经济一体化建设的里程碑事件,将极大地促进区域贸易繁荣与经济融合。原产地规则是RCEP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其创新性最强、影响力最大、含金量最高的章节之一。未来,RCEP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将为中国对外贸易创造一个较为稳定的外部环境,并将为外贸企业带来重要发展机遇。
根据协定规定,RCEP的“原产货物”包含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完全从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三类。RCEP对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判定和适用进行了优化升级:一是RCEP生效后,本区域内将使用统一的原产地证书。之前RCEP成员间相互签署的自贸协定都有自己的原产地规则,并对应一张原产地证书。RCEP把这些双边、诸边原产地的标准统一化,为企业提供了巨大便利。二是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可以采取扣减法或累加法两种不同方式进行计算。三是引入原产地区域累积原则,即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其他成员方原产材料视为产品生产所在成员方的原产材料,使得产品原产地价值成分可在15个成员国构成的区域内进行累积,将显著降低区域内企业进出口享受RCEP优惠关税的门槛。四是大量使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或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等选择性规则,提高了企业利用协定关税优惠的自主性和便利性。可适用于选择性规则的产品税目在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共5205个6位税目产品中占比达到65.91%。
此外,为了提高RCEP的利用率,提高原产地规则对企业的技术可行性、商业友好性和灵活性,RCEP原产地规则章节遵照国际惯例,还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创新:一是RCEP进一步丰富了原产地证书的类型,在传统原产地证书之外,还将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声明以及出口商的自主声明。这标志着原产地声明制度将由官方授权的签证机构签发模式转变为企业信用担保的自主声明模式,使得原产地认证更加灵活便捷,大大降低企业单证合规成本。二是RCEP原产地程序性规则要求建立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切实解决贸易双方存在的时差、效率低下等问题,通过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提高对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利用率。三是RCEP接受中间缔约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或出口商签发的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将有利于促进转口、离岸贸易业务在区域内的发展,有利于货物在成员方之间进行中转集拼,提升企业在生产布局、销售渠道、物流安排等方面的灵活性、便利性。
与其他自贸协定相比,RCEP并没有像USMCA、CPTTP一样,通过原产地规则在汽车、纺织等某些行业设置非关税壁垒,体现出了更低的排他性。RCEP的原产地规则章节还设定了针对部分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性条款、针对在途货物的过渡性条款、微小差错条款和可以不要求提交原产地证明的条款,在照顾到区域内不同经济体发展水平的同时,确保原产地规则最大限度地促进区域内贸易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
RCEP实施后,进出口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将大幅提高,一方面促使企业更多采购区域内原材料、零部件等中间品,另一方面也会推动中间品生产进一步在区域内分工,进一步打通区域内生产网络。因此,区域内贸易的扩大将给进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同时也有助于降低其最终品的生产成本。但区域产业链供应链的调整重构也可能产生产业转移效应,且可能使企业在国内市场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因此,进出口企业要加强对RCEP政策的跟踪与学习,充分了解不同成员国的降税承诺、关税减让的生效时间以及关税减让的程度;尽快掌握企业自主申报等有关原产地规则标准和操作流程,最大化地提高协定优惠关税利用率;结合自身产品,灵活运用RCEP原产地规则来筹划在RCEP区域内的产业链供应链布局。
(作者单位: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