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招!疫情防控下, 展会企业的应对之策
在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展览业企业面临展览目的地国限制入境、签证缓发停发、客运交通中断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2月14日,中国贸促会聚焦当前展会企业普遍反映的参展受阻、合同纠纷等实际问题,在京举办了“疫情防控下展会企业应对之策”视频研讨会,中国贸促会贸易投资促进部副部长阮炜在会上表示,中国贸促会将坚决贯彻党中央指示精神,加强疫情防控管理,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与信息服务,同时积极向境外商协会和国际展览组织寻求支持,为中国企业争取利益。
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少损失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外贸企业面临无法按期完成订单、不能履行的合同等困难。中国贸促会及时出具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据了解,截至2月21日,全国贸促系统共计97家商事证明机构累计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3325件,涉及合同金额约2700亿元人民币。
据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高丽超介绍,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属于商事证明领域中的事实性证明行为,是指由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应申请人的申请,对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进行的证明。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贸促会作为独立第三方可以出具包括不可抗力证明在内的各类商事证明书,并且在实践中得到广范应用和充分证明,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因疫情、政府限制措施、禁止入境等客观情况影响致使合同履行受阻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可作为企业依法减免违约责任的重要证明文书。2019年,各地贸促会针对台风“利奇马”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帮助相关企业减少了近23亿元人民币的损失。
高丽超提醒企业申请不可抗力证明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会展企业该如何申请该证明?
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庄壮律师表示,会展企业申请不可抗力证明要明确合同适用的法律。考虑到境外参展的展览合同有时会约定适用外国法,首先应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适用哪国法律,这也将决定疫情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相应法律效果。如未约定适用的法律,一般均应根据冲突法看合同最密切的法律。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他提到,结合展览合同的约定内容及目的看,有可能争取适用我国法律,但是更大可能适用主办国法律。
庄壮律师强调,无论适用何种法律,一般均是“有约定从约定”,因此先看合同是否对疫情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做出了事先安排,如事后达成其他协议或安排,也应遵从时候约定;如合同约定适用英美法,不可抗力只能由合同约定,更应首先查找合同条款,如无该条款或不可抗力不含“瘟疫”及类似情形,则无法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只能援引“合同受阻”的法律原则,主张难度较大。
庄壮表示,企业在诉讼或仲裁中援引不可抗力抗辩的举证要求包括:首先,目前发生的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中定义的约定事件,可准备的证据:展览合同,并明确其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其次,无法参展等是否与疫情或政府措施有直接的关系,可准备的证据:政府主管部门、相应国家职能部门的证明材料(如贸促会不可抗力证明书);新闻报道、图片证据及无利害关系第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主张不可抗力的展会企业已经充分采取了合理措施避免或减轻因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的影响,但仍然无法履约,可准备的证据:事件发生后,双方沟通往来函件等证明文件,及时通知的书面证据。
中国贸促会将积极协助展会企业共克时艰
据了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展览业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遇到困难,目前部分地区出台了补贴措施,针对已支付境外展会费用但无法参展的企业予以补助。为使企业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梳理汇总了地方政府针对已缴纳境外展会费用、因疫情影响无法参展企业的减负措施,制作《境外参展受阻企业支持措施摘编》,面向155家咨询企业发布。
根据中国贸促会展览管理办公室安排,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迅速组建工作团队,以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为基点答疑解惑。先后整理发布展览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模板、《展览领域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常见问题汇编》《境外参展受阻企业支持措施摘编》为展览业企业提供专项、精准服务。
此次“疫情防控下展会企业应对之策”研讨会也是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下中国贸促会创新服务企业方式的一次积极探索。远大国际展览公司副总经理感谢贸促会本次对展会企业在疫情期间给予的帮助和及时的信息,增强了企业持续应对的信心,企业希望在贸促会指导下持续做好与外方沟通工作。西麦克国际展览公司代表表示,此前企业对不可抗力等法律条款约定并不重视,此次疫情才意识到与外国合作方在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分担以及证据留存等问题上的重要性,企业希望继续在贸促会的帮助下处理好合同法律纠纷,保持与外方合作关系,争取在疫情缓解后尽快恢复业务,弥补前期损失。
据了解下一步,中国贸促会还将继续围绕外贸企业在当前形势下遇到的出口信用保险、金融、海关、税务等问题举办系列视频研讨会,更好地服务企业、代言工商,与企业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LINK·疫情防控下展会企业实操热点问题解答
“疫情防控下展会企业应对之策”研讨会邀请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庄壮律师重点围绕出国展览组织企业受到限制无法按原计划组织出国参展,导致服务合同不能执行,损失承担等相关法律问题应对进行讲解。
因疫情不能履行的展位合同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抗辩?
庄壮:国内法下可尝试以不可抗力为由抗辩,但仍需考察:第一,除疫情外有无其他行政防控措施;第二,疫情及行政措施是否对合同履行构成重大影响。
从涉外合同的履行看,自2009年以来的5次PHEIC事件中,大部分观点均对单独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持保留态度,故在境外法域中仅以疫情主张构成不可抗力并免责存在较大难度。
如主办国本身采取了限制入境、取消航班等政府措施,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仍须看合同约定,但相对而言被支持的可能性大于疫情事件。
如展位合同适用英美法,而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或不可抗力中不包含“瘟疫”的情形,怎么办?
庄壮:英美国家法律未规定不可抗力原则,只有在当事人合同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可借助合同解释方法来判定某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未约定,可尝试主张适用“合同受阻”(Frustration)法律原则,来判断疫情或相关政策是否足以抗辩不履行合同,但是由于英美法下遵循严格的契约精神且合同受阻的法律效果是直接“杀死合同”,合同受阻需要较强证据支撑,很难成立。
如主办国并未采取限制入境等措施,且展会企业并未因疫情限制出行,则疫情仅造成合同履行困难而非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
因航班取消、签证暂停或注销、禁止入境等措施导致无法出境参展,怎么办?
庄壮:及时通知各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损;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查找合同条款,是否有不可抗力或类似情形的约定,按照约定积极与相对方协商延期或变更合同;积极收集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据,如本次疫情对展会企业所在地区的影响,政府措施的官方文件、行情数据等;明确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做好诉讼或仲裁准备。
主办方拒绝退还展位费用、现场服务费等,如何追回?
庄壮:首先,疫情或政府措施不构成不支付展位费的直接障碍,因此要求减免难获支持;国内法背景下,对于已支付的展位费展会企业还可以尝试以构成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履行合同明显不同,要求减免追回;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则可以考虑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不再继续履行。
其次,积极查找当地支持政策:如浙江多地市商务局均出台政策,对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的,给予全部或部分展位费的补助。
主办国尚未采取限制入境等措施的展位合同是否必须继续履行?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庄壮: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一般认为疫情不能单独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如主办国采取了对中国公民入境隔离等措施的,或如展会企业本身被采取了限制措施(如封城或不可替代的核心技术人员被隔离等),可以尝试以此由主张构成不可抗力。但被认定为构成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较小。
能否解除合同: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前提下,首先,应看合同有无此时解除的约定;其次,应看适用的法律,一般均应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才能解除(英美法下达到合同受阻)。
因不再参展,展会企业不能履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怎么办?
庄壮:疫情或限制措施不直接对运输、仓储合同产生履行障碍的,则仍须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适用国内法,展会企业可以尝试依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及情势变更原则,争取共同合理分担不能履行的损失后果。
原则上合同仅对相对人发生效力,因此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就应由谁承担合同责任;但在以组展方名义对外订立的服务合同中,依据《合同法》第403条之规定,如因参展方原因不再履行合同,组展方作为受托人可以披露参展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相关事宜,避免因迟延通知导致对方丧失再次缔结其他合同的机会;积极协商解决不能履行的后果分担。
如约定境外仲裁机构争议解决条款,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及时行使请求权的,或国内仲裁/诉讼时效即将届期,但被限制出行的,怎么办?
庄壮:首先,及时发函主张权利,避免超出时效;其次,查找对应法院/仲裁机构是否有网上立案服务,可通过网上立案;最后,委托非疫情地区的代理人代为申请或起诉。
如不能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可据此规定,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对于新签展览合同有什么提示?
庄壮:首先,注意评估疫情的影响,并做出合理约定,特别是准确衡量合同的履行期限。
其次,签订合同时,注意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其中应包含疫情在内等重大突发事件,或至少列明不可抗力的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