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外资审查机制逐步收紧,咋办?
2018年7月24日,英国发布《国家安全与投资》白皮书,提出进一步扩大政府对外资安全审查的范围。“今年,基于白皮书的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可能正式实施。”日前,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雪在接受采访时透露。
《国家安全与投资》白皮书提出,如果交易领域属于国家安全相关的敏感行业,涉及50%的资产收购或者25%的股权转让,都可能触发英国政府审查。
“一石激起千层浪”。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积极组织国内法律界人士对白皮书进行分析,以期为企业提供指引。
英国政府接连出台外商投资领域相关法规
此前,在英国,潜在敏感行业的收购不需要各方寻求英国监管机构或政府的批准。英国一直使用《2002年企业法》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以维护国家安全,化解公众顾虑。
2017年10月17日,英国商业、能源及产业战略国务大臣公布的《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投资审查提案》(《绿皮书》)对现有制度能否确保国家安全风险得到适当程度的审查、政府是否有确保英国国家安全所需的必要权力进行了探讨。同时,该提案就改革现有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短期和长期措施。这将是对现行制度的根本变革,政府可以通过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国务大臣(SOS)在某些情况下干预投资。
2018年6月,《英国外商投资审查新规》生效,这是以国家安全为由扩大并购审查范围的最新举措。该法案降低了对一些领域外资并购进行控制审查的触发条件,扩大了对军民两用和先进技术领域的管辖权,允许英国政府加大对可能引起公众利益或国家安全问题的并购交易的审查范围和力度。
2018年7月,英国政府又通过了《国家安全与投资》白皮书,赋予英国各部门负责人对可能存在国家安全隐患的外资收购交易增加审查的权限。
对于英国接连出台外商投资领域相关法规的原因,赵雪告诉记者,一方面,英国政府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近年来外商投资并购更多地集中于高新技术企业及关键基础设施领域。如果这一趋势持续下去,可能会影响到英国的国家安全。另一方面,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法国、德国等国近年来都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政策进行了系统性修订。2017年9月13日,欧盟委员会作出有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制定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议条例以建立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框架的规定的提议”。今年3月5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欧盟理事会通过了针对外商投资的新审查框架,新法已于4月生效。此外,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也相继于2018年7月26日和8月1日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法案),旨在扩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在决定外国投资人投资美国时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风险方面的权限。
在赵雪看来,这是发达国家应对近年来快速增长的中国投资,特别是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协同一致行为。
从鲜有介入到更多干预 监管权力进一步扩张
竞争和市场管理局(CMA)是英国并购的主要执法机构,但SOS有权对涉及英国公共利益的某些案件进行干预。CMA有责任向SOS提供任何可能引发公共利益问题的并购。
CMA是英国并购控制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调查机构和决策者。第一阶段由CMA董事会决定是否彻底批准并购、有条件地批准并购,或将其提交进行第二阶段调查。CMA有权对其认为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大幅减少竞争的任何相关并购进行第二阶段调查,或者可接受补救措施,作为代替第二阶段调查的参考。第二阶段的决定由一个调查小组作出,该小组由至少3名且不超过5名CMA专家组成员组成。
按照过去的并购审查标准,英国对并购交易实行自愿申报制度,主要从反垄断和公共利益两方面审查。并购当事方自行评估是否需要在交易完成前进行申报,如果未进行申报,CMA有权在交易完成的消息公布后4个月内对交易行使管辖权。
在《英国外商投资审查新规》颁布前,CMA的管辖权被限制在特定范围:一是并购目标公司上一财政年度在英国境内取得的年营业额超过7000万英镑;二是买方公司和目标公司均在英国或其大部分地区提供相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且双方占有的市场供应份额达到或超过25%。
颇受关注的变化是:之前,只有当一项交易既在CMA管辖权范围内,又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媒体多元化或英国金融体系稳定性等问题时,英国政府才可要求CMA基于公众利益考虑对该交易进行评估。而《英国外商投资审查新规》规定,涉及到军民两用物品的开发或生产,拥有、创造或提供计算处理芯片(CPU)的知识产权,以及量子技术开发与生产这三类交易时,两个申报标准都大幅降低,并购交易双方也无需是在英国市场提供相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